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希鹏:非法人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支配和处分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但经营单位可以刻制印章、开立往来帐户、单独核算、依法纳税,也可以签订商业合同并作为执行人。(百度百科)
从这个来看是不可以参加政府采购的,不具备供应商资格第一条。 (2013-03-15 15:11)
镇采:刚咨询了一律师,说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区别之一就是法人企业具有独立承担了民事责任的能力,而非法人企业不具有。来报名的合伙企业持有的是非法人的营业执照。 (2013-03-18 10:30)
zzj0102: 转一个司法考试中复习资料。可能对理解“其他组织与法人”的区别有帮助。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该规定是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参加人的基本规定。其中的“其他组织”,到底指的是什么类型的组织,其具有哪 .. (2013-03-18 16:09)
学以致用:对于合伙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而可以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问题。咨询了一个合伙企业的LP后,认为:
一、合伙企业的确不是法人,严格来说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是没有错的;
&n .. (2013-03-19 13:05)
zzj0102:
《合伙企业法》是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的。详见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flfg/2006-08/28/content_371056.htm。
对采购法22条的规定,从其表述来看起码应该不是针对自然人的规定,但偏偏又没有明确注明。也就是说,光从22条的规定来看,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但这显然不是立法者的本意。因其21条和24条都已明确注明了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如果我的理解没有偏差,这几个法条的内涵有冲突之处,这其实是立法者力求避免的。但在采购法体系中,还有其他一些地方也有出现一些内涵或外延相冲突的法条,让人觉得很是遗憾。
.......
镇采:学以致用:法就是法,法没变动更正以前,我们小老百姓仍是要遵守的。
另对zzj0102 五体拜服 (2013-03-20 17:42)
镇采:最终合伙企业自动退出投标,矛盾已解决,但我也觉得遗憾。以后碰到类似项目,我将在招标文件中完善,以使更多的有能力的潜在供应商进入竞标。在此感谢各位给出的信息和观点。 (2013-03-20 17:48)
学以致用: 晕啊,看了《政府采购法》第22条,再回头看第21条,真的晕了。
…………翻翻《政府采购法释义》,也没有对这个"独立"进行解释,为何要加个"独立"。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的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签订一份民事合同,按照《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提到的是"相应",而不是"独立"。
对于其他组织,我理解的相应,就是应该在其经营范围内。 (2013-03-20 17:01)
学以致用:总版主英明,我这政采门外汉正有此意,或者立法专家根本没意识到"独立"的"威力",没细细推敲。 (2013-03-20 20:29)
镇采:这两天一直在纠结这个问题,虽然二十一条解释了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但其它组织和自然人显然与二十二条的各项规定有出入。个人一直以为如果根据项目特殊情况,在招标文件里以特殊条款约定,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才能参加投标。 (2013-03-18 10:09)
学以致用:
个人理解,完善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里以特定条款约定,也是无济于事的!
镇采:
我胆最小,最不敢违法的,文件里很多可以说都是反复推敲,文件不完善是可能的,毕竟一个人的知识面肯定是有限的,但不会与法和规相违,如没有法或规做后盾,绝不敢私加。呵呵。
zzj0102:
《合伙企业法》是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的。详见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flfg/2006-08/28/content_371056.htm。
对采购法22条的规定,从其表述来看起码应该不是针对自然人的规定,但偏偏又没有明确注明。也就是说,光从22条的规定来看,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但这显然不是立法者的本意。因其21条和24条都已明确注明了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如果我的理解没有偏差,这几个法条的内涵有冲突之处,这其实是立法者力求避免的。但在采购法体系中,还有其他一些地方也有出现一些内涵或外延相冲突的法条,让人觉得很是遗憾。
.......
对采购法22条的规定,从其表述来看起码应该不是针对自然人的规定,但偏偏又没有明确注明。也就是说,光从22条的规定来看,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但这显然不是立法者的本意。(总版主原话) |
确实搞不清楚立法者的本意,若只针对法人的,起码在前面要加个范围。另若仅仅是针对法人,貌似"独立"这个字不单多余还显得让人费解了。 |
学以致用: 《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是建立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基础上,采购人才可以......。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2013-03-21 10:50)
镇采:
所以很拜服zzj0102所给出的信息和言论呢?我个人也觉得22条是针对于“法人”而规定,可能这不仅是zzj0102 和我等少数人看出,很多人都看出了,采购法需要修正或明确的条款的确有很多。
就目前,以我个人的能力来解释第22条用的是“应当”(别拍我,本人知识有限学历较低,只是勉力工作、强力解释):此“应当”并不等同于“必须”,所以我们就可以视项目具体情况来设定特别条款来弥补一下法的空缺或不能解释的前后不一的一些条款了。
镇采:
还有个人没觉得要求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中“独立”有什么问题哦。
liuhaisang:此独立非彼独立
政府采购法22条的第一款的第一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没有排斥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没有排斥自然人,但该自然人应达到一定的年龄、健康(无需监护)
而所说的“非法人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后者指 .. (2013-03-21 16:36)
镇采:呵呵 现在工作不忙 触类旁通讨论一下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2013-03-21 16:50)
liuhaisang:此独立非彼独立
政府采购法22条的第一款的第一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没有排斥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没有排斥自然人,但该自然人应达到一定的年龄、健康(无需监护)
而所说的“非法人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后者指 .. (2013-03-21 16:36)
学以致用: 就拿投标保证金这问题,您的理解是? (2013-03-21 17:05)
镇采:我的脑力有点不够用了,,这是神马问题? (2013-03-21 17:08)
学以致用:《政法采购法》法律体系,都有太多的”硬伤“。 (2013-03-21 17:12)
学以致用: 哈哈,你的脑力确实是不够呢!我在信息里面提到的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955&page=18
175楼的跟帖 (2013-03-21 17:11)
镇采:
其实我们是不是应该这样来理解采购法的条款?
