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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南:电子招标系统出错? 工程“重标”遭质疑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3-11 10:42
标题: 海南:电子招标系统出错? 工程“重标”遭质疑  【转贴】
海南:电子招标系统出错? 工程“重标”遭质疑

南海网 时间:2013-02-19 19:38 来源: 南海网 作者:陈望


请输入描述
海南省住建厅要求暂缓发出中标通知(南海网记者陈望摄)

南海网海口2月19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陈望)“我们公司明明中标了,却以电子招标系统程序编制存在问题为由要进行第二次评标。”2月19日,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日,由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负责招标代理的海南某院装修工程公开招标,公示期后,被告知系统问题,要进行重新评标。他怀疑此次招标存在猫腻,给出理由不能服众。

候选中标单位:疑招标存在猫腻

据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名姓吴的工作人员介绍,2013年1月21日,海南某院装修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宏业公司负责招标代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和有关法规完成开评标工作,经评标委员会推荐,他们公司是3家中标单位中的一家,也在媒体上进行了公示。1月24日至1月28日是公示期。

“招标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怎么会在关键时候出错。”吴先生无奈地说,1月29日,宏业公司突然告知,接省主管部门的通知,暂缓发放中标通知书。2月5日下午,该公司又仓促组织有关专家举行了第二次评标,并给出重新评标的理由是,电子招标系统程序编制存在问题,导致计算错误。

吴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怀疑这次招标存在猫腻?为什么在开标前不检查一下系统,偏偏等公示期结束期间后,才提出是系统问题,然后招标代理单位仓促组织专家进行了第二次评标。

招标代理:电子招标系统出问题

对此,招标代理宏业公司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李工程师解释道,去年12月28日,海南某院装修工程发出公告,1月7日公告结束,1月21日进行了对外公开招标,当时一共有33家单位参加招标,经过淘汰,最后确定三家候选单位中标,分别是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工程师称,中标单位结果公示期间,有投标单位向省住建厅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并实名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经省住建厅相关部门核实,评审结果有误。1月29日,省住建厅下发了暂缓发中标通知书的通知。2月6日,我公司根据省政务服务中心查证,系电子招标系统程序编制存在问题,导致计算错误。“我们及时向出现的这一故障问题向3家中标单位做了说明,并深表歉意。”

省住建厅:暂缓发出中标通知

随后,记者从宏业公司出具的琼建招函【2013】36号《省住建厅要求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通知》上看到:日前我厅接到举报,认为你公司代理的工程“海南省某院装修工程项目”,在施工招标评标时,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方法不符合《海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暂行办法》(琼建管[2011]265号)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规定。我厅已将有关材料转交省政务服务中心,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对举报问题未做出处理意见之前,现要求你公司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

责任编辑: 汪洪  

保存时间:2013/3/10
原标题:海南:电子招标系统出错?工程“重标”遭质疑 _新闻_南海网
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13/02/19/015463435.shtml


作者: sharxh    时间: 2013-3-11 10:48
[s:80] [s:90] [s:33]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3-11 11:15
天朝啊,什么事都可能发生。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3-11 11:17
看来最低报价的没中上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3-11 11:40
江西南昌的新电子招标系统都不知道出了多少错了,已经不是新闻了
作者: yang503503    时间: 2013-3-11 11:59
外人很难知道真的是系统问题还是有其他的原因?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3-11 12:21
标题: 回 yang503503 的帖子
yang503503:
外人很难知道真的是系统问题还是有其他的原因?
“电子”将有可能成为“冤大头”!
“电子”不能质疑,不能投诉,不能诉讼,只能任人摆布了。
并有可能出现“电子招投标黑客”。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3-11 12:42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电子”将有可能成为“冤大头”!
“电子”不能质疑,不能投诉,不能诉讼,只能任人摆布了。
并有可能出现“电子招投标黑客”。
(2013-03-11 12:21)
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不会任其肆意而为的!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3-3-11 13:23
大家说说看    新电子招标系统都不知道出了多少错,,有哪些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3-11 13:57
工作人员呢,代理人员呢。早干嘛去了呢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3-3-11 17:30
可笑、客气
作者: 风铃    时间: 2013-3-11 17:36
以前抽系数都是用电脑抽的,后来还是改为人工抽取……,电脑毕竟还是人来控制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3-12 07:45
难道是故意留下的后门,大家喜欢走后门了
作者: zqxnankang    时间: 2013-3-12 08:50
[s:90]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3-12 08:51
       电子并不是关键,关键在于公开和监督。

