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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补遗书离投标截止不足15天(投标人全部书面确认),公示时又就此投诉? [打印本页]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3-3-14 20:58
标题: 补遗书离投标截止不足15天(投标人全部书面确认),公示时又就此投诉?
现有一个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发出后,业主接连发出了3张补遗书,最后一张补遗书距投标截止期仅为5天,内容应当定性为对编制投标文件有一定的影响。由于工程时间紧,行业主管同意招标单位机构发出补遗书,且 交代代理机构,要求每个投标人同意按原定的投标截止期开标。每个投标人均书面进行了确认,同意按补遗书规定的开标时间开标。但开标、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公示一挂出,其中有一家投标人向行业部门投诉,认为招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要求重新招标!请教各位现在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3-14 21:05
聪明的投标人,愚蠢的招标代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14 21:58
先简单说下:重新招标不存在。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3-14 22:45
其实招标代理有时候是牺牲品,投标人现在可以依据的方法太多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3-3-15 08:25
中标公告能够发出来,是否经过了监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3-15 08:27
这种做法见过很多次了,建议招标人不要再用这种方式自欺欺人了,本身就不合法,承诺有何用?一张承诺就可以改变法律的有效性吗?这是掩耳盗铃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3-3-15 08:34
问题是目前如何来处理这件事情,法律依据还工作习惯?
作者: zqxnankang    时间: 2013-3-15 08:41
哎,悲剧呀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3-15 08:45
标题: 回 lgc666298 的帖子
lgc666298:问题是目前如何来处理这件事情,法律依据还工作习惯? (2013-03-15 08:34)
如果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我个人认为是需要重新招标的。

《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条例》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15 08:56
标题: 回 明松·wu 的帖子
明松·wu:如果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我个人认为是需要重新招标的。

《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 (2013-03-15 08:45) 
   就楼主提供的项目信息,个人倾向于中标有效,无须重新招标。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3-15 09:5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就楼主提供的项目信息,个人倾向于中标有效,无须重新招标。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2013-03-15 08:56)
虽然从LZ提供的信息来看,可能过期发布补充文件并不是很影响竞争性和中标结果,但是我的重新招标考虑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1、《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现在已经完成了评标,对于延迟发布补充通知带来的法律责任中,“责令改正”这一项已经是不可能落实了。

2、《条例》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LZ说明了该补充文件是对投标文件编制是有影响的,因而,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无法断定该行为一定“不产生实质影响”。而对于投诉的处理,必须是有法可依的。

个人见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15 10:43
标题: 回 明松·wu 的帖子
明松·wu:

虽然从LZ提供的信息来看,可能过期发布补充文件并不是很影响竞争性和中标结果,但是我的重新招标考虑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1、《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现在已经完成了评标,对于延迟发布补充通知带来的法律责任中,“责令改正”这一项已经是不可能落实了。
.......
    嗯,有一定道理。
      1、”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者投标文件编制的“?谁来认定,我想应该是所有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在本案中,若招标人“要求每个“投标人”同意按原定的投标截止期开标”,改成“此次补遗书的发放,是否对你编制投标文件有影响?“若所有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都书面回复没有影响,这样,本案自然投诉无效,中标有效。这样处理perfect了。
     2、本人之所以倾向于”中标有效“。发出点是想着,此补遗书的发放,对各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是公平的,是一致的,若某已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于有异议,认为不公平,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前提出异议、投诉,也可以在本案提到的不同意招标按期开标的书面征求意见。而等到评标结果公布后,发现自己不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才投诉此事,要求重新招标。这对本案中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本案与一般的案例还是有不同之处的,因为楼主没有交代补遗书的具体内容,若补遗书的内容是指原招标公告某段污水管道原定为顶管施工的,现在改成明挖施工。若是这种内容,想都不用想,肯定是重新招标(重新发招标公告),因为这对于原来看了招标公告而不去”购买“招标文件(或者报名参加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都是不公平的。
      所以,本案需要大家细细体会,找出一个合法的、公平的、高效的处理方案。
   3、个人理解,不断思考,若有新的体会,第一时间跟帖和大家一起分享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15 10:4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嗯,有一定道理。
      1、”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者投标文件编制的“?谁来认定,我想应该是所有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在本案中,若招标人“要求每个“投标人”同 .. (2013-03-15 10:43) 
在本案中,若招标人“要求每个“投标人”同意按原定的投标截止期开标”,改成“此次补遗书的发放,是否对你编制投标文件有影响?“若所有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都书面回复没有影响,这样,本案自然投诉无效,中标有效。这样处理perfect了。
   这”屎桥“值得所有招标人想想,有借鉴意义。哈哈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3-15 11:50
  1、针对于帖子中的问题,是否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出现了争议。对于“到底是否会影响编制”这个争议的判定,在出现争议的前提下,个人认为尺度由监督部门认定把握比较妥当。监督部门在认定时,可以通过咨询专家、聘请专家鉴定等方式最后做出决断。
  2、本案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招标人处理不当。事实的真相只有一个,要么确实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要么确实不影响,不以任何人是否答应为前提。本案的处理,不应以投标人事先是否答应为标准来判断,而应当以事实的真相,即该补遗书的内容是否确实会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为标准。
  3、在实际操作中,一个有经验的招标人,应该自己可以判断该补遗说明是否会对编制投标文件有影响。因此,在作出补遗的时候,就应该作出是否延期开标的决定。
  4、根据楼主介绍,本案中,连代理机构都认为“内容应当定性为对编制投标文件有一定的影响”,而采取“要求每个投标人同意按原定的投标截止期开标”的做法,是荒唐的。即使所有的参与者都同意,也改变不了招标人违法这一事实。

