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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投标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提前开标吗【转贴;唐广庆老师答疑】 [打印本页]

作者: 饺子    时间: 2013-3-5 15:12
标题: 在投标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提前开标吗【转贴;唐广庆老师答疑】
在投标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提前开标吗


2013-03-05

问: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应不少于20日。业主要求提前开标,想把20天的投标期缩短为11天。如果所有的投标申请人都同意这个缩短后的时间,认为已经有足够的时间来编制投标文件。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
    唐广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标期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是合适的。因为在这段时间中有许多工作,如投标人熟悉和研究招标文件,并对不清楚的问题提出质疑;工程招标时要进行现场考察;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改和补遗等。所以既要给投标人充分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也要使招标人有充分的时间修正招标文件。原则将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同时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需重新招标。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5 15:34
1、唐老师的回答,侧重于回答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等标期”(“备标时间”)为什么是20天
   2、提问人关心的是:所有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同意提前开标,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等标期”、“备标时间”少于20天,招标人是否可以提前开标。
     答案和唐老师的是一样的:不可以。
    为什么?因为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3-5 16:43
这样的事情还真的有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5 16:47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这样的事情还真的有 (2013-03-05 16:43) 
   若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我只能说,王总版主,您做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了,没有与阻止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3-5 17:0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若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我只能说,王总版主,您做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了,没有与阻止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3-03-05 16:47)
不要这么快下结论。不是俺有,俺没那个胆儿。
即使是自行招标的项目,俺也一直要求必须20天,不然就不要打招标的旗号,直接改其他方式采购。看俺以前的帖子就知道,这个是俺的老生常谈了。要么不招标,要招标就二十天没商量。
况且这与技术含量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5 17:19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不要这么快下结论。不是俺有,俺没那个胆儿。
即使是自行招标的项目,俺也一直要求必须20天,不然就不要打招标的旗号,直接改其他方式采购。看俺以前的帖子就知道,这个是俺的老生常谈了。要么不招标,要招标就二十天没商量。
况且这与技术含量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2013-03-05 17:03) 
   哈哈,王总版主别紧张。这与自行招标没有关系(另,多口问句,若自行招标,应该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关系啦)。
至于技术含量这问题,看看这个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4083,我的跟帖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3-5 17:27
表示这种情况,我身边都已发生过好几次了,它还存在各种变种。
    比如说,过了答疑期了,但是出现了一些突发情况,不得不再次发补充文件,明明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影响非常大,却又不想推迟开标时间,于是就让各潜在投标人书面承诺可以照常开标……
    实际上,不管潜在投标人是不是全部出具了承诺,真因此出了问题,该承担的责任始终无法逃脱。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3-5 17:29
啊哦!您这个“技术含量”的判断还真的有些独树一帜啊!俺来慢慢体会。
其实俺做过很多民企的项目,只要想招标,都是二十天,要想提前,俺都是说服还是谈判吧,竞谈采购效果也很好。
即使是国企自主采购的项目,也同样要求。
作者: 祝子    时间: 2013-3-6 16:15
一群人聚在一起,一致同意,就可以违法了?
作者: lhj67    时间: 2013-3-7 09:50
有的招标人是所谓的强势部门,代理机构说不能提前,他绕开代理机构,直接找大人物批条,通知投标人,投标人不敢得罪,只能同意;他再压招标办(交易中心),招标办(交易中心)也能屈从同意,你说代理机构么办?
作者: ukukukuk    时间: 2013-3-7 10:41
要是项目已经满足20日的前提下,招标人提前开标,如何解释?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3-3-7 11:41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这样的事情还真的有 (2013-03-05 16:43)
确实是有啊,有的业主要压缩时间,招标代理没辙,只能让各投标人写承诺。真是不拿法律法规当回事。
王版主,想问一下。有些开发区管委会下发的招投标管理办法(针对管委会投资的建设项目)是这样规定的:招标文件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其中公开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那按这样规定邀标可少于20日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3-7 11:56
  首先,要区分是强制招标项目还是自愿招标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招标项目应当遵守20天等标期的规定,而自愿招标项目可以不遵循20天等标期的规定。
  其次,我同意祝子网友的观点。如果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管是不是所有投标人都已经同意,还是监督人员是否已经同意,缩短20天法定等标期都是一种违法行为。
  其三,应当注意区分自行招标和自愿招标的区别。自行招标是招标组织形式的一种,是与委托代理招标相对的一个概念,即招标人自己组织招标,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自愿招标,是指不属于强制招标的项目,业主自己自愿选择招标这种方式进行采购。如果是自愿招标项目,可以不遵守招标投标法中只针对强制招标项目的专门规定(共有12条)。
作者: wjjst    时间: 2013-3-7 13:22
缩短至20天以内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天数缩短,但仍能够满足不少于20天的法定要求,只要所有投标人认为不影响其编制标书,那就发个补充文件将开标时间提前;
如果投标文件都已经收到,只是想提前个把小时开标,只要所有投标人同意,也是不违法的。这种情况相当于现场发出一份补充文件,而且其确定无疑不会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

