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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条例中第32条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caitan88    时间: 2013-2-15 16:54
标题: 关于条例中第32条的疑问
关于条例中第32条的疑问

      条例第32条之(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疑问:
   
    1、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是否可以做为招标公告对中投标人的要求,如:在电力系统完成500万以上的线路铺设等
   
    2、什么算是特定行业业绩?如:向自来水厂供应在线仪表和业绩,算特定行业。而向水处理行业供应在线仪表和业绩,算特定行业吗?如何理解特定行业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疑问:

    1、这实际上就是不允许出短名单,而招投标法中后半段话是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这前后是否有些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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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100%,#ffffff]      当我用技术指标无法表明档次或质量水平时,是否可以写上三个品牌再加上
或相当于。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13-2-15 17:07
    (三)主要是指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没有限制作为投标人的要求;
    (五)赞同你的意见。


附条例释义: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投标人来自不同地区和行业,其所积累的业绩和获得的奖项通常具有地域性和行业性,如果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潜在投标人。此处的“加分”泛指评标中各种形式的优惠、倾斜等特殊待遇。例如,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获得项目所在地区的产品质量或企业信誉奖励,或者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所在地区的劳动模范的,给予评标加分;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拥有本行业项目业绩的,将给予评标加分等。这些都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封锁的典型表现,应当禁止。

  理解和适用本项规定应当区别对待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招标项目需要以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则可以设置全国性的奖项
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或评标加分标准。例如,要求具有100万千瓦燃煤机组安装业绩,300公里以上软土地基的高速公路业绩,危情水库的除险加固业绩,高海拔、冻土、沙漠等特殊自然条件下的工作业绩等。同时,应注意考虑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货物招标中。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倾向和保护意向中的投标人,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满足项目技术需求,保证公平竞争,不得指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的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作者: caitan88    时间: 2013-2-15 18:26
您的回答是从释义上来的。我也是刚看过此书。但我疑问的地方正是它没说太清的地方,或是我没理解的地方。请清楚的各位帮忙解惑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3-2-16 10:58
以绿化工程为例,若你是在昆明或厦门招标,若你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昆明(或云南)或厦门(或福建)做过绿化工程,那么就是排斥,,若你要求投标人在西南地区或闽南地区做过绿化工程,那么就没有违反实施条例,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对业绩的要求是核心内容,最重要,但不应成为非法限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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