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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施条例规定的内容适应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吗? [打印本页]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1-30 11:43
标题: 实施条例规定的内容适应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吗?
发现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里有很多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以哪个为准?顺便问下,法律的特殊优于一般,只针对“特殊规定颁布时间晚于一般规定”这种情况吧?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1-30 21:51
楼主提出了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你能讲具体一点吗?
作者: 草珊瑚西瓜霜    时间: 2013-1-31 09:13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作者: 草珊瑚西瓜霜    时间: 2013-1-31 09:19
国际招标项目个人认为应以13令为主,395号文为辅。如遇特殊事件可以征求属地机电办的意见。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1-31 11:46
标题: 回 草珊瑚西瓜霜 的帖子
草珊瑚西瓜霜: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 (2013-01-31 09:13) 
条例是法规,商务部的13号令是规章,条例又是新颁布的,按理说毫无疑问,有冲突的地方适应条例的,只是,我看招标师教材里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相关规定,还是沿用13号令……故此有点纳闷……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1-31 11:54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楼主提出了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你能讲具体一点吗? (2013-01-30 21:51) 
比如说,条例规定公示期为3日,商务部13号令是7日;条例规定质疑向招标人提出,机电国际招标是向监督部门提出。目前感觉直接将机电国际招标的相关环节适应条例,虽有点不妥,但在法律上又缺乏依据……
作者: caitan88    时间: 2013-2-15 15:01
在那个山头,唱那个歌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3-2-16 11:04
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前者是行政法规,后者部门规章,后者应遵循前者,但后者制订更早。
条例出台后,很多规章会做相应调整,调整之前,过渡期可做综合考虑
作者: 长征路上    时间: 2013-2-27 14:53
本人认为“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前者是行政法规,后者部门规章”,虽然后者后者制订更早,但共同性内容应以条例为准,特殊性内容应以后者为准,条例没规定的以后者为。后者的制度者调整后按调整的执行。
作者: 长征路上    时间: 2013-2-27 14:59
更正:应是“后者的制定者”。
另外,条例和后者中哪些是“共同性内容”,哪些是特殊性内容就要靠自己的学习、积累、理解和判断了。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
作者: 长征路上    时间: 2013-2-27 15:37
5楼的第一问不准确。条例第54条原文是“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而不是“公示期为3日”,两者概念是不同的。本人实践中,国际招标公示期仍按7日执行。
因为即满足条例“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的规定,又满足“13号令”规定的“公示期为7日”的要求。后者的制定者如果修改了“13号令”的规定,按修改厚道规定执行。
作者: 长征路上    时间: 2013-2-27 15:54
根据实践经验,投标人一般是先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如不满意招标人答复,才向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政府采购就是这样规定的)。“13号令”出台很早(2004.11.1日就颁布执行),这样规定正是他需要完善的地方,本人认为应该按条例规定执行。
  但投标人如果先向机电国际招标的监督部门提出质疑,我相信监督部门一定会将质疑先转给招标人,并要求招标人尽快答复。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2-27 23:40
标题: 回 长征路上 的帖子
嗯,的确是我表述不清,您说的按7日来操作也的确没有问题。不过,我们的角度不一样,我是站在条例看13号令,你是站在13号令看条例。我当时主要想表述的意思是:按条例公示3日合法,同样的情况放在13号令则不合法。而按理来说,条例属于法规,13号令属于规章,规章是不能和法规有抵触的。
另外,我认为法律法规中“特殊优于一般”的适用范围是同位法,下位法必须绝对服从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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