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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 效率法(FASA) | 改革法(FARA) |
1.簡化採購 | 1. 小金額採購門檻自US$25,000提高為US$100,000,稱為簡易採購門檻。附帶規定行政機關應於五年內使用電子採購,否則門檻金額將降為US$50,000。2. 簡易採購金額以下得不採’完全’公開競爭。 3. 小額採購(US$2,500)得由使用單位逕予採購。4. 鼓勵使用採購卡。 | 1. 未於1999/12/31前完成電子採購建置者,簡易採購門檻仍為US$100,000。2. 軍事機關採購必須公告邀標之門檻,自US$5,000提高為US$10,000。 3. 小額採購得由使用單位逕行採購擴及軍事機關採購。 |
2.電子商務 | 1. 要求機關於1999/1月前經由電子資料傳輸提高採購效率。2. 利用電子傳輸系統接收處理各種資料,減少人為干擾,包括邀標、訂貨、交運及付款等。 3. US$100,000使用電子採購者,不必刊登公報公告。75%簡易採購使用電子系統者,不必刊登公報之金額將可提高為US$250,000。4. US$2,500-100,000之採購鼓勵使用電子採購方式。 | 1. 撤銷各機關須建置網站的要求,簡易採購門檻一律為US$100,000。將網際網路、電子信箱、電子布告及採購卡等均納為電子商務系統。2. 商業化項目之電子採購門檻提高為US$5,000,000,試行至2000/12/31再檢討。 |
3.商業化項目 | 1. 要求機關儘量採購符合需要之市受售商品,避免訂定特定規格,增加競爭、減少成本及促進產業發展。2. US$100,000以下一般行政機關及US$500,000以下軍事機關具競爭性之商業化商品採購,得不要求提供成本資料之規定。 3. 免除得標廠商及分包廠商應提供符合法律規定(如工時、安全衛生或污染等)文件之需求。4. 要求機關於採購前進行市場調查,儘量以商業化商品採購。 | 1. 免除商業化商品提供成本價格資料之要求。2. 免除商業化商品提供成本會計制度之要求。 |
4.履約實績 | 1. 正式規定US$100,000以上採購除另有理由外,應將履約實績列入評選範圍(一般為25%)。同時要求機關自行建立及蒐集廠商履約歷史資料。2. 履約實績除考慮完成履約項目外,亦納入是否如期交貨、管理分包廠商能力及其信譽或配合情形。 3. 沒有參與聯邦採購之實績者得予歧視,為避免廠商質疑公信,由採購政策委員會建立健全的評選方式及流程。 | 未修訂。 |
5.選商過程 | 1. 增加商議採購招標文件應公開之評選內容,評選項目增加「次項目」;必須載明價格與技術因素間之輕重考量(改正原只列技術項目評選排序之缺失)。2. 允許機關決定使用數量權重及公開於招標文件的彈性。 3. 機關得依據評選結果不經商議即決定決標予非價格最低標者。 | 1. 保留應完全公開競爭原則,但得依據評選結果選擇商議競標範圍,以減少作業提高效率。2. 提高未以競爭方式採購(議價)之核定門檻金額:採購官50萬美元(原10萬); 競爭專員1千萬美元(原100萬); 採購單位主管為5千萬美元(原1千萬)。 |
6.審標或決標結果通知 | 機關應於決標後3日內將決標結果通知未得標廠商,廠商(含得標商)得於3日內提出提供評選結果要求,機關應於5日內將整體排序情形及其優缺點告知。 | 增加規定決標前於決定競標範圍後3日內應通知被排除廠商,廠商可要求書面報告,機關應盡可能於決標前提供該商報價之優缺點及排除理由。但廠商家數及其他廠商資料仍應保密。 |
7.招標決標異議申訴 | 1.解除總務署採購申訴委員會接受一般採購流程之申訴。2.維持由國會審計局處理申訴,但流程及技巧上作了大幅度的修正,申訴期限明確定義為「日曆天」,且縮減機關提報之時限。 3.規定審計局審議決定得建議(非強制性)機關補償申訴成立之廠商相關費用。 | 撤銷由總務署採購申訴委員會處理資訊科技採購申訴之角色。 |
8.通知交貨採購 | 1.不確定數量之勞務或財務採購,儘量以複數決標方式向兩家以上廠商訂約,如設備維修、系統維護等,增加運用彈性。2.於複數決標契約(如共同供應契約)內自行比價訂購,即使2,500美元以上之採購可不經完全公開競爭程序,減少前置作業需時。 3.機關應指定專人受理未公平對待之廠商異議。4.1千萬美元以上及三年以上之諮詢協助之勞務採購除特殊理由外,應採複數決標。獨家採購契約最多不得超過五年,得展延期限為半年。 | 未修訂。 |
9.價格合理性之認定 | 1.修訂廠商須提供價格合理之證明之規定:必須提供之門檻訂為50萬美元。明定得不提供之情形鼓勵機關儘量不要求提供。2.得不提供之情形包括足夠之競爭、建立有型錄之市售商品。由機關自機關內或市場資訊確認價格合理。 3.確須提供時以成本價格資料代替證明。 | 1.「建立有型錄之市售商品」更名為「商業化項目」。2.免除提供之各情形,除特殊情形備具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可外,禁止要求廠商提供。並免除機關查核的權利。 |
10.扶助中小企業 | 1.限向中小企業廠商採購之門檻,自US$25,000提高為$100,000,並規定婦女所有的中小企業年度承包或分包金額不得少於5%。2.取消限向勞力過剩地區廠商採購之優惠,改列婦女所有中小企業與殘障人士所有中小企業享有同等優惠措施。 3.配合採購卡使用,US$2,500以下採購排除適用優惠措施。 | 未修訂。 |
11.財務支援 | 1.US$100,000以上之商業化項目採購,得依該項目商業慣例提供預付款或按進度期程、完工比率等協助廠商資金運用。2.預付款不得逾契約總額15%。 3.US$100,000以上得對中小企業財務支援;對大企業則須達US$1,000,000以上之採購。 | 未修訂。 |
12.倫理準則 | 1.刪除契約必須加列「國會議員不得因促成決標而受有利益」條款之規定。2.對於檢舉者採取保護措施。 | 1.重訂採購風紀法案。2.刪除多項舉證需求。如表明未收受饋贈、未討論未來就業、未洩密等。 3.簡化採購人員任用須知。4.修訂離職後就業迴避規定,將須迴避的採購人員縮限於辦理US$100,000以上採購人員。 |
13.跨年度採購 | 允許機關列有一定期限之後續擴充選用權,一旦決定續約得跨年度使用預算。 | 未修訂。 |
14.機關間採購與代辦 | 1.嚴格限制機關間採購,僅限基於公共利益確認由企業界供應不方便或不經濟,且須經由機關首長核定後始可辦理。2.委託其它機關代辦採購,必須確認代辦機關採購有相同或類似產品、具有該標的之採購專業,且代辦機關必須具有代辦該標的採購之法律授權始可辦理。 3.代辦採購機關除依契約及行政成本洽收費用外,不得向委託機關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 無修訂。 |
zzj0102: 对国外的政府采购制度了解不多,但据一些公开的资料表明:美国实行的是采购官制度,联邦政府任命采购官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相关事宜,采购官的权力很大,包括参与招标、签约、管理及终止契约。
估计在国内某些专家看来,政府任命的采购官居然可以肆无忌惮地剥夺招标人的定标 .. (2013-02-07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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