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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信息公告应参照公开招标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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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3-8 10:41
标题:
竞争性谈判信息公告应参照公开招标 【转贴】
竞争性谈判信息公告应参照公开招标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3-03-07
来自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清
晖
信息公告是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肩负着保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的重要职能。
2004
年《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9
号)实施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得到了规范,但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没有明确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时如何发布信息公告,导致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
例如,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一个电梯项目采购时,发布的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就比较简单,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简要技术要求;供应商资格要求;谈判文件售价。
看完资格预审公告后,潜在供应商不知道该如何获取谈判文件,也不清楚报名什么时候截止,只能根据公告时间进行推算。一些经验丰富的供应商按公告上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得到了比较完整的信息公告;另外一些供应商则判断本次采购可能存在暗箱操作,便直接放弃了这次机会。实践中,不少供应商对这种情况腹诽颇多,但限于各种现实条件又不得不忍耐。
站在采购代理机构的角度,面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要做到规范操作很困难,但不能以此为借口对自己的乱操作、甚至违法操作进行辩解。财政部令第
19
号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的信息公告内容,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公开采购信息。这样做不仅可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也可以减少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误解。
对于具体的信息公告内容,则可以参照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进行操作。财政部令第
19
号第十条规定了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参照上述标准,竞争性谈判信息公告可以列出如下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谈判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谈判文件售价;报名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信息公告内容全面详细,既可以为供应商省去很多麻烦,也可以增强供应商对于政府采购的信心和参加采购活动的积极性,进而促进竞争,有百利而不无一害。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切不可把法律法规缺失当作不规范操作的借口。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清
晖
保存时间
:2013/3/7
原标题
: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91384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3-8 11:27
个人认为:问题的根源不在于竞争性谈判的信息公告该如何发布,而在于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的程序设置不当。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竞争性谈判应当先组建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制定或确定谈判文件,然后由谈判小组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最后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从采购法的程序设置思路可以看出,竞争性谈判事先应建个供应商库(或供应商短名单),然后在库中(或短名单中)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提供谈判文件,邀请其参加谈判。
假设:采购人在国家级媒体向全国发出竞争性谈判公告,然后根据采购法的规定选3-5家供应商,向其提供谈判文件邀请其参加谈判。这个操作没问题吧?也可以说得上是规范吧?
结果:谈判信息公开发布没有对促进竞争产生有利影响。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3-8 13:56
版主说得好,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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