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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有没有权力拒绝投标人投标 [打印本页]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2-20 14:14
标题: 招标人有没有权力拒绝投标人投标
如果,某个投标人在招标人处履约情况很错,招标人对其极不满意,是否可以因其履约不好,而再次招标时不卖给他招标文件。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2-20 14:47
邀请招标肯定是不找他了。公开貌似木有权利直接不卖招标文件。
这个事情又是一个难题。
一般是会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曾经发生过什么情况的,不得参加。
过去碰上过也是按这个办法。
作者: cchtall    时间: 2013-2-20 15:09
公开招标可以在资格预审环节把他否掉,信誉要求中可以达到。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2-20 15:16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邀请招标肯定是不找他了。公开貌似木有权利直接不卖招标文件。
这个事情又是一个难题。
一般是会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曾经发生过什么情况的,不得参加。
过去碰上过也是按这个办法。
谢谢王老师!
再请教各位,是否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说明,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及履约中有不良行为的,不得参与呢?说明是国有资金。
作者: pictxt    时间: 2013-2-20 15:24
标题: 回 ld5087 的帖子
ld5087:谢谢王老师!
再请教各位,是否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说明,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及履约中有不良行为的,不得参与呢?说明是国有资金。
 (2013-02-20 15:16) 
这个问题最好先请教监管部门,另外,上次履约有问题,有什么书面证据么?空口一说可不行……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2-20 15:29
标题: 回 pictxt 的帖子
pictxt:

这个问题最好先请教监管部门,另外,上次履约有问题,有什么书面证据么?空口一说可不行……
呵呵,不要为难监督部门。
上次招标和履约中有不同的单位,让招标人不爽,想在下一次招标中,不让这几个投标人参与,如何处理?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2-20 16:54
[s:125] [s:125]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20 17:06
[s:124] [s:124] ,不展开讲了。
  说个小问题,为何不卖给他呢,还可以多赚一份钱(虽说卖招标文件的费用不能超成本价)。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2-21 10:16
会注明发生的确有履约不良行为的(当然得是确有其事),一般监督机构会理解,投标人也知趣。
有一次就采取的是在公告中告知曾在某某项目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不得参加。监督机构也理能解。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3-2-21 10:34
关于招标人拒绝投标人投标的问题

      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过去履约不佳(不是违法),不能作为拒绝该投标人投标的理由。也不能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过去履约不佳将被评为无效标。如果因此拒绝,则为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投标人投标;如果进行资格预审,又采用有限数量制时,通过评审计分,虽然资格(资质和业绩)合格也有可能排出在规定的数量之外;如果不是采用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预审,只要资格合格,就必须进入评标价段,如一旦中标,就只能加强监督和管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2.20.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2-21 11:04
9楼唐老师所引用的《条例》32条,原文如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2-21 13:56
也许这次人家就改好了;只能是从后期的合同中,对不认真履约行为,进行约定。不让人家投标,不甚合适。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2-22 06:10
从情理上讲,投标人(承包人)在招标人(业主)这次不好好干,下次竟然还有机会再来干活,似乎说不过去。

但从法理上讲,正如唐老师及高老师所言,不能以某次履约不佳为由拒绝投标人,如果允许招标人这样做可能会被滥用。

谢谢各位!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2-22 09:41
在招标人项目中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能参加,我觉得还不能算是排斥投标人。
提供一个案例:
国家财政拨款的全省扶贫村路修建项目(一个文件批复),每个比较贫困的地市县都有,交通口负责。
因为资金划拨不是一次性,所以招标也在各地区分了很多的阶段。
上一阶段的中标人在一个县级市的修路过程中出现了质量安全事故,下一次招标的本县招标人不同意他继续参加本县此项目修路的投标(资格后审)。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怎么办?注意是扶贫项目,资金本来就很紧,分分钱都得花在刀刃上。
大家谈谈您应该怎么处理和解决?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22 09:5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s:124] [s:124] ,不展开讲了。
  说个小问题,为何不卖给他呢,还可以多赚一份钱(虽说卖招标文件的费用不能超成本价)。 (2013-02-20 17:06)
     法律条款且不说,何必在买卖招标文件这里与潜在投标人过不去呢?
          何必在卖标书的说环节说“因为***,我不卖给你”
              何必在招标文件规定“若存在***,我不卖给你”
                        在资格审查办法、评标标准和方法,通过资格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就轻松搞定啦!
                                个人“屎桥”,仅供参考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2-22 09:57
象上面的那个案例。等评标时的评标办法处理就比较难了。
因为上一阶段中标的人,肯定有过人之处方能中标,难道这次评标办法要因为他改?怎么改?在评标时再规定质量安全事故的减分,减多少分?
这种三级资质的都能参加的项目,一个标段十几家,最好提前解决掉。
俺的理解,欢迎继续讨论。。。。。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22 10:04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象上面的那个案例。等评标时的评标办法处理就比较难了。
因为上一阶段中标的人,肯定有过人之处方能中标,难道这次评标办法要因为他改?怎么改?在评标时再规定质量安全事故的减分,减多少分?
这种三级资质的都能参加的项目,一个标段十几家,最好提前解决掉。
俺的理解,欢迎继 .. (2013-02-22 09:57) 
    这还难得了我们无所不能,大伙说大部分的招标项目都走过场的招标人?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22 10:1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这还难得了我们无所不能,大伙说大部分的招标项目都走过场的招标人? (2013-02-22 10:04) 
  貌似这跟帖不合适。
         招标人通过招标选定最优方案,选择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这种过往履约能力差,诚信评价差的投标人,怎么能成了经过评审后的“最优方案”、中标人呢?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3-2-22 10:55
     再谈招标人拒绝投标人投标的问题

