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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技术标废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问题(转贴;协会;唐广庆老师答疑) [打印本页]

作者: 饺子    时间: 2013-3-4 14:04
标题: 关于技术标废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问题(转贴;协会;唐广庆老师答疑)
   关于技术标废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问题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13-03-04

问:
    技术标废标后,投标人不足三家,应怎么处理?

    答:
    唐广庆:该问题属于“有效标不足三家应重新招标的问题”。根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请注意“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这句话中“不足三个”是指“有效标”,同时“有效标使得明显缺乏竞争”。如果“有效标不缺乏竞争”,就可以认为评标委员会不能否决全部投标。因为剩余一家或两家只要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能够接受,仍应从中选择中标人。否则对这一家或两家合理投标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的投标价格已经公开,重新投标时他们将处在不利的竞争地位。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4 14:55
《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评标委员会否决某投标文件,都不用“废标”措辞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3-3-4 15:57
偶怎么感觉唐老师的这段话在几年前就说过的呢?
作者: hnzzp2001    时间: 2013-3-5 11:34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进行废标处理。在招标投标法下,关键是评标委员会如何认定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只有二家的情况下,具有竞争性且两家投标人的报价合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怎么解释竞争性?为了稳妥,建议还是作废标处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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