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7人评委会,评标办法为综合打分。汇总后,主任委员.... [打印本页]

作者: wychestnut    时间: 2013-1-30 09:52
标题: 7人评委会,评标办法为综合打分。汇总后,主任委员....
7人评委会,评标办法为综合打分。汇总后,主任委员(招标人代表)对结果不满,提出反对意见,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起草评标报告后,将主任委员的反对意见如实记录,其余6位评委签字确认。依据是12号令第四十三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建设局招标办监督单位要求招标代理组织复议,要求招标代理工作人员拿出法律法规依据,解决主任委员持有异议的问题(即,评委持有异议并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如何处理?)。

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解释说,此评标办法为综合打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只对自己作出的评标打分负责,取7评委打分平均值汇总结果确定中标人系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无需复议。

建设局招标办监督单位工作人员拒绝此解释。

求助1:社区各大神,对此事件可有良策?

求助2:扩展一下,若7人评委中,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为4人甚至更多(超过半数),7评委打分平均值汇总结果是否依然有效?评委会设置为5人以上单数的目的应该隐含着“有争议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意思,但未找到具体法律法规条文支持。

盼社区各大神予以援手。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30 10:26
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啥不对,至于持有异议的评委已经递交了自己的书面阐述意见,就可以了。至于如何处理,是监督人分管的事情,如果异议确实是成立,即推荐的中标人有实质性不响应的条件,或确实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信誉条件的不符合,监督人方能支持复议。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30 10:32
应断定持有异议的4人之多情况没有。不然评标现场就变菜市场了。哈!玩笑话。
有异议不怕,但得拿出站得住脚的理由。如果站得住脚,当时就可以解决掉。大家一起翻投标文件的响应,一起看招标文件规定,哪里会有那么多异议?其他之外的均不作数。少数服从多数,不是针对解决异议问题的,而是分不出高低时的解决办法。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30 10:50
又是一个具体案例。老朽还是那句话: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3-1-30 11:39
招标人代表本来就不能作为主任评委出现!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1-30 12:14
参考文章:



评标评审制度的缺陷



[ 谷辽海 ]——(2005-9-21) / 已阅4877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制度有待理顺

作者:谷辽海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表时间:2005年9月20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政府采购的投标文件(包括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中的报盘文件、报价文件等)在开标之前,具有技术、经济等方面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聘请,参加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依照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判断,以确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格供应商。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有多个条款规定公共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但《政府采购法》没有一个条文规范评审专家。为此,财政部协同监察部于2003年11月17日共同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招标投标法》虽然建立了公共采购的评审专家制度,但由于立法的缺陷,受聘专家难以站在第三方的立场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评审。《办法》虽然进行了一些弥补,但毕竟是属于行政规章,其位阶较低,又不能与法律相冲突。以下,笔者从立法所存在的缺陷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评审专家制度进行一些分析。

首先,现行法律为采购主体牟取私利提供了法定机会。我国公共采购市场活跃的一支庞大队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从业人员鱼龙混杂,不需要参加全国统考获得从业资格,不需要领取全国统一的上岗执业证,很少有经过专业的法律职业培训,不受公务员编制的法纪约束,没有专门规范其行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多年来,国家公共采购的重大项目基本上都是委托这些中介机构来完成的。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中标供应商的确定是由评标委员会来决定的,表面上似乎很公正。然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来源于招标公司的专家库,报酬是由招标公司支付的,酬金的多少也是由招标公司决定的。受聘专家拿了招标公司给付的酬金,评审意见不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这样看来,好像所有的黑箱操作都源于招标公司,也不尽然。供应商想获得采购项目主要有两条途径,其一是直接从采购人通常是用户下手,按照采购标的额给付具体掌权人回扣。招标公司为了源源不断地代理业务,通常都会对采购人俯首贴耳,言听计从,服从对中标供应商的安排。其二,是通过寻租人招标公司这个桥梁,通络关系,为行贿人和受贿人提供方便,然后获取相应报酬。由于寻租人为了承揽采购项目的代理业务,从而能够在中标供应商那儿获取巨额的采购代理费和中标服务费,为此,招标公司情愿为设租人当替罪羊。可见,现行法律为设租人和寻租人提供了合法的获取私利空间。

