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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优于推荐品牌及暂估价同比例下浮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中诚.ら    时间: 2013-3-9 08:42
标题: 关于优于推荐品牌及暂估价同比例下浮的问题
有2个问题请教一下各位老师
第一个,招标文件中出现招标人推荐的生产厂家或品牌为:“1”、“2”、“3”、“等,(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为其他品牌产品,此品牌产品质量档次及性能必须相当于或优于上述招标人推荐品牌,并须提供行业的相关有效证明资料原件,在评标过程中如何衡量这个品牌是否相当于或优于招标人推荐品牌?
关于相关有效证明资料问题我个人也咨询过市办的领导,给我的答复如下:
衡量优于或相当于的标准为生产企业实际注册资金、近两年生产量及销售数量、重点工程项目业绩情况、企业的生产规模及销售服务体系等方面。投标时必须提供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厂商或权威部门的材料为准)。

但是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推荐品牌是不提供一个标准给投标人的,我说的标准就是推荐品牌的注册资本啊,生产量、销售数量等等,评标过程中评委对于投标人投标品牌评标也就没有一个更好的裁定,基本靠知名度? 各位老师对这个问题有什么好的建议么?
第二个,有个项目清单报价,最后一项清单有10万的暂估价,但是实际投标报价的时,报价分别为325万、326万等,按照评标办法应该最低价中标,但是325万的那家投标报价的一览表上投标总价为378万,实际投标总价优惠14%后为325万,按照惯例,暂估价是不可以下浮的,如果按照(378-暂估价10万)*86%=327万,这家投标人也就不是最低价了,但是评委让这位投标人作出澄清,下浮率是按照总价下浮还是按照综合单价下浮?傻子都知道肯定回答总价下浮,理所当然没有废标,这样是否合理?我很郁闷啊,招标代理说话没有一点份量!
作者: qinl    时间: 2013-3-9 09:18
“衡量优于或相当于的标准为生产企业实际注册资金、近两年生产量及销售数量、重点工程项目业绩情况、企业的生产规模及销售服务体系等方面。投标时必须提供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厂商或权威部门的材料为准)。”说了等于没说,这里的评断标准真神?![s:84]
作者: wjjst    时间: 2013-3-9 09:33
如最终报价的大写金额也是325万元,则325万元应认定为最低报价,只是在下浮率上应修正为(378-10)*(1-x)+10=325,x=14.4%

但这里还要注意招标文件中对“报价下浮率”有没有保留几位小数的规定。
作者: 中诚.ら    时间: 2013-3-9 10:37
标题: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如最终报价的大写金额也是325万元,则325万元应认定为最低报价,只是在下浮率上应修正为(378-10)*(1-x)+10=325,x=14.4%

但这里还要注意招标文件中对“报价下浮率”有没有保留几位小数的规定。

 (2013-03-09 09:33) 
对下浮率没有规定,只是在开标一览表标注了优惠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3-9 18:37
第一种问题,不好下结论,一般还是凭评委们感觉的知名度,一般评委会说一线品牌,二线品牌,这时只能相信评委的判断。其实也没有多少错误,因为也应该相信专家在本行业配套产品的判断力。您要是每个品牌都评注册资本啊、生产量、销售数量、业绩,那么价格高低呢?写出评分标准,就成了大标准套小标准套小小标准,成没完没了了。

第二种情况,也没多少错误,评标为什么要减掉暂估价?就是评投标人自己的价格,可以不理睬那个下浮14%,就看他的最终报价,评标时统统减去暂估,就是那个实际的报价。
这个时候澄清反而有些风险,即投标人觉得自己的报价最低了,他来个澄清时,是减掉暂估后的综合单价下浮14%,评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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