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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文件存档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jingjing290    时间: 2013-1-23 17:03
标题: 关于文件存档问题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此条指的评估报告是否就是评标报告?

      还有采购活动记录哪位有模板,能否发一个给我做参考,谢啦。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1-24 08:51
关于存档,法规规定的比较笼统,一般来说政府采购过程中文件都应该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北京市有个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请参考:http://www.ccgp-beijing.gov.cn/zcfg/t20060208_468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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