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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施条例中的暂停招投标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操作? [打印本页]

作者: 道友    时间: 2013-2-26 10:32
标题: 实施条例中的暂停招投标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操作?
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中标公示提出异议,那么按照实施条例,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这个暂停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操作?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2-26 10:56
和比赛暂停一样,搞定后,比赛继续。
作者: yang503503    时间: 2013-2-26 11:21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则处理异议的时间不包括在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内,异议处理完后须延迟开标;如对中标公示有异议,则处理异议的时间不包括在公示时间内,处理完异议后须延长公示。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2-27 08:49
我个人是这样理解的,这个暂停招投标活动,不是机械的暂停招投标时间,而是暂停招投标主要节点实施时间,并且这个暂停是视情况而定的。如果接到异议或质疑就一味地暂停招投标时间,这样是不利于招投标的时间控制的。
比如说,资审文件发出以后,若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这时候不应该马上暂停招投标时间,但是可以着手处理异议,这时候异议处理时间是可以和其它招投标法定时间重合的。若是到了资审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异议仍没有解决,这时候就可以暂停招投标活动,推迟资审时间,直至异议答复正式发给潜在投标人(若异议答复不影响本次招投标活动或影响较小,则可以择日尽快资审,若影响较大,则视情况多留几天让潜在投标人编制资审文件或重新招标)
个人见解,欢迎探讨
作者: qinl    时间: 2013-2-27 09:04
该项处理异议的时间超出发生时招标某个程序的正常规定时间的,该项程序规定时间需延长,后续招标程序的时间也需相应的延后处理。[s:84]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2-27 10:55
刚才又看了一下条例释义,其实里面写得很清楚,内容较多,我就不一一打出来了,楼主有空可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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