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426043:
暂时也没有找到有法律法规特意列出重大安全问题为资审内容的。但是30号令是这样说的“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即“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只要要求的资格条件是合理的,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不违反法律法规,都可以列出,所以,我个人认为将“无重大安全问题”设为资格条件并没有什么问题,毕竟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哪个招标人都不想自己的工程交给一个近来出过重大安全问题的施工队伍。
另:我个人认为,当实际中遇到一些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问题时,可以尽量从“合情、合理”的角度去把握尺度,最大程度上去兼顾招标投标的本义,科学、合理、择优。
418426043: 暂时也没有找到有法律法规特意列出重大安全问题为资审内容的。但是30号令是这样说的“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即“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只要要求的资格 .. (2013-02-22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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