因为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时,招标补充文件要在15日前发出。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7 15:36
标题: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缩短至20天以内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天数缩短,但仍能够满足不少于20天的法定要求,只要所有投标人认为不影响其编制标书,那就发个补充文件将开标时间提前;
如果投标文件都已经收到,只是想提前个把小时开标,只要所有投标人同意,也是不违法的。这种情况相当于现场发出一份 .. (2013-03-07 13:22) 
   个人认为以下几点的表述还是欠严谨的
   1、缩短至20天以内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只要所有投标人认为不影响其编制标书,那就发个补充文件将开标时间提前;
   3、如果投标文件都已经收到,只是想提前个把小时开标,只要所有投标人同意,也是不违法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7 15:41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4589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3-3-7 16:03
原则将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这个应该是六十四条吧
作者: 李安傅    时间: 2013-4-11 21:30
有个项目9点正式截标,但8点30分所有投标人都到齐且递交了投标文件,加上会议室的预订时间有点紧张,在征得了所有投标人的同意下,8点40提前开标没有问题吧[s:72]
作者: weilenvren    时间: 2013-4-17 16:32
所有的与会人员都书面同意且投标人承诺不撤回标书,我觉得应该可以提早个把小时开标
作者: wangguoqing    时间: 2013-4-18 08:55
不符合法律规定!无论所有投标人是否意,开标时间都不得违背“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业主征求投标人同意提前开标只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行为,投标人同意不能改变业主违法行为!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4-18 09:04
看到前辈的说法,我斗胆归纳一下,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
一是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政府采购规避招标?
二是哪些项目是强制招标项目哪些是非强制招标项目?
我遇到过一个项目:某国营单位的绿化养管工程。招标估算价120万左右,因为业主感觉招标等标20天的时间过长,又不想直接发包,因此最后转尔使用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了养管队伍。
当时,我有点诧异了。绿化工程应当属基础设施建设,适用《招标投标法》,但为什么政府采购也可以呢?至今不解。
作者: 李不坏    时间: 2013-4-22 11:32
法律法规明确 规定的,怎么能人为改变?如果 哥们几个商量好了,同意一起去干一件违法的事,是不是就合法化了?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4-22 11:51
唉,现在的社会,许多招标人都是强势的,(其实是懂法的人不给不懂法的领导阐述好厉害关系,导致领导批条批的手软)
作者: duo_la    时间: 2013-4-25 11:23
条纹里,有些规定前加了“依法必须招标的”,这应该算是一个定语吧,那么应该能推出,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你自行选择以招标方式来选择承包人或供货商,一个就不受这一条的限制。如果前面没有加这个定语,说凡是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就应当遵守。

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可行。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5 12:39
标题: 回 duo_la 的帖子
duo_la:条纹里,有些规定前加了“依法必须招标的”,这应该算是一个定语吧,那么应该能推出,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你自行选择以招标方式来选择承包人或供货商,一个就不受这一条的限制。如果前面没有加这个定语,说凡是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就应当遵守。

