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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再论招标代理服务费退还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寒水风萧    时间: 2013-3-7 10:28
标题: 再论招标代理服务费退还问题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2012年版)案例[2.11],A开发公司与H招标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要求服务费由中标公司付。经过评标,最终B公司中标,B公司向H公司支付了服务费,同时按规定递交了履约保证金。但在施工合同履行之前,A公司注销。为此B公司要求H公司返还服务费,答案解析中A与B、A与H两份合同没有法律连带关系,所以H公司不用退还代理服务费。我个人认为B公司与H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并且H公司的代理服务对象是A公司,那么H得到的服务费应该算不当得利(虽然实际当中很多都是中标单位付费),应该返还。请高手解答!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7 10:37
楼主,先搞明白什么叫“不当得利”!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3-7 11:26
招标代理服务费是对招标过程服务的收费,无论招标人是否注销,这个过程是确定发生过的。付费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某个项目由于非代理公司责任流标,我们都要求业主给予一定的补偿(至少要给代理公司专家费),因为无论如何,这个过程发生了,代理公司肯定有费用发生。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3-3-7 11:52
A与B、A与H两份合同均已签订,且H招标代理公司已履行义务,应得服务费,不必退还。至于B公司的诉求,还是得依照A与B的合同条款处理。
作者: 小孩子    时间: 2013-3-15 11:16
A与B、A与H两份合同没有法律连带关系,招标程序已经走完,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那么招标代理服务费不退。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3-15 13:13
不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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