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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夫妻可以代表不同的公司投标吗? [打印本页]

作者: 磨古力    时间: 2013-1-22 10:06
标题: 夫妻可以代表不同的公司投标吗?
夫妻可以代表不同的公司投标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2 10:09
貌似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啊不行。
作者: 饺子    时间: 2013-1-22 10:12
貌似没有规定行与不行!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13-1-22 10:26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
作者: delialuan    时间: 2013-1-22 10:53
具体是夫妻两个人各为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同时参与了某一项目的投标。有投标单位认为有串标嫌疑,但是没有法律依据不允许同时参与,是否可以认定为投诉不成立。
作者: sharxh    时间: 2013-1-22 10:55
没规定,谁知道呢[s:58]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2 14:39
这种情况大概也是蝎子的粑粑:独(毒)一份。
还真没有法律规定是串标,嫌疑有用吗?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1-22 15:04
看来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3-1-22 15:14
和你说的情况一个意思
其中有两家二个法人是夫妻两个,人没有同时出现,但公司同时出现了
两人不是一个地区的,做为代理我们也不清楚这个情况,还是一个评委给提出来的,只能让一家退出。
这个 合法不合情理[s:90]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1-22 19:54
国际金融组织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4.3 除“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之间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所有有利益冲突的投标人均为不合格的投标人。在本次招标中,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但不仅限于)下述情形的,则被认为存在着利益冲突:
(1)他们拥有一个共同控制人或共同控股股东;
(2)他们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或间接的补贴关系;
(3)他们在本次招标中拥有同一个法定代表人
(4)他们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使他们能够直接地或通过第三方在本次招标中获得其他投标人的信息或影响其他投标人;或影响买方关于本次招标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从上述规定分析,夫妻之间存在上述问题,不应同时投一个项目。
作者: hosannali    时间: 2013-1-22 20:00
不合理的,有串标的嫌疑。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22 22:11
这种题目,背景不清楚,跟帖的人非常难回答的!
作者: 磨古力    时间: 2013-1-23 08:59
夫妻两人各为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参与投一个项目的投标。
作者: 老实人    时间: 2013-1-23 13:47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国际金融组织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4.3 除“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之间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所有有利益冲突的投标人均为不合格的投标人。在本次招标中,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但不仅限于)下述情形的,则被认为存在着利益冲突:
(1)他们拥有一个共同控制人或共同控 .. (2013-01-22 19:54)
赞成这个!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1-23 13:55
不能一起投,那让哪个投又不让哪个投呢?夫妻不能同时投标,那么父子、母女、母子、父女、兄弟姐妹、爷孙、叔侄、姐夫小舅子、连襟、七大姑八大姨……又能投同一个标吗?[s:90]
作者: 农田补丁    时间: 2013-1-23 14:59
真是见鬼,这就是我们国家法律法规,让你们永远说不清道不明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1-23 15:00
好有意思的一个话题哦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3-1-23 15:16
楼主的这个问题,问的太过简单,没有说清背景,我觉得不能简单一句“能”或者“不能”来判定。要分几种情况来考虑,本人大概拟了几条,如有不妥和疏漏还请大家纠正和补充:
一、       若是夫妻俩确实在不同的公司,且所投项目属于哪类型项目,按照哪部法律。若夫妻俩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进行投标的情形的。我认为则可以,否则不行。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二、若是夫妻俩在同一个公司,出现代表不同的公司投标的情形。那么就不简单的围标、串标影响公平公正的行为了,还有挂靠资质的违法行为。这是肯定是不行的。
三、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即这夫妻俩任何一个与招标人之间,如果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投标的行为的,也不能参加投标.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不能参与投标的。即“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综上我个人觉得,夫妻俩仅夫妻关系上不能直接界定能否投标,要看项目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有无直接的规定。另外更重要的是看其代表的公司参与投标是否存在影响招标的公正性以及这夫妻俩是否出现影响公平公正等的违法行为的。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1-23 19:58
注意:  夫 妻 之 间 不 只 有 自 然 属 性  还 有 社 会 组 织 属 性 。有 共 同 的 财 产 关 系 以 及 互 相 扶养的义务 和 相 互 继 承 遗 产 的 权 利 ,和 公 司 有 某 些 相 似 之 处   。  具 有 上 述 文 件 中 所 提 到 的  (1)他们拥有一个共同控制人或共同控股股东;(2)他们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或间接的补贴关系; 可 以 认 为 相当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参 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3-1-25 11:19
没有任何理由对这两个公司说三道四,只要是独立法人,只要没有互相参股和隶属关系就行。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3-1-25 11:23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国际金融组织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4.3 除“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之间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所有有利益冲突的投标人均为不合格的投标人。在本次招标中,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但不仅限于)下述情形的,则被认为存在着利益冲突:
(1)他们拥有一个共同控制人或共同控 .. (2013-01-22 19: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从上述规定分析,夫妻之间存在上述问题,不应同时投一个项目。

说错了吧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7 10:11
俺觉得还是得按招标投标的原则来看,肯定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应该算作有利益关系、管理关系,所以不能同时投一个标。但是您怎么能知道谁和谁是夫妻?幸亏这种事情不常有。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3-1-27 17:45
这个问题问的好犀利啊。一般没人会查谁和谁是夫妻关系吧,但一旦影响中标结果遭到投诉就会查个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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