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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竞争性谈判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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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_q
时间:
2013-2-4 17:49
标题:
“竞争性谈判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找了采购法、十八号令、十九号令都不见,请问这个规定出于哪条法律?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2-4 21:05
可能是学识所限,关于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时间或期限的规定,我没有看到。
楼主说的是不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三十四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2-4 22:01
现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部门规章没有这样的规定!
作者:
srzfcgzxzzb
时间:
2013-2-20 11:28
我是江西的,江西省财政部门专门出台了这样的规定,包括竞谈询价都是七天。也就是五个工作日。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2-20 15:44
标题:
回 srzfcgzxzzb 的帖子
我记得江西省没有文件规定谈判公告日期吧,莫非有些文件被我忽略了?只看到财政厅2010年发的“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里说的是“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日”,询价的也是如此规定。请指示……
作者:
鱼钰
时间:
2013-2-21 11:53
我是山东的,《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7〕35号),第二章竞争性谈判,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资格公告应当公布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以及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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