  个人意见,请批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3-15 12:16
同情这个同行,为了迎合甲方不合理的时间要求,其实现在你看来,是否已经知道什么叫“欲速而不达”了吧,我个人认为很难收场……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15 12:48
    1、楼主原话:内容应当定性为对编制投标文件有一定的影响。
      这句话是怎么理解的?”应当“?;另,谁认定的?监督部门认定的?
      2 、楼主原话:由于工程时间紧,行业主管同意招标单位机构发出补遗书,且交代代理机构,要求每个投标人同意按原定的投标截止期开标。每个投标人均书面进行了确认,同意按补遗书规定的开标时间开标。
      这个做法本身就是存在问题,有瑕疵,为后面的问题埋下”祸根“。这会让人感觉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迫于压力而不敢做出不同意的回复。
      若书面征求”此补遗书内容是否对你编制投标文件有影响”,只要所有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书面回复:“不受影响”。招标人即完全可以按期开标。
     法条中提到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该是有所有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来认定,若都书面回复“不受影响”,即可以按期开标。若有一位说“有影响”,即应该被认定为“有影响”,招标人应当顺延开标时间。
     因为编制投标文件的是投标人,除非一般人都能判断的“有影响”之外,最好的方式就是征求每一位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书面意见。
    3、本案中,若投诉人最后没有提交投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应受理投诉,应可以做出重新招标的决定书。若投诉人不单书面回复“不受影响”,而且在行动事实上提交了投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再就此问题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定投诉无效,中标有效。(此是建立在:征求是否收影响,而不是要求按原定时间开标的情形下)
   4、鉴于招标人是要求每个投标人同意按原定的投标截止期开标,貌似违背了招投标双方(合同缔约阶段)地位平等的原则,侵害了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权利,理应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至于是否重新招标,个人倾向于中标有效。若行政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条的理解,认定要重新招标,从跟帖的各位网友看,应该是最合法、恰当的、公平的吧!
   5、个人理解,请批评。本人继续思考,.......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3-3-15 14:58
(1)程序上的合法至关重要,一旦最后一次补遗是对招标文件的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无论是否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那么必须延期,以确保新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这就像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否则证据不能被采信。
(2)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事先约定是否有效的前提在于合法与否,既然不合法,那么,这种约定就得不到保护。《合同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双方的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合同本身不违法。
(3)结论:主管部门(或委托)若认定最后一次补遗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那么就应重新招标。
(4)招标人、代理机构以及原来同意的主管部门、原来的中标人应当吸取经验教训。《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提到了如何掌握招标时限(第69-71页)。此外,还举了几个例子,案例1-14、案例5-1——应当依法招标、应当依法评标、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作者: 徐希鹏    时间: 2013-3-15 15:42
学习了[s:89]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3-3-21 19:54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聪明的投标人,愚蠢的招标代理。
(2013-03-14 21:05)
精辟的点评!

在招标人违法的前提下,投标人的承诺怎可能有效力?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3-3-21 19:56
怎么这个我总觉得在考招标师时,是实务还是案例分析里有过类似的题?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3-3-21 20:0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就楼主提供的项目信息,个人倾向于中标有效,无须重新招标。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2013-03-15 08:56)
中标不可能有效,虽然中标人可能是合理的但不合法,如果中标人有损失可向违法者索赔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22 14:11
标题: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中标不可能有效,虽然中标人可能是合理的但不合法,如果中标人有损失可向违法者索赔 (2013-03-21 20:06) 
      建议您把帖子从头到尾看完!
作者: 招标资深专家    时间: 2013-3-22 16:28
我打个这样的比方:

你这个行为本身是违反法规的,然后你跟投标人有个约定说,我违反法规,你们都确定同意吗?

