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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议:把修订《政府采购法》列入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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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2-5 17:14
标题:
建议:把修订《政府采购法》列入议事日程
建议:把修订《政府采购法》列入议事日程
作者:张志军
一直以来,就认为出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比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为迫切。我甚至认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应该比
18号令更早出台,理由是招标这种采购方式已经有《招标投标法》在规范和调整了。而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除了《政府采购法》中几条比较原则、相对简单的规定以外,缺少更为详尽实用的法律规定。其间财政部门虽然下发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其效力层级较低,作为操作、处理和处罚的依据有些勉为其难。鉴于实践中的困惑,曾经多次萌发要对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系统思考的念头,终因自身学识、精力以及自身以外的其他因素所扰,没有付诸实践。
这几个月来,断断续续地,借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之际,初步完成了对几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较为系统的思考。经过整理和提炼,陆续在《中国政府采购报》上发表了《单一来源采购的特征及操作》、《竞争性谈判法定程序亟须完善》、《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程序设置》、《非招标采购法定方式亟待充实》等四篇文章,较为全面地阐述了自己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一些见解。也许我的思考还很稚嫩、还很不全面,甚至有很多贻笑大方之处,但我确实是在尽自己的所学所知用心思考。因此,尽管可能班门弄斧,我还是抱着不避浅薄、抛砖引玉的初衷,把这些粗浅的见解呈现给业界同仁,希望能引起一些关注和共鸣。
在这些文章中,我提出了一些和现行法律规范不太一致的想法。比如首次提出了单一来源采购可以分为“协商谈判型”和“非协商谈判型”两类,还可以分为“真实单一”和“假性单一”两种情形;提出了竞争性谈判的法定程序需要改进和完善;提出了询价采购的适用情形应当扩充,程序设置关键在于信息公开、过程公开、报价公开和结果公开;提出法定采购方式应当充实等等观点提供给大家讨论、批评和参考。这些观点,有的是本人经过实践和思考以后在业内首次提出,有的则是吸收了业界专家和论坛上网友们的智慧。但不管如何,社区提供的这个交流平台,对我完成这一系列文章提供了很大的启发和帮助,在此特向活跃在社区的专家学者和广大同仁们表示衷心感谢!
经过对这一系列的整理和提炼,我愈加发现《政府采购法》中的一些细节确实存在着硬伤。鉴于《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这些硬伤无疑将对出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带来诸多不便和不利。个人以为,在《政府采购法》这些硬伤尚未弥补之前,匆匆出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可能会把《政府采购法》的这些硬伤放大,进而对政府采购实践带来一些不利影响。
在这个系列暂告一个段落之际,斗胆在此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尽早把修订《政府采购法》列入议事日程,让《政府采购法》更加完善、更加实用。笔者认为:
在修订完善《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再出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业界的健康发展可能更为有利。
附:1、
《单一来源采购的特征及操作》: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6828
2、《竞争性谈判法定程序亟须完善》: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1802
3、《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程序设置》: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3312
4、《非招标采购法定方式亟待充实》: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3534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2-5 18:17
[s:125]采购法出台这么多年了,的确应该与时俱进……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5 19:06
腾出时间,好好看看这几个帖子、学习下,提高对政府采购的认识![s:125]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2-5 19:10
确实需要及时修订,一是将原先消化不良的国际借鉴再消化消化,二是如楼主分析的那样弥补一下无法满足实务需要的缺陷。[s:125]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3-2-5 22:17
学习了。[s:56]
作者:
szzfcg
时间:
2013-2-6 10:19
作者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对理论的思考有相当的深度。采购法我无数次的呼吁要坚持其基本原则,不能误解误读;更进一步的,我希望修改采购法,其内容真的有很多落后于理论发展和时间需求。
目前的情况是,采购法完全是一个弱法,诸多条款完全没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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