如采购法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我们能理解成所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都是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吗?没有其它任何条件了?显然是不可能的。
那什么样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才能成为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呢?自然是符合项目采购具体要求的才能成为。
.......
镇采:“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是收还是不收”如果这个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这个很清楚,18号令里有,拒收。 (2013-03-21 17:30)
学以致用: 前者是谁可以成为供应商(21条),后者是谁是法定的合格供应商(22条),采购人在22条的基础上,还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再规定合格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2013-03-21 17:29)
镇采:二十二条再解读“应当”这词啊
用实际项目为例,我现在招一个科研项目,该科研项目可能面对的供应商群是专业研究所、自然人(科学家)等,那根据二十一条,自然人和其它组织是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的。但在该项目中我们就必须要好好考虑如何不违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的相关 .. (2013-03-21 18:06)
镇采:看一下我65楼与67楼的就应该能明白我的意思了呵 (2013-03-22 09:56)
镇采:如您是我的领导,我想我得辞职了 (2013-03-22 10:46)
学以致用:哈哈!不敢!
您是政采的专家! (2013-03-22 11:18)
镇采:如您是我的领导,我想我得辞职了 (2013-03-22 10:46)
镇采:
没交肯定是收都不收,交了但形式金额等等没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则先收投标文件,再在投标文件初审予以拒绝,这很难理解、实际工作中难操作吗?而且18号令里也没错,错的是理解文件的人!
镇采:
呵呵 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执行操作人员,如果不能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能做好一个项目的采购呢,况且做政府采购文件的人不仅要熟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还得熟悉其它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项目涉及的行业。我做了八年,越来越觉得自己的知识不够用。
不过万分感谢学以致用,仅这名就给了我N多启发了。
:这一行不是想当然的行业,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法和规逐条逐词甚至于逐字去理解,这么细致的理解完了还要重新理解各法条之间的联系。(您的原话) |
学以致用:
哈哈!当然不行。
实际工作就按照您的理解去做吧,那是政府采购法的错,不是执行人的错,你是善意去执行的。否则您开展工作起来,寸步难行。
qinl:一般只要在供应商条件中,提一个注册资金要求,就可以避免争议。我们是这样来做的。[s:125] (2013-03-22 12:44)
镇采:是我的原话啊,我的确常常揪字眼。
经过与您的讨论,现在我已经比较清楚的理顺了自己对政府采购法二十一及二十二条的理解。
万分感谢! (2013-03-22 12:54)
qinl:一般只要在供应商条件中,提一个注册资金要求,就可以避免争议。我们是这样来做的。[s:125] (2013-03-22 12:44)
学以致用: 18号令的法条不支持你这样去理解。
按照您的理解,在接受投标文件的时候,投标人拿了张白字,然后在上面写上“我已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就应该收下投标文件。到了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再对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 .. (2013-03-22 12:44)
镇采:就讨论讨论这个话题,你的言论只能说明你对开、评标现场没有什么现实的认知!能告诉我您参加或见过几次开评标?
现实中,开评现场出现投标保证金的问题就会千奇百怪、五花八门。
....... (2013-03-22 13:09)
分别适用,分别处理! |
镇采:
“按照您的理解,在接受投标文件的时候,投标人拿了张白字,然后在上面写上“我已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就应该收下投标文件。到了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再对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进行评审。”
您的这个假设很无理,不讨论
例如:招标文件要求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出具的是银行保函,并且也明确自己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交纳投标保证金。这时招标采购单位应按照18号令第36条以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
该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虽没有投标保证金,但告知投标保证金封装在投标文件里 |
镇采:学以致用:能告诉我您参加政府采购实际工作吗?
(2013-03-22 13:43)
镇采:
学以致用呀学以致用,为什么不试着站在我的或者说具体实施采购的人员的角度和立场去看待解决问题呢?
学要用的呀,而不是一味纠错,而且还是用错误的观点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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