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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结果尚未公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接受投标人的质疑投诉? [打印本页]

作者: 国义招标建筑部    时间: 2013-2-18 14:09
标题: 评标结果尚未公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接受投标人的质疑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某工程项目,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开标活动在规定的时间上午9点30分准时开始,评标工作在开标结束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5名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进行评审,由于投标人较多,一直评审到当天晚上23时,并依法得出评标报告。第二天上午,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建设工程招标监管部门以接到投标人投诉为由,要求招标人不得发布评标结果公示。随后,招标人收到一投标人送呈的书面质疑函,内容主要是发现有部分投标人的保证金不是从其基本账户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影响评标结果。过两天,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向招标人发文,要求该项目重新招标。
    请问:评标结果尚未公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接受投标人的质疑投诉?该投诉人是如何知晓有部分投标人的保证金不是从其基本账户汇出?(按当地规定,投标保证金是由各投标人汇款进入当地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一般投标人是无法知道他人的划出账户信息)
作者: 国义招标建筑部    时间: 2013-2-20 09:19
该案例的事实情况是:按当地规定,保证金由投标人汇款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在开标截止前,除了交易中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无法知道投标人的保证金是否从基本账户汇出。在开标后,交易中心叫投标人的保证金缴纳情况清单出具给代理机构。在评标时,代理机构、招标人、交易中心将核查保证金的情况书面汇报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并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最终得出评审结果。奇怪的是:投诉人的诉求说,他发现有部分投标人的保证金不是从基本账户汇出,从而影响评审结果。该投诉人怎么知道他人的保证金信息?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是否废标由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按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该投诉人又是怎么知道影响了评审结果呢?招标人质疑投诉人的信息来源,并向招标监管机构提出异议,当地监管机构为什么对此不以追究,反而接受该投诉人的诉求,强行要求招标人不得认可评标委员会依法得出的评审结果,勒令将该项目重新招标。这是为什么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20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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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xgm    时间: 2013-2-20 15:59
交易中心核实一下是否属实,将情况告知监管部门,若属实监管部门依规办理,捏造的投诉不予受理
作者: aaronxu_cn    时间: 2013-2-21 17:02
这种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上传下达,在中间起调节作用。业主不可能和中心、招标局对着干的。招标局没有道理,但他在地方是招标主管部门。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2-22 18:03
尝试着回答一下。
    1.《条例》第54条只是规定了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注意是“异议”与投诉还是有区别的。而从此案例的描述看,此投诉并未指向评标结果。
    2.《条例》中对投诉及相关处理集中在第60、61、62条。此三条没有明确投诉应发生在哪个阶段。也就是说,只要是利害关系人(包括招标人)都可以提起投诉。
    因此,个人认为招标监管机构受理投诉是合法的。再接着往下看。
    1.《条例》第24条“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其目的就是为了遏制围标串标的行为。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帐户转出。”除基本帐户外,我国对存款帐户管理宽泛,宽到什么程序呢?与基本帐户相比较,基本帐户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个,类似身份证,而一般存款帐户却可以有多个。所以,如果同一个招投标活动中,有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从基本帐户转出的,而有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一般帐户转出的,这就有了明显的串标嫌疑,而有严重违背了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根本宗旨。
    2.前面提到,投诉和异议是有区别的。投诉本身是一种行政救济途径,也就是说当评标委员会无法通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予以否决,但实际又的确存在问题时,利害关系人只能通过投诉的方式来寻求救济了。
    3.《条例》第61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第62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因此,招标监管机构就“投标保证金没有从基本帐户转出”一事受理投诉,并要求招标人不得发布评标结果,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也是合法的。
    再接着往下看。
    从案例描述的情形来看,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该项目重要组织招标,应是认为此次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标行为,为了防止损失和不良影响扩大而行使的行政权力。因为,《条例》第57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如果经调查此次招标投标活动不存在串标行为,那么主管部门是不会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另外,是否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案例虽并未表述,但从一般表述的习惯上分析,受行政处罚应是比重新组织招标要严重的损失,如果存在应会先表述出来,因此,笔者私下揣测,主管部门应该是没有做出行政处罚。这个做法正确与否,值得商榷。
最后,投诉人是如何知晓投标人保证金不是从其基本帐户汇出这个问题,从逻辑上讲是最后一位的。因为,主管部门的责任是首先要核对事实是否捏造、证明材料是否伪造。然后才是辨析投诉人取得证明材料的手段是否非法。其中投标保证金转出帐户能够明确表明投标人身份,因此属于《招标投标法》第22条和第44条规定的应保密的信息。所以,投诉人如何取得的证明材料是主管部门必须考虑和调查的问题。
    我也是初学者,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3-2-26 13:06
可以投诉,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但投诉须有事实依据,且取得证据须合法,否则不予受理,在本案例中,投诉人应当讲清从何渠道获得的投标人没有从基本账户转出之信息,这是受理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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