其次,评审专家的管理缺乏科学有效的机制。首先,评审专家库管理混乱。根据《招标投标法》,公共采购市场的评审专家主要来源于两类专家库,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一是招标代理机构自己建立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库内。专家的产生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也可以直接确定。依照《办法》,专家库由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也可以借用代理机构的专家库,评审时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其次,评审专家无法有效进行评审。为了避免评审专家与采购主体和供应商之间进行“勾兑”串通的几率,《办法》规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评审专家都是业余的,有自己的科研业务,随机抽取的专家在开标前半天接到开会通知,有些根本就无法参加评审,有些匆忙赶到现场,也不可能在几个小时之内马上有自己的独立观点。因为厚如砖块的数百页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全部看完至少需要两三天时间。评标现场的专家打分基本上是招标公司误导的结果。第三,评审专家的专业分类不科学。现行法律只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非常笼统,导致评审专家的确定带有极大的主观随意性。第四,电脑随机抽取专家并不能保证评审活动的公正。虽然电子商务普遍进入了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互联网对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大有帮助,然而虚拟世界中的各种程序毕竟是在我们自然人控制之下。第五,法律方面的专家基本上都被排除在政府采购活动之外。“标书”的合法性、供应商的商务资质、评标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都涉及到法律问题,但我们在评审专家名录中很少看到有法律界的专家介入。第六,评审专家的数量存在着尴尬。根据《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实践中,不管多大的采购项目,招标公司通常将评审专家控制在五名以内。因为多增加一名专家,就意味着招标公司多支付一份报酬。同时也不利于招标公司对专家的意见进行统一和控制。第七,现行法律限制了评审专家的地区分布。依照《招标投标法》,评审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备这样条件的专家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大城市,中小城市相对就少,采购主体可以选择的余地也就很有限。同样道理,如果北京的专家到西部一个城市去参加评审,必然会增加招标公司的费用支出。第八,现行法律造成了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独断专行。根据法律和行政规章,评标工作由评委会负责。在实际操作中,多数项目五人组成评委的时候比较多。五人当中,三人是外请的专家评委,一人是采购人的代表,一人是招标公司的代表,往往大家轮流“执政”,如果采购人的代表“官”比较大,是单位的某长,也许是上级部门的领导,那么,他有倾向地介绍情况,找意向的投标供应商“询标”,成为实际上的主持人,很容易使评委会迅速做出评标结论。如果由外聘的专家担任评委会的主任委员,相对而言,利大于弊。

总而言之,不论是立法还是实践,我国的专家评审制度均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如果想从根源上解决上述的重大缺陷,必须将符合国际惯例的《招标投标法》内容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取消能够产生私利空间的法条,同时改变定标方法,限制综合评分方法的广泛运用,拒绝以营利为目的招标公司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而才能降低寻租人与设租人合作博弈的几率。(19)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作者: wychestnut    时间: 2013-1-30 14:37
标题: 回 风无痕 的帖子
风无痕:招标人代表本来就不能作为主任评委出现! (2013-01-30 11:39) 
行业不同。交通系统的惯例是招标人代表不可以当主任评委。建设系统是可以的。

12号令第九条原文“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作者: wychestnut    时间: 2013-1-30 14:45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应断定持有异议的4人之多情况没有。不然评标现场就变菜市场了。哈!玩笑话。
有异议不怕,但得拿出站得住脚的理由。如果站得住脚,当时就可以解决掉。大家一起翻投标文件的响应,一起看招标文件规定,哪里会有那么多异议?其他之外的均不作数。少数服从多数,不是针对解决异议问题 .. (2013-01-30 10:32) 
确实没碰到过。不过这是一种极端情况的假设。

