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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内增加受理质疑日期 [打印本页]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3-1 21:00
标题: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内增加受理质疑日期
虽然采购法只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我想,可不可以改变这种千篇一律地收到质疑就必须在7个工作日进行答复的现状?若这些质疑本身就存在不合理呢?
我个人认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采购人决定是否受理质疑的日期,如1-2日。因为实际工作中,很多质疑函可能存在各种原因,不方便贸然当场直接受理……这样做为采购人赢得一些时间,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因无意义、甚至恶意质疑给后续采购工作带的不必要麻烦……
作者: qinl    时间: 2013-3-2 10:10
“若这些质疑本身就存在不合理呢?”那就应该答复这些提法不合理才是,而不是不闻不问?![s:84]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3-2 15:10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qinl:“若这些质疑本身就存在不合理呢?”那就应该答复这些提法不合理才是,而不是不闻不问?![s:84] (2013-03-02 10:10)
若质疑本身存在不合理,可以不受理,但是可以口头告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具体原因。供应商在知道情况后,可以视情况修正后再质疑,在有时候,在这个沟通阶段质疑就已经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了,而不需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所以,我们甚至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质疑应注意的事项,避免因不合理的质疑没有受理而带来对采购人的投诉。
也许是我想得太过繁琐了,呵呵……
作者: qinl    时间: 2013-3-3 08:53
标题: 回 418426043 的帖子
418426043:若质疑本身存在不合理,可以不受理,但是可以口头告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具体原因。供应商在知道情况后,可以视情况修正后再质疑,在有时候,在这个沟通阶段质疑就已经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了,而不需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所以,我们甚至可以在采购文 .. (2013-03-02 15:10)
有疑问的东西,口头告知就可以?!不知这属于招标的那项规定?或者,符合那个招标的原则!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3-3 10:42
标题: 回 qinl 的帖子
这只是针对不合理的疑问。
作者: qinl    时间: 2013-3-3 15:46
标题: 回 明松·wu 的帖子
明松·wu:这只是针对不合理的疑问。 (2013-03-03 10:42)
谁来认定和回答这就是不合理的疑问?招标代理的口头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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