他们同意了,结果出来后,他们反悔了,他们把法规搬出来,招标机构肯定理亏。

以后千万别去做这种约定。
作者: 江南虹霓    时间: 2013-3-26 20:42
中标无效,应重新招标。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显然,程序错误,其他投标人都不具备中标条件,只能重新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责令改正”,重新招标就是改正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3-3-26 21:55
不错的案例,仔细看了再回[s:125]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26 22:04
我很想知道此案子最后的发展情况,可惜等了很久也没有见楼主提供最新的情况。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26 22:16
撇开楼主这个案子。
      我始终认为,下面这样操作是可行、合法合理的。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招标人又想按期开标,一般情况下怎么办呢?
     因为编制投标文件的是投标人,除非一般人都能判断的“有影响”之外(即主动顺延开标时间),为避免出现违法的情形又不至于想当然地顺延开标时间,最好的方式就是征求每一位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书面意见。
法条中提到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该是有所有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来认定。书面征求意见的内容是:“此澄清、修改的内容是否对你编制投标文件有影响”而不是楼主的“
要求每个投标人同意按原定的投标截止期开标”
只要所有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书面回复:“不受影响”。招标人即完全可以按期开标。若有一位说“有影响”,即应该被认定为“有影响”,招标人应当顺延开标时间。

      若投诉人不单书面回复“不受影响”(所有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都书面回复“不受影响”),而且在行动事实上提交了投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再就此问题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定投诉无效,中标有效。
     个人理解,欢迎[s:69]
作者: maolinfan    时间: 2013-3-27 13:08
行政监督部门首先依据《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如果这个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则需按照《条例》第八十二条处理,但因为是招标文件澄清时间不够,所以,只能重新招标。如果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接受处罚后并无规定说需要重新招标。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3-3-28 09:51
比较同意学以致用的观点,中标有效。一般如楼主的让投标人作出主动承诺这种方式在邀请招标采用较多,公开招标不采用。


以上的所有回复对程序违法上,意见都是统一的,这点无需置疑。个人的观点看能否用合同法方面的观点来解释:
1、投标人作出按原定开标时间开标的承诺,视为编制投标文件对投标人无影响,不能再就该问题及中标结果提出投诉;2、“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
监督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主要为针对
澄清、修改的时限对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会造成实质性损害而制定该条,而本例为投标人自行承诺按期开标的行为未对投标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不应适用该条。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28 10:21
标题: 回 chaitao 的帖子
chaitao:
比较同意学以致用的观点,中标有效。一般如楼主的让投标人作出主动承诺这种方式在邀请招标采用较多,公开招标不采用。


以上的所有回复对程序违法上,意见都是统一的,这点无需置疑。个人的观点看能否用合同法方面的观点来解释:
1、投标人作出按原定开标时间开标的承诺,视为编制投标文件对投标人无影响,不能再就该问题及中标结果提出投诉;2、“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
监督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主要为针对
澄清、修改的时限对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会造成实质性损害而制定该条,而本例为投标人自行承诺按期开标的行为未对投标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不应适用该条。


.......
     这种情况下,适用我在26楼的情况。
     楼主的情况有不同之处就是:“要求每个投标人同意按原定的投标截止期开标”。
     这种情况下(事后),是否“受影响”,从而是否应该重新招标。只能由监管部门去认定了。不管认定是否受到影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都是跑不掉的。
作者: 祝子    时间: 2013-3-28 11:58
自己挖的坑,你就自己跳进去吧

难道一群人围在一起,商量一致了,大家都同意,就可以违法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 09:07
标题: 回 祝子 的帖子
祝子:自己挖的坑,你就自己跳进去吧

难道一群人围在一起,商量一致了,大家都同意,就可以违法了? (2013-03-28 11:58) 
   没有认真看贴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 09:20
   再讨论一个相关的话题:
    《招标投标法》第23条、第24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结合起来认真想想,细细推敲发现法条还是逻辑性不强,不够严谨。
       打比方:
      某招标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业主采用了招标方式,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4条的规定,招标人确定了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是10天(1月1日发出招标文件,1月1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后第8天(1月8日)天,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了澄清、修改,澄清、修改的内容已影响了投标文件的编制,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即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即应当把投标截止时间定为1月23日(最早),比原定时间晚了13天。
     这不是坑爹吗? 这是怎么回事?
   
