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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货物招标文件中是否可指定某零件的指定品牌。 [打印本页]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2-25 15:46
标题: 货物招标文件中是否可指定某零件的指定品牌。
遇到一个问题,货物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指定电池的品牌,貌似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只是规定不可指定品牌,但未规定不可指定零配件的品牌。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2-25 16:16
按2005年七部委27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一般会给出三个品牌供投标人选。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2-25 17:13
个人认为,指定零件品牌明显就已经在“指定品牌”之列了。举个例子吧,吃午饭吃晚饭算不算吃饭啊?呵呵,
        即便硬性地将“指定零件品牌”从“指定品牌”中分离开,但这样做或多或少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容易出问题,因而最好不要在实际操作中运用。看法律条文最好不要只盯着某一句话研究,有些行为也许从某一个立场来看并不违反规定,但若跟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有违背,也是不提倡的。
        额,大部件都不指定品牌,小零件也不值几个钱,犯得着费这么大劲吗,嘿嘿……
        纯粹个人观点,欢迎指正……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2-25 19:48
可以。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2-26 10:41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按2005年七部委27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一般会给出三个品牌供投标人选。
指定配置某一零件,貌似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啊。

比如,实践证明这种设备需要的电池就是某一国外品牌好,但可能价格比国内的要贵一些,但招标人为了采购整体产品的质量,指定使用这一电池,所有投标人都有可以使用,也没有歧视哪个投标人啊。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2-26 10:41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可以。 (2013-02-25 19:48)
谢谢钱老!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2-26 11:39
一、主机中的某零部件被指定品牌和型号,通常是一些重要的关键性的零部件。例如,加工中心的PLC、液压元件等。
二、对于主机制造商来说,这些被指定品牌和型号的零部件都属于外购件,都是可以采购到的。
三、对于招标人来说,对主机的某些零部件指定品牌和型号有3个作用:1.便于价格比较。2.保证质量。3.便于使用。
四、对于投标人来说,大家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比较公平。
五、老朽还没有看到有文件规定不可以这样做。
作者: water1998    时间: 2013-2-26 11:47
不建议这么做,如果一定要写上品牌,还是要加上“或相当于”。抛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说,如果零部件指定了某品牌,那有可能整个招标结果就被这个零部件的厂商给控制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2-26 12:01
  可能是我个人理解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楼主没有交代清楚。我有一个疑问:楼主要招的是已有设备的备品备件还是招设备本身?
  如果是已有设备的备品备件,从功能设施配套的角度衡量,招标法实施条例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如果是招设备本身,提出备品备件的品牌有何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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