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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急!!求助,这种方式是否是串标? [打印本页]

作者: xhx    时间: 2013-1-18 21:22
标题: 急!!求助,这种方式是否是串标?
      求助,这种方式是否是串标?

     成套设备由A+B组成,甲公司生产A但同时代理了乙公司的B产品,但乙公司同时能做A和B2种设备,所以甲乙公司同时参加了某一项目的投标,

      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界定为串标?
作者: xhx    时间: 2013-1-18 21:23
如为串标,依据是什么?
如不是串标,应如何解释?
谢谢高手赐教。
作者: xhx    时间: 2013-1-18 21:48
招标的内容为A+B,只是独立的部分,不存在集成等。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18 23:02
一般说来,不能认为是串标,正常。
作者: xhx    时间: 2013-1-19 08:37
甲公司代理乙公司的B产品是一种长期经销商,不是临时组成的。也不是联合体投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19 10:22
      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我自己的看法应该不是串标,因为是独立的设备,不牵扯到集成,还是有投标人钻空子的可能。其实作为一个制造商自己参加的投标就不得再委托、或委托一个代理商后自己不能再参与,还是应该由评标委员会作为废标处理。

       也就是,一个制造商就因为是两个设备一起就将其中一个设备委托多个投标人来钻这个空子,谁中标都是我的产品一样对其他人的不公平。性质同串标。
作者: xhx    时间: 2013-1-19 10:45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 .. (2013-01-19 10:22)
但这次项目中,甲公司一直是乙公司所有产品的长期经销商,他们签经销合同是一年的,不能认为是串标,但用哪条规定认可是串标或不是串标呢?谢谢您了毅青老师。
作者: xhx    时间: 2013-1-19 10:46
但甲公司是乙公司的长期经销商,不是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特别授权,并且产品B是作为招标内容一部分参与的,而且这个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未注明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作废标处理合适吗?按哪个依据呢,谢谢指教。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1-19 11:05
楼主 可否 做更具体、详细的说明,而不是笼统的用A 和 B来代表 ?
作者: xhx    时间: 2013-1-19 11:23
招标内容是垃圾压缩站和拉臂车,放在一包中,
甲公司只能做垃圾压缩站,所以此次投标除了供应自己公司的垃圾压缩站外,还投了乙公司的拉臂车;甲公司是乙公司所有产品的长期经销商,不是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特别授权。
乙公司可以做垃圾压缩站也能做拉臂车,
是否可视为甲、乙公司串标?或者作废标处理?依据是什么?谢谢.
作者: xhx    时间: 2013-1-19 11:24
甲、乙两公司的关系是早已客观存在的,甲公司以前所有投标都是这样操作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19 11:42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我自己的看法应该不是串标,因为是独立的设备,不牵扯到集成,还是有投标人钻空子的可能。其实作为一个制造商自己参加的投标就不得再委托、或委托一个代理商后自己不能再参与,还是应该由评标委员会作为废标处理。

       也就是,一个制造商就因为是两个设备一起就将其中一个设备委托多个投标人来钻这个空子,谁中标都是我的产品一样对其他人的不公平。性质同串标。.......

老朽不赞同毅青的意见。
该项目为成套设备,甲公司只能生产一种设备,不能成套投标,外购一种以成套,很好,招标人多了一种选择,何乐而不为?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3-1-19 16:18
个人感觉有串标嫌疑。可如此理解,如果两者不打成一个包,A没有问题,两家公司都能生产;但B就出问题了,甲公司并不生产,代理的是乙公司生产的,如果代理其他公司的就没问题。所以,既然不需要系统集成,A和B还是别打成一个包,分成两个包来招比较好,能避免一些人为问题。
作者: xhx    时间: 2013-1-19 17:11
但现实是已经打成一个包了,是业主作为成套设备招标,虽然不需要集成,但日后维护方便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1-19 18:00
我简单地用百度搜索了一下,有点不同的想法,说出来与楼主探讨。

首先,我对是否是“成套”设备,产生了疑问:

垃圾站,一般是非定型的设备;而“拉臂车”属于车辆,是垃圾处理的专用车辆。

我看到网上多家生产厂家,没有一家是标称必须“成套”的。

参考图片:

垃圾站:到底招标人想要什么 ?

