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grh:1、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3、单位与合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
二楼的说法不正确,该澄清已经明显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13-03-22 10:39)
gengrh:1、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3、单位与合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
二楼的说法不正确,该澄清已经明显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13-03-22 10:39)
rongnianwang:个人以为这三条执行的前提条件:“为准”的金额应该出自于投标人的真实意思。如果纠正的结果明显荒谬,与投标人的真实意思明显相悖,则应该允许澄清。轻易简单的就按这三条标进行了纠正,反而不利于招标人。 (2015-09-22 21:04)
mecca:
现在我国在处理废标的问题上,是“废标满天飞”,真有“滥杀无辜”之嫌。这种做法对招标人是不利的,多一个投标人就多一个选择,何乐而不为呢!为何要动不动就按被标处理呢?对于公正、明智的招标人应争取更多的投标人进行竞争!只有这样才能使招标人选择具有能力、有实力、高效率和能够完成合同任务的承包人,又能获得最为经济的标。
kkshadow:多一个投标人固然多一个竞争,但又何尝没有可能是多一个不公平的竞争呢?举个例子:某次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要一份正本两份副本,结果一个投标人少提交了一份副本。按你的观点,这样的投标可以不否决,因为副本仅仅是正本复印或复制而成,顶多让其复印一份并 .. (2015-09-30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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