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备案环节 [打印本页]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2-22 12:00
标题: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备案环节
备案环节整理

1、第十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到县以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2、第十八条(三)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等)备案;
3、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发布前5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4、第二十六条  更换通过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的项目管理人员的,需备案。
5、第三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向当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第三十一条  实行电子招投标的项目,采取网上形式答疑;招标答疑会纪要、书面解答或电子招投标网上答疑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及时送达所有投标人。
7、第三十二条  投标保证金的工程担保机构需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开标时间的,应提前报当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9、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0、第六十条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违反《合同法》及招标投标文件规定的,应当依法改正,并在5日内,将改正后的合同重新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2-22 12:07
看来是监督机构的人员配备过剩。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22 12:45
1、第1条,主体应该是项目审批单位,即我们通常说的发展改革部门。
2、第2、3、4、5、6、7、8、10条,提出要备案,其实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许可。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2-22 12:4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1、第1条,主体应该是项目审批单位,即我们通常说的发展改革部门。
2、第2、3、4、5、6、7、8、10条,提出要备案,其实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许可。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2013-02-22 12:45) 
         但对于这些未见法律行政法规设置的行政许可备案,99%的招标人都是懒得过问,反正有招标代理机构帮忙跑,100%的招标代理人(偷用一下这个名词)都是逆来顺受!
    可悲!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2-22 14:24
更可悲的是,我们这里的交易中心原本把中标通知书上面住建部门的章给取消了,减少了审备环节,这几天正闹腾呢,这下可好。法规后面中标通知书中,直接给设置个备案环节。没办法,估计又要走回老路了。
作者: pictxt    时间: 2013-2-22 15:20
政府要监管一切扩大权力,代理也觉得如此一来自己的责任就减少了……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2-24 08:12
标题: 回 pictxt 的帖子
pictxt:政府要监管一切扩大权力,代理也觉得如此一来自己的责任就减少了…… (2013-02-22 15:20)
放心吧,政府会只让你“觉得”少了,出了问题代理机构,就会感觉责任又回来了。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3-2-25 09:28
招投法、条例解释有出入,强力要求国家出台,在建设领域内,各个地方一致,抢权的部门,把权力关进笼子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