作者: lvalei    时间: 2013-4-3 09:29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在本案中,若招标人“要求每个“投标人”同意按原定的投标截止期开标”,改成“此次补遗书的发放,是否对你编制投标文件有影响?“若所有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都书面回复没有影响,这样,本案自然投诉无效,中标有效。这样处理perfect了。
   这”屎桥“值得所有 .. (2013-03-15 10:48) 
下次我们招标若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把这一句填上,GOOD!之前我们招绿化标的时候,就这样让投标人写过如楼主那样的承诺,汗~~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3 12:03
标题: 回 lvalei 的帖子
lvalei:下次我们招标若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把这一句填上,GOOD!之前我们招绿化标的时候,就这样让投标人写过如楼主那样的承诺,汗~~ (2013-04-03 09:29) 
   哈哈,但愿您能学以致用!
作者: haoqiqi    时间: 2013-4-5 22:06
围观,学习。看来看去还是觉得最好老实按法办事,扯皮的事情最好不要发生。一旦投诉,真的很难完全避开责任。做为招标人或是代理机构,对这一块都要有充分的准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5 00:2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很想知道此案子最后的发展情况,可惜等了很久也没有见楼主提供最新的情况。 (2013-03-26 22:04) 
     我一直很想知道此案子最后的发展情况,可惜等了很久也没有见楼主提供最新的情况。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5-5 09:22
可否让投诉人解释一下当初为什么同意现在又又要投诉?
作者: 18203409@qq.com    时间: 2013-5-17 10:08
其实这个问题 挺纠结的
作者: delsally    时间: 2013-5-17 10:38
招投标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招标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个人不太确定,可不可以以这条为依据?投标人只能在收到补遗文件后10日内就补遗文件的内容及发放程序提出疑义,如果公示时已经超过10日,则投标人不能再就这个问题提出疑义。
作者: bentliy    时间: 2013-5-17 11:37
比较认同致用的观点,尽然已经在行动事实上提交了投标文件,回头再投诉,显然有牵强之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7-27 14:26
本帖观点新颖,有特色,已引起大家的讨论和关注。
    理应加精!

作者: kanzi    时间: 2013-7-30 10:35
重招吧,都是书面的,人家有证据。下次注意。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7-30 10:37
哈哈!
作者: wlcun8866    时间: 2013-7-30 11:33
楼主提供的信息看,这属违反了招投的程序,即使其他程序合规,此招标结果也应该无效。应该重新组织招标。不过在现实招标活动中,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因为时间紧,工期要求,往往时间不中,没有投诉的也就算是正常了,很少因此而重新招标的
作者: zw22    时间: 2013-7-30 14:2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26楼的帖子
学以致用:撇开楼主这个案子。
      我始终认为,下面这样操作是可行、合法合理的。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招标人又想按期开标,一般情况下怎么办呢?
     因为编制投标文 .. (2013-03-26 22:16)
     这是对付恶意投标人的一个办法。在实践中,遇到恶意投标人是要多几个心眼,免得他们反悔。重新招标后得小心这个恶意投标人。即使恶意投标人中标了,他以后的日子也不会好过。因为他缺乏诚信,违背了招投标最基本的原则----诚实信用。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3-7-30 17:5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嗯,有一定道理。
      1、”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者投标文件编制的“?谁来认定,我想应该是所有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在本案中,若招标人“要求每个“投标人”同 .. (2013-03-15 10:43) 
发现我特别喜欢你的回复。思路很清晰~多向你学习。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3-7-31 08:56
标题: 回 sophie 的帖子
sophie:发现我特别喜欢你的回复。思路很清晰~多向你学习。 (2013-07-30 17:53) 
恩恩,多向所有的行业同仁学习。
作者: hkqfgj    时间: 2014-5-7 08:52
必须重新招标啊。。。毫无疑问的。。。要不你们怎么答复投诉人?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4-5-7 09:22
这个叫做中标了就算了,没中标就意见大了。
作者: mrqbb    时间: 2014-5-7 09:52
吸取教训吧!各方都应当思考。
打个不恰当的比喻:
    有个人请求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写了保证不追究你的责任。你杀了他,后果会怎么样?
作者: 明月弯刀    时间: 2014-5-8 10:00
应该重新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聪明一点,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时,让所有投标人确认本次修改和澄清是否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作者: 29587310    时间: 2014-5-27 09:35
哎,代理行业不好做。其实有些法律规定还是有些脱离了实际,就比如这个15天,比20天仅仅少5天,对招标文件修改下,可能对投标文件编制不会有太大影响,尤其有些地区是电子标,点点鼠标就OK了,并不需要15天之久,3、5天都用不上。可是招标法也好,条例也好,都规定的如此强硬。中国的项目一上马就是急的,整体都缺乏计划性,偏偏在招标这个环节对计划性要求那么强,哎…………法律不能适应现实,那我们就适应法律吧。

楼主也不必恼火,着急的是建设单位,你该做到的都做到了就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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