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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标法》的疑问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什么) [打印本页]

作者: 无奈    时间: 2013-2-22 09:39
标题: 关于《标法》的疑问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什么?投标人肯定是利害关系人,但疑问是与投标人供货的供应商是否为利害关系人?还有其他情况等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2-22 09:45
产生直接间接利益关系的,均可以称为厉害关系人。其实,即使没有关系,掌握内情的人员,揭发检举,就不行吗?纪委同样会受理的。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2-22 11:35
这个“其它利害关系人“,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如招标人、投标人;二是间接利害关系人,像楼主说的”供货的供应商“,我认为属于间接利害关系人,是可以对不合法的情况进行投诉的。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3-2-23 10:34
   关于《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中“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问题
  
            我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中“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招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人、上级主管该招标项目的管理人、招标项目的贷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招标项目的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该招标项目的设计单位、拟成为招标项目的分包人(包括指定分包人)、供应商和设备制造商等。

     我所想到的就是这些。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2.23.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2-23 18:27
这些没有官方的概念,是最糊涂的,我们琢磨一辈子都没法讲清楚,期待司法解释,不然我们都是乱解释,无论你是谁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2-24 01:09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
这些没有官方的概念,是最糊涂的,我们琢磨一辈子都没法讲清楚,期待司法解释,不然我们都是乱解释,无论你是谁
一、无论是官方解释还是司法解释,也都是人在解释。司法解释具有合法性,但也未必都是合情合理的。
二、非官方或非司法解释(例如楼上唐老师的解释),是唐老师依据个人的理解所做的解释,唐老师也声明,“本人拙见,仅供参考”,但绝非是“乱解释”。
三、本论坛需要唐老师这样的“乱解释”。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2-24 01:25
以下是广泛流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中的有关解释。
也不知该《释义》是真是假,更不知其性质是否属于官方或司法。还是那句话:仅供参考。

“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有意参加投标竞争,但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例如,招标人违反本法第6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本地区或本部门以外的供应商、承包商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而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因而丧失可能取得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至于与该项招标投标活动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当然可以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揭发、检举,但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提出异议或进行投诉的主体。检举、揭发与本条规定的提出异议或投诉的主要区别在于:异议人、投诉人在行使提出异议或者投诉权利的同时,还须负担相应的义务。例如,异议人或投诉人必须具名,而检举、揭发人可以具名,也可以匿名;异议或者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内提出,而检举、揭发则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提出异议或投诉必须明确提出相关的违法事实和异议人、投诉人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而检举、揭发可以只提出有关的线索或充分的怀疑理由,供有关机关查证即可。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2-24 07:38
条例中的“利害关系人”相关表述,应从《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的角度来理解,利害关系人的定义、法律地位、司法救济渠道等在其中已经表述得非常详细,这里不再赘述!
作者: yang503503    时间: 2013-3-8 10:19
采用财政资金招标的项目,我觉得做为纳税人的广大群众也属于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我们发现在这类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的情形,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异议或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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