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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家讨论:关于总包单位招标后 [打印本页]

作者: gonghw1978    时间: 2013-1-22 10:09
标题: 大家讨论:关于总包单位招标后
建设单位(A)通过招标确定了总承包单位(B),并且A、B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后期还有一些比较专业的建设内容(在A单位与B单位签订合同时除自行施工部分外,包含此部分内容,即,已经以暂估价的形式包含在合同范围内)采取A、B单位联合招标的形式确定单位(C)。在进行上述专业建设内容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进行了如下说明:A、B单位作为联合招标人,投标人一旦中标,则与B单位签订合同(即:C单位与B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相关的总包单位管理费用由A单位直接支付给B单位。那么以下问题,大家讨论:
1、这种方式的实际操作有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2、如果能够实施,那么“C单位作为B单位的分包人,B单位对C单位负有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3、如果采用此种合同结构形式,则“施工总承包及总承包管理”的叫法是否准确;
4、关于以上,可参
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九条一并解读。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2 10:13
1、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2、应该是C对B对A;
3、施工总承包叫法是准确;
4《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九条说的很明白。

总之,没有问题。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3-1-22 15:29
1、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这个同意
2、应该是C对B对A; 这个在中间应有三方合同才成立的,也就是说C对B和A签订有三方合同,关于管理费用在BA签订的第一份合同时看内容约定了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3-1-28 16:38
我也曾问过类似问题。支持楼上说法。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0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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