             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涉及财产和人员生命的重大损失,一定会有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并会妥善处理和结案。在这样的情况下该企业有可能破产,如果不破产说明企业有生命力!不能因部分责任人受到处罚,而否定该企业的全部!不接受他的投标,就意味着破产和转业!不能因这一次履约不佳,就排除在这个领域。

      楼主所提“履约不好”包括的内容太多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向发包人要求按时提供图纸,延时提供就提出索赔;如应提供施工征地未提供而催促;如出现变更时,要求补偿费用;如出现地质问题,而要求补偿;如应按时支付工程价款,不按时则催促支付,并补偿延误支付的利息;物价波动时应调整价格,而不予调整,因此引起争议;苛刻的质量要求,承包人要求补偿时,引起争议等等,这些本应及时解决的,发包人不予解决,引起争议。这样情况下,发包人可能会认为承包人履约不好,如真是这样给承包人带上“履约不好” 的帽子,再投标时,不卖给他招标文件或不准投标或不能中标等,合理吗?正如上边老师讲的:“履约不佳会被招标人滥用!”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2.22.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22 11:52
1、“权力”改成“权利”。
2、这种情况下,是否能不卖标书给这单位,上面各位的意见其实已统一了,当然不可以不卖给他。
         另:在电子招投标年代,严格都可不存在买卖“招标文件”的情形了,潜在投标人自行在指定媒介上下载就是了。
3、履约不好(履约很差),应该被理解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不适当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楼主的本意,不卖给这种单位,其目的、其担心就是怕这单位“中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此单位常常违反非具有重要地位的、决定合同性质的合同义务,即次要性的和附属性的条款的(英国法中的合同担保条款),甚至没有履行具有重要地位的,决定合同性质的合同义务,即严重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对于这种诚信欠缺的投标人,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我理解,招标人是“有办法”让其“无法”“中标”的。(合法合理的)
4、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跟帖过程中,广州貌似地震了?我的电脑和办公桌震动了一下)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22 11:5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1、“权力”改成“权利”。
2、这种情况下,是否能不卖标书给这单位,上面各位的意见其实已统一了,当然不可以不卖给他。
         另:在电子招投标年代,严格都可不存在买卖“招标文件”的情形了,潜在投标人自行在指定媒介上下载就是 .. (2013-02-22 11:52)
      2013年02月22日11时34分在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发生了一次有感地震,具体参数正在复核中。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22 11:5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2013年02月22日11时34分在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发生了一次有感地震,具体参数正在复核中。
 (2013-02-22 11:53) 
广州日报
#地震快讯#据中国地震台网测定,02月22日11时34分在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北纬23.9度,东经114.5度)发生4.8级地震,震源深度11公里。@中国地震台网速报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2-22 11:59
象以上案例中的同一个项目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已经结案,没有破产的投标人,可以在后来标段招标的资格中剔除吗?
欢迎讨论
当时这个项目的招标人要求剔除,经监督人同意,公告中明确,该投标人也没报名,项目顺利完成。
我个人觉得没有什么不妥。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22 12:2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1、“权力”改成“权利”。
2、这种情况下,是否能不卖标书给这单位,上面各位的意见其实已统一了,当然不可以不卖给他。
         另:在电子招投标年代,严格都可不存在买卖“招标文件”的情形了,潜在投标人自行在指定媒介上下载就是 .. (2013-02-22 11:52)
     严格说,若是严重违约,在资格审查阶段都过不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22 12:27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象以上案例中的同一个项目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已经结案,没有破产的投标人,可以在后来标段招标的资格中剔除吗?
欢迎讨论
当时这个项目的招标人要求剔除,经监督人同意,公告中明确,该投标人也没报名,项目顺利完成。
我个人觉得没有什么不妥。 (2013-02-22 11:59)
   质量安全事故,若认定属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而且是最近三年内的,在资格审查的时候,也是通不过关的。
   也就是说,不管是从法律分析、常理哪个方面分析,都不存在不卖招标文件给对方的说法。(当然,招标人不会将招标文件卖给通过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22 12:30
23、24楼的跟帖,大家可以查阅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条。当然,前提是招标文件有这些条款。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2-22 14:0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质量安全事故,若认定属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而且是最近三年内的,在资格审查的时候,也是通不过关的。
   也就是说,不管是从法律分析、常理哪个方面分析,都不存在不卖招标文件给对方的说法。(当然,招标人不会将招标文件卖给通过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 .. (2013-02-22 12:27)
案例是资格后审。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22 14:0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23、24楼的跟帖,大家可以查阅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条。当然,前提是招标文件有这些条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22 14:12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案例是资格后审。
    我在25楼的跟帖是说”资格审查“(包括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人(资格后审核)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2-22 16:2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
这个条款,真不是太理解,为何重大质量问题说了,而重大安全问题没说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22 16:32
标题: 回 ld5087 的帖子
ld5087:这个条款,真不是太理解,为何重大质量问题说了,而重大安全问题没说呢? (2013-02-22 16:29)
   没有30号令,会不会再影响您对这问题的判断?
       若不会,咱们就不再就这条款展开讲了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2-22 16:5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没有30号令,会不会再影响您对这问题的判断?
       若不会,咱们就不再就这条款展开讲了

呵呵,谢谢。
作者: soliton2005    时间: 2013-2-22 20:28
同意楼上的意见,只有权威的法律部门或政府监督机构的证明才行!就是不在诉讼和被处罚期间,一切投标您都得受理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2-22 23:21
如果确有不符合招标条件的事实,可以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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