垃圾站 系列1.jpg




垃圾站 2

垃圾站系列 2.jpg

垃圾站 3

垃圾站 系列 3.jpg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1-19 18:18
而 “拉臂车”属于环保用车的一种,

百度上讲:

【拉臂车
拉臂车,即拉臂垃圾车,是一种常用的车厢可卸式汽车,它同时具备货物自卸和箱体自动装卸(即整装整卸)两种功能,而且这两种功能由一个车载工作装置完成,工作效率高。这两种功能的操作和转换都是由液压系统实现的。拉臂车的垃圾厢可自吊上放下,可自行倾倒垃圾。】
http://baike.baidu.com/view/2879436.htm

单独就产品来说,也有多种:

拉臂车 1.jpg

拉臂车 2

拉臂车 2.jpg

拉臂车 3

拉臂车 3.jpg

业主硬说是“成套”设备,为了集成。

这样做,先不说是否串通投标,实际上是过分强调招标人的意愿,形成了对除某个投标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歧视和不公了!

匆匆调查,初步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0 00:07
经高先生上述调查,对楼主的问题有了新的了解。
通常,老朽对此类具体问题是不发表意见的,总是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此次回答有关问题,也是应楼主的要求。无奈,再讲几句吧。

一、何为成套设备?并无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如果硬要说,采购的是“垃圾运输及压缩处理”系统(成套设备),也未尝不可。当然,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
二、问题的关键是,招标人将这两种设备作为一个包进行招标采购,这是设备采购的最小单位,如同施工招标的标段。投标人投标通常需整个包/标段投标。一般不能投部分包或部分标段。招标人将这两种设备作为一个包采购,主观上是希望这两种设备由同一个制造商或代理商供货,很正常,是无可非议的。当然,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乙公司,对甲公司不利。
三、甲公司要投这个标,就必须外购一种设备,正好与乙公司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就外购乙公司的设备。这种情况也很正常。
四、楼主的问题是,甲、乙两公司是否是串标?老朽以为,就甲乙两公司的情况来看,还不能认为是串标,需要了解该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情况。需要了解的情况有:一共有几家投标人?竞争势态如何?等等。如果就甲乙两家投标,甲公司来”陪标“的可能性比较大。
五、老朽在此还要重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作者: xhx    时间: 2013-1-20 10:09
谢谢钱老,这个项目共有7家投标呢。
作者: xhx    时间: 2013-1-20 10:14
根据:财办库〔2003〕38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示》(冀财采〔2003〕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按照以上回复,顶多是计算投标人数量时可能按少一家计算,不至于废标吧?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0 11:55
标题: 回 xhx 的帖子
xhx:
谢谢钱老,这个项目共有7家投标呢。  
一、其中A、B两种设备都能生产且亲自投标的制造商有几家人?
二、楼主的角色是什么?投标人?招标机构?招标人?
三、如果是投标人,是甲还是乙?
作者: xhx    时间: 2013-1-20 14:52
A、B两种设备都能生产且亲自投标的制造商有3家,我是代理公司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0 21:16
标题: 回 xhx 的帖子
xhx:
A、B两种设备都能生产且亲自投标的制造商有3家,我是代理公司的
依据上述情况,老朽以为,一切都正常,不能也没有必要去认定甲、乙两公司是否串标。除非招标人不想购买这两家的设备,又找不到理由(这两家中有一家符合中标条件)。
作者: xhx    时间: 2013-1-20 21:49
目前状况是甲公司中标了,未中标的提出质疑“甲、乙属串标,应废标”,那我如何解释呢?谢谢赐教。
业主没有明确态度,是否要甲公司。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21 00:19
标题: 回 xhx 的帖子
xhx:
目前状况是甲公司中标了,未中标的提出质疑“甲、乙属串标,应废标”,那我如何解释呢?谢谢赐教。
业主没有明确态度,是否要甲公司。