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可行。 (2013-04-25 11:23) 
  嗯,对的。自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5 12:46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
看到前辈的说法,我斗胆归纳一下,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
一是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政府采购规避招标?
二是哪些项目是强制招标项目哪些是非强制招标项目?
我遇到过一个项目:某国营单位的绿化养管工程。招标估算价120万左右,因为业主感觉招标等标20天的时间过长,又不想直接发包,因此最后转尔使用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了养管队伍。
当时,我有点诧异了。绿化工程应当属基础设施建设,适用《招标投标法》,但为什么政府采购也可以呢?至今不解。
   试着回答您的问题
   问:一是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政府采购规避招标?
   答:论坛上,估计没有人会“教”您规避招标。

   问: 二是哪些项目是强制招标项目哪些是非强制招标项目?
   答:请看招法第3条,以及原国家计委3号令(九部委23号令有修改)。招法第3条第3款,给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即您说的“强制招标项目”)更大的范围空间,就是说,不仅仅限于原国家计委3号令(九部委23号令有修改)定的范围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5 13:10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看到前辈的说法,我斗胆归纳一下,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
一是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政府采购规避招标?
二是哪些项目是强制招标项目哪些是非强制招标项目?
我遇到过一个项目:某国营单位的绿化养管工程。招标估算价120万左右,因为业主感觉招标等标20天的时间过长,又不想直接发包, .. (2013-04-18 09:04) 
   晕死,中午都没有休息,写了一大堆东西,拟回答您的第二个大问题的,不小心没了。
       郁闷,下午再跟帖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5 14:08
标题: 回 lixshan 的帖子
lixshan:
看到前辈的说法,我斗胆归纳一下,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
一是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政府采购规避招标?
二是哪些项目是强制招标项目哪些是非强制招标项目?
我遇到过一个项目:某国营单位的绿化养管工程。招标估算价120万左右,因为业主感觉招标等标20天的时间过长,又不想直接发包,因此最后转尔使用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了养管队伍。
当时,我有点诧异了。绿化工程应当属基础设施建设,适用《招标投标法》,但为什么政府采购也可以呢?至今不解。
  试着回答您的第二个大问题(为了避免输入很多,到最后找不到的局面再次出现,这次简单点)
  一、国营单位,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人的定义,这点要明确。
  二、绿化养护工程”“绿化工程”有本质的区别,前者界定为服务,后者界定为工程。
  三、若采购120万元的绿化养护工程,就算此国营单位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也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广州,政府采购服务80万元起,必须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根据18号令第16条:“备标期”至少也要20天。时间缩短了吗?
       除非,您经过相关人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批准,改变了采购方式。但我认为,采购120万元的绿化养护工程,怎么看也不满足“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的法定情形啊,至于邀请招标,就更加不用提了,时间更长。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diskmam    时间: 2013-4-27 15:13
我想说的是,不可以也可以,标书发售期结束后,明显买标书的少于三家的,直接可以要求重新招标了,但是再重新招还不满3家的,那也就只能等20天了开标了,因为20天是给你编标书的,而不是等人家满不满足3家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7 15:1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试着回答您的第二个大问题(为了避免输入很多,到最后找不到的局面再次出现,这次简单点)
  一、国营单位,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人的定义,这点要明确。
  二、绿化养护工程”“绿化工程”有本质的区别,前者界定为服务,后者界定为工程。
  三、若采购120万元的绿化养护工程,就算此国营单位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也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广州,政府采购服务80万元起,必须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根据18号令第16条:“备标期”至少也要20天。时间缩短了吗?
.......
     原来,政府采购法也有规定呢,《政府采购法》第35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4-27 15:25
标题: 回 diskmam 的帖子
diskmam:我想说的是,不可以也可以,标书发售期结束后,明显买标书的少于三家的,直接可以要求重新招标了,但是再重新招还不满3家的,那也就只能等20天了开标了,因为20天是给你编标书的,而不是等人家满不满足3家的。 (2013-04-27 15:13)
标书发售期结束后就不卖了?政府采购还要卖的,还有可能有供应商来的,这个时候是不能宣布重新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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