       我入行较晚,个人认为现行的招标流程公开程度很低,所谓“公开”也只是有限公开。很多招标片面追求程序化趋势严重。只要整个招标流程合法了,就是“程序合法”,结果就是正确的。

       但招标过程的核心全被几个评委所把握,而评委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他所评审的项目价值又严重不对等,使得评委明显存在“玩忽职守”的空间——当然评委不是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并不恰当,权当借用。

       ——实际针对政府投资或使用国资的项目,应建立民间监督团制度或者招标全公开制度。提高评委费用,把评委的行为列入商业贿赂的审查范畴,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追查,最高可列入刑事犯罪。建立招投标责任终身制制度,把所有评标过程文件及视频音频文件全部存档备案,永久保存。

       我们总喊打击围标串标,可真正的围标串标都在招标之前,只把控招标的过程,而且是有限公开,围标串标将永远存在。因此,电子招标也好,非电子招标也罢只是一个形式,关键是公开和监督。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3-12 08:56
和足球的裁判的错判一样嘛,错也有错的美!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12 09:13
1、终于把帖子看完了,终于明白了标题的“重标”是怎么回事了!
2、评标办法电子化,其实逻辑是非常简单,按照常理,不可能出错!
3、附上文中提到的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暂行办法.pdf

1000 KB, 下载次数: 25


作者: qinl    时间: 2013-3-12 11:32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难道是故意留下的后门,大家喜欢走后门了 (2013-03-12 07:45)
万事皆有可能。抽奖,抽房不也是电脑搞的嘛?
作者: 小城童话    时间: 2013-3-12 15:27
电子招投标    1名单被黑客入侵,而泄露   2电子招投标的基本上停留在报名阶段
3在后面评标基本上要专家评为主,电脑基本上是辅助评标,每一个标需要工作人员操作,操作时可能会有误,如果全部要电脑评,专家可以不要了。电子招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3-3-12 17:40
好,给招标代理及评标专家敲响了警钟——评标工作马虎松散不得。
过于依赖信息技术不是什么好事情。难道就没有复核这个环节吗?
记得政府采购好像是有规定,对评标排名出来后,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一次复核审查的,
因为在实际评标工作中,为了求速度,ABC评委看123投标人、CED看456投标人,造成不是每个评委都认真看完每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
作者: wjjst    时间: 2013-3-13 06:56
某省会城市12个字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名称中竟有2个错字
电子系统.jpg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3-3-13 08:24
标题: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某省会城市12个字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名称中竟有2个错字
[attach]20950[/attach]


 (2013-03-13 06:56) 
正确的应该是什么,请告知,谢谢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3-13 09:29
    在推行电子招标办法当中,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值得大家认真思考。这类问题发生不少,但主要是内部消化,很少见诸报端,所以外部人看到的不多。出错怎么办,有没有救济办法,特别是在电子招标评标开始在全国推行过程中,是一个经常发生的问题,当前就有许多部分采用电子招标评标环节的招标评标过程也急需这一救济法规条文,仔细看过电子招标评标办法只有这样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六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由此,根据上述法规,招标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一定要事先想到电子招标评标程序出现失误或失败时的救济要求并把它写到招标文件上,这样在一旦出现问题时按约定处理,对于电子评标还是建议应当进行手工计算核对,并以手工核对为准。
      
       电子文件打不开是个容易发生的问题,似乎没有理想的解决方案,撤回也是无奈的办法,但总要有规定并让所有招标人投标人知悉这一问题的风险和处理办法,让大家尽最大努力避免此问题的发生。


作者: wjjst    时间: 2013-3-13 10:35
正确的应该是:
计项目招标网上报系统
截止今日(2013年3月13日这个错仍存在)
http://60.191.22.75/User/web_Login.aspx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3-13 17:03
回23楼 何版主 :


关于 电子招标 办法的 一点 质疑

何版主所引用的那段话,我有一点看法。本来,是想在我写的“学习电子招标办法,思考研究若干问题”里面阐述的;现在,提前写出。请大家批评指正!

