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是的,这种联合体其实没有意义的,但法条貌似不拒绝楼主说的这种情况,所以很多人喜欢在这里面做文章,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因为有资质、业绩和诚信分等的几重因素,利用法条不够完善大作文章的大有特有。 个人认为招法和采购法在联合体投标规定方面,还是存在不够严谨的地方!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