假设,两份投标文件,一份方案明显详实可靠、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分析了可能存在的质量通病及应对措施,而另一份方案明显是套搬规范。
四个评委对第一份方案打分要高于第二份,但其余三个评委给第二份文件打高分,扳回劣势,汇总得分第二份反而排名在前。
这时,若4评委集体提出异议,可否否决评标结果?如果四评委在报告中书面保留意见,这评标结果又该如何处置?
作者: wychestnut    时间: 2013-1-30 14:49
标题: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按照招标办的潜在意思,任何一名专家都具有对评标结果的否决权? (2013-01-30 09:58) 
标办的意思,是要顺顺当当的  要漂漂亮亮的  不要有争议 要河蟹.....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1-30 14:51
我们这里,所有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代表都不能做专家组长。

至于“主任委员的反对意见如实记录”,这个主任委员有没有签字?不签字是无效的。另外,不建议代理人员代替专家记录,哪个专家有异议,让他自己写不同意见并签名。
作者: wychestnut    时间: 2013-1-30 14:58
按12号令精神,主任评委和其余评委具有同等表决权。

咱不考虑主任评委的身份问题,就当是一个评委会成员认为第一份方案比第二份方案优秀,但评标结果是第二名中标。出于责任心,该评委在评标报告中具名保留意见。

个人认为,既然是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集体决策(汇总打分平均取值排名确定中标人),评委只对自己评分结果负责即可。该评委不认可评标结果,已在报告中具名保留意见,已经厘清责任,即便将来出现质量事故,该评委也不必负任何责任(这么说,好像没有社会公德心啊...)。

偏偏监督单位领导也是追求完美的人,容不得瑕疵.......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30 16:55
其实还是监督人不愿意担责任。
作者: dangxutea    时间: 2013-1-30 20:56
1、评委独立评审;2、评委对其做出的评审负责。
当某个评委递交了签字的评审表时候,可视为已完成投标文件的评审,此时离评标全部结束只差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而剩下的工作在招标文件及相关法规里早已明确。本人认为即使所有评委都不在评标报告签字,也不影响其做出评审的效力并对其承担责任。除非评审过程中出现违法现象,否则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作者: 草珊瑚西瓜霜    时间: 2013-1-31 10:23
招标办要和谐,不能违规又要照顾采购人的面子,要求复议无非是想让评委会做出最后的结论以示公允。最后的评标结果基本不会有变化,那何不从了招标办?大家齐欢乐,快乐齐分享。。。
作者: fxdo    时间: 2013-1-31 12:07
我认为即使某个评委持不同意见,但作为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的结果仍可作为评标的结果,因为这是多个评委的平均分,相当于评委委员会集体决策,并不是个人的决策,除非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否则没必要重新评审。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13-1-31 16:11
这样的情况还是第一次听说:招标人(代表)和监管机构(标办)对评标结果均不满意!
看来这家招标公司处境比较难啊!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1-31 17:05
对于求助1个人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按照招标办的意思去做。
对于求助2个人认为设置单数是为了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分歧进行表决。在综合评标法中,商务标的分是客观的。主要在于技术标的打分。评委评完标后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该是对其他评委的打分有异议。如果出现多半数的评委提出异议,那应该有评委的打分出现倾向性很严重。招标人、行政监督如果同样认为倾向性严重,组织复议。评委扔按原先的方式打分。行政监督应可以以有失公正来更换评委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3-2-4 11:05
“建设局招标办监督单位工作人员拒绝此解释",说明这是一个工程招标项目,按照规定,评审分三个阶段:准备、初评、详评。不知道招标人代表是对哪一个阶段的结果不满,尤其是他/她的不满是否有充足理由?作为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做好评标准备工作,以免评审标准不一或招标文件有瑕疵导致评委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五章第三节工程评标概述)。
若该代表对无废标并无异议,只是对打分有意见,那么就要看分数的统计以及客观分是否有误,若都没有问题,只是主观分有差异,那是很正常的。该代表可以拒绝签字,但视同服从大多数人的意见,签署了不同意见,则须少数服从多数,招标人应当接受评审结果。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