一、我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老朽只是个旁观者,看热闹的。
二、如何解释?要看质疑人的《质疑函》是如何写的,串标的依据是如何写的。
三、未中标的投标人质疑也很正常。现在是,有理无理都先质疑再说。
四、最后的裁决在监管部门,包括监察部、纪检委等。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3-1-21 09:17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一、我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老朽只是个旁观者,看热闹的。
二、如何解释?要看质疑人的《质疑函》是如何写的,串标的依据是如何写的。
三、未中标的投标人质疑也很正常。现在是,有理无理都先质疑再说。
....... (2013-01-21 00:19)
支持钱老关于不能确认为串标的意见
![s:125]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1 09:29
标题: 回 xhx 的帖子
xhx:根据:财办库〔2003〕38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示》(冀财采〔2003〕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 .. (2013-01-20 10:14)
这时按少一家算是不是已经晚了。
按27号令的废标算也晚了。
按串标没有依据。
不理睬可能投诉的也不算完。
貌似夹生饭了啊!?
两种东西,真不该放在一个包里,放在两个包,投标人还能多些,也就没有了投标人之间合作的机会。
这个就有些不串标也貌似串标的嫌疑。如果每回两家都这样合作,这个投诉还真的是不得不考虑,难解决的事情。
作者: zhaozhao7618    时间: 2013-1-21 09:30
个人认为不是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1-21 09:37
首先需要区分这个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还是工程货物采购项目,两者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一。
作者: 1985113    时间: 2013-1-21 09:45
一个产品,只能有制造商或委托一个代理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应做废标处理。
不算是串标。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1-21 09:48
垃圾站 问题的第二次 跟帖

首先,赞同钱总版主的意见: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现在,看起来,招标人需要购买垃圾站及其相应的拉臂车,把它们放在一起(一个包)招标;只是叫做“成套”不很合适。似乎叫做“配套”比较更好一点。

如果不是非得指定某某厂家的产品,其他的一概不要,那就不是串通投标。

投标人可以两种产品都自己生产;也可以生产一种,另一种代购(有制造厂授权),那是很正常的。

现在,据说,有7家投标;都是自己生产的,就有三家。

下面的事情,就是招标文件有没有歧视性;和评标委员会如何正确的评审的事情了。

预祝楼主评标顺利完成,招标成功!!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1 11:02
现在是全部完活,有投诉了,所以楼主在“急”。
不能再考虑文件的编制了,看看能从如何解决投诉来出出主意吧。
找法律依据驳回投诉貌似条件不够。如果以往类似设备招标甲乙都是采用这种方式投标,那么,甲和乙就是在利用两种设备放在一个包里这个漏洞来联手合作,所以,有投诉不奇怪。
具体怎样处理投诉?
1、能不能请评标委员会重新审议,按27号令规定去除一家,结果也不一定会变(价格分值变动大时可能会动),这样投诉的也不会有说辞了。代理机构拿个意见,再与监督机构协商。
2、如果监督机构认为只是投诉串标,投诉无效,可以不予理睬就更省事了。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3-1-21 14:08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了,就像一个系统,主设备仅有只有A、B、C三家可以做,但是辅助设备却有N家可以来配套。

这样,A家完全可以将这个主设备,找上E、F、G另外三家或更多配套商,做上高、中、低是三个不同的投标书,来和其它家竞争,这算啥的?
作者: lc7699    时间: 2013-1-21 16:13
招投标活动在本质上是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是否串标,也可以从分析这两家之间及与其他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态势综合分析得出。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2 10:30
标题: 回 lc7699 的帖子
lc7699:招投标活动在本质上是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是否串标,也可以从分析这两家之间及与其他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态势综合分析得出。 (2013-01-21 16:13)
“竞争态势综合分析得出”。估计评标委员会没有几个会用这种办法判定串标(虽然能看出就是串标)。就像抓个小偷,不捏着手腕子,手腕子上还有人家钱包的,都不作数。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3-2-28 15:37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现在是全部完活,有投诉了,所以楼主在“急”。
不能再考虑文件的编制了,看看能从如何解决投诉来出出主意吧。
找法律依据驳回投诉貌似条件不够。如果以往类似设备招标甲乙都是采用这种方式投标,那么,甲和乙就是在利用两种设备放在一个包里这个漏洞来联手合作,所以,有投诉不奇 .. (2013-01-21 11:02)
"能不能请评标委员会重新审议,按27号令规定去除一家。。。。。。"

请问如何去除呢?去除的所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呢?

招标条例和13号令都说了“多家算一家的话”,但是都没涉及如何算的问题。

这个A.B都参与了评标过程,应该就是标书都是符合要求的,哪去除哪家呢?
作者: 天天向上把    时间: 2013-3-1 16:14
不知道楼主,投诉者质疑提出了什么依据,只是提出两家单位有串标嫌疑吗?拿什么来举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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