我对于《电子招标办法》里面的这段规定,有些不同意见。

对于普通的“纸质招标投标”而言,《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电子招标,只是一种新的形式;不应该,也无权改变《招标投标法》的原则规定。

按照“电子招标办法”规定,如果不能解密,打开投标文件,则认为是“自动放弃”。那就相当于招标人可以自行拒绝已经投标的投标文件了。

电子招标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当有自动回复,打给“收条”的功能。让投标人知道,已经确认其投标行为。

在此之后,因为某种原因,可能有第三方的原因,就又做出“视同放弃投标”的结论,不仅自相矛盾,而且,是严重的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怎么办?

本人建议:

1、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2天,向有关开标系统试发“试验文档”,加密方式与正式的投标文件相同,但是,密码不同;招标人试着看可否正常解开。

  2、正式投标时,投标人还备有预防万一情况的预备方案,比如,和招标人招标代理的电子邮箱保持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处理。

遇到投标文件电子版打不开的情况,可以暂停此项,先打开别的投标文件。然后,再处理之。

3、能够进行电子采购招标的交易系统平台的机构,应该具有处理有关紧急情况的能力,比如说,有计算机高手,或者能够聘请高手。就像,如果,在侦破案件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不在,难道就不能打开房门,救出被害人吗?只不过,高手不能轻易出手;还要保证投标文件在开标前的保密。必要时,有人对此进行监督。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投标人忽视了对投标文件的防毒问题;造成招标人在打开时,杀毒软件报警 !这种情况下,可以拒绝其投标文件。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3-13 22:48
总版主意见好是好,但这是对电子商务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平台能否给投标人办理?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救济方法最好是法规有明确的条文相关各方才好执行。否则容易相互推诿,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作者: lfw1971    时间: 2013-3-14 07:15
通知上说是评标计算方法不对。怎么体现招标系统出错??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3-14 08:34
有可能是计算机编制的评标计算程序与规定的评标计算方法不符。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3-3-14 09:23
电子招标办法不应违背招标投标法,
我认为在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同时,
投标人也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与电子投标文件相同的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仅此一份就足矣。
可以解决解密等容易引起的问题,电子系统(信息化的高科技)毕竟是最复杂,最不稳定的一种辅助工具,切不可以过分依赖,造成华山一条路,否则会越搞越复杂,断了退路。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3-14 09:58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回23楼 何版主 :


关于 电子招标 办法的 一点 质疑

....... (2013-03-13 17:03)
俺在发改委意见建议征集时曾提出问题:
征集意见稿:第三十二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该投标文件视为被撤回,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即时提示投标人;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但不影响开标的继续进行。

俺提出:这一条有些不公平,“因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该投标文件视为被撤回”。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交后的所有劳动被判“视为被撤回”,有些不妥,容易造成有意作为。而且责任方赔偿没有标准,将来很有可能造成很大麻烦。这里应该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提一个高要求。应在第八章法律责任里规定出对其赔偿的比例。

修改后的发布稿:第三十一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改了一些内容

作者: 朴工    时间: 2013-3-14 10:33
黑客破解名单是不太现实,你电视看多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3-14 10:39
最低评标价法都能出问题,你这个软件平台也太菜了吧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3-3-14 12:59
电子服务平台不会说话,可以随便背黑锅的!
作者: hhjzly    时间: 2013-3-15 08:34
真正的招投标仅在考试中有!
现实中你懂的!
作者: yuchunsong    时间: 2013-3-15 16:05
电子招投标黑客是必须出现的,多有利可图的市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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