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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发售期限定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yzx2158    时间: 2013-2-20 16:43
标题: 关于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发售期限定的疑问
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小弟在此有个疑问,希望得到大家的指点。
在公开招标的活动中,如果想加快招标进度,避免招标文件发售期太长引起后购买文件的供应商质疑,澄清等对项目进度的影响。
可否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发招标公告时限制招标文件发售截止的时间不少于5日即可?比如限定为6日,超出期限的投标人不能购买招标文件。
这样做是否算违反法规?如果有投标人对此质疑可否有法律依据?

请各位专家同仁指点迷津!!感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20 17:03
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当然没有问题。
   但是,还要看看楼主所在地的红头文件、地方规章的规定。
作者: yzx2158    时间: 2013-2-20 17:25
感谢楼上同志的回复,也就是说法规规定了最少发售日期不得少于5日,但是没有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期必须为XX天,那是不是只要不超过投标截止日,不少于5日就算不违规呢?
作者: yzx2158    时间: 2013-2-21 09:05
顶一下!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21 09:57
标题: 回 yzx2158 的帖子
yzx2158:感谢楼上同志的回复,也就是说法规规定了最少发售日期不得少于5日,但是没有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期必须为XX天,那是不是只要不超过投标截止日,不少于5日就算不违规呢? (2013-02-20 17:25) 
   当然不能这样简单推断,你的这种做法有两种情况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情形1:投标截止时间1月18日,招标文件发出之日是1月8日,连续发售6天。
         主要问题:若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显然此做法违法。
          看看招法第24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备标时间”(等标期)不能少于20天。
   情形2:投标截止时间是1月25日,招标文件发出之日是1月1日,连续发售15天。
          主要问题:不合理,出现了楼主你在主题帖中提到的问题。
      招标文件收受人对招标文件异议、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时间全部乱套了,让原招标文件原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变成虚设的,要不断顺延。显然,不合理,计划落空。
       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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