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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函大写错误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hzyhx    时间: 2013-3-22 10:16
标题: 投标函大写错误如何处理
一投标文件,在投标函正本的报价书写为:玖拾伍万万元整,小写为:950000元。请问碰到这样的情况,该废标吗?还是允许投标人进行澄清。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3-22 10:28
以大写为准。不能澄清。这种情况非常可惜,但是目前法律规定就是这样。
作者: chenbt    时间: 2013-3-22 10:33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
作者: gengrh    时间: 2013-3-22 10:39
1、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3、单位与合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

二楼的说法不正确,该澄清已经明显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作者: pictxt    时间: 2013-3-22 13:14
标题: 回 gengrh 的帖子
gengrh:1、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3、单位与合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

二楼的说法不正确,该澄清已经明显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13-03-22 10:39) 
这是明显错误,单价合计绝对达不到这个数额,因此可以要求澄清,不过一般会把它作为偏差记录,甚至有可能是重大偏差……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3-3-22 14:47
同意板凳的说法,属于明显文字错误,中文大写金额没有这种写法,可参考《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作者: p_q    时间: 2013-3-24 17:10
和《招标采购案例分析》上面的例子一模一样,都是万万重复写。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3-24 17:58
投标,这种重要的地方都错误,可见投标单位的态度非常不认真,做事情非常对自己不负责人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3-3-24 19:45
请给招标人以定标权。
花自己的钱为自己办事。
作者: qq2718883538    时间: 2013-3-25 08:58
我当时看书学习时,好像有条法规说,单价与总价金额不一致时以单价汇总金额为准,并修改总价。那么这个大写错误,算不算总价的范围的内呢?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3-3-25 16:39
文字性错误,不影响理解报价的多少,不宜废。
作者: shirlley    时间: 2013-3-25 17:50
同意楼上的。感觉大家一遇到这种问题就钻牛角尖。明眼人一看就明白的错误,非要跟大众理解唱反调。
作者: gangshuibao    时间: 2013-3-25 20:25
唱标按投标函大写,允许投标人澄清,认定由评标委员会作出。
作者: hylhs    时间: 2015-8-19 19:20
遇到这样一家搞笑企业,投标函中报价伍拾陆万柒佰柒十元肆角,没有了中间的计量单位“万”,成为伍拾陆柒佰柒十元肆角,小写560770.40。且投标函报价与投标报价汇总表数字不一致,汇总表中报价560771.40。招标文件要求保证金8000,投标企业缴纳5000.这样的表不废怪可惜的。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8-20 10:52
看招标文件约定吧,一般实践中许多招标文件都约定了按大写为准。另外实践中还有一些类似的错误也比较常见,比如工期前后写来不一样、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在声明的文字表述中与实际交纳的不一样等等,这些好多都被否决投标了的,否决的理由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法判断其工期/保证金到底是多少,作不利于投标人处理。
作者: 幽冥太子    时间: 2015-9-22 10:09
呵呵!在工作中经常遇见这个事情。
家数太多的话,专家懒得看就直接废标。只有三家的话,有时候专家就进行合计!
但大部分都是大写错误了,小写合计也是错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9-22 15:57
这属于明显文字错误 可以澄清
作者: rongnianwang    时间: 2015-9-22 21:04
标题: 回 gengrh 的帖子
gengrh:1、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3、单位与合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

二楼的说法不正确,该澄清已经明显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13-03-22 10:39)
个人以为这三条执行的前提条件:“为准”的金额应该出自于投标人的真实意思。如果纠正的结果明显荒谬,与投标人的真实意思明显相悖,则应该允许澄清。轻易简单的就按这三条标进行了纠正,反而不利于招标人。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5-9-24 08:09
标题: 回 rongnianwang 的帖子
rongnianwang:个人以为这三条执行的前提条件:“为准”的金额应该出自于投标人的真实意思。如果纠正的结果明显荒谬,与投标人的真实意思明显相悖,则应该允许澄清。轻易简单的就按这三条标进行了纠正,反而不利于招标人。 (2015-09-22 21:04) 
值得思考.
作者: mecca    时间: 2015-9-24 08:56
现在我国在处理废标的问题上,是“废标满天飞”,真有“滥杀无辜”之嫌。这种做法对招标人是不利的,多一个投标人就多一个选择,何乐而不为呢!为何要动不动就按被标处理呢?对于公正、明智的招标人应争取更多的投标人进行竞争!只有这样才能使招标人选择具有能力、有实力、高效率和能够完成合同任务的承包人,又能获得最为经济的标。
作者: 招标经办人    时间: 2015-9-29 16:39
这样的废标是不负责任的专家
作者: hylhs    时间: 2015-9-30 07:20
一个连报价都能做错的投标企业,还有啥能认真对待?能希望这样的企业严把质量关?这样的选择机会还是宁缺毋滥的好,废了可以让他长记性。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9-30 09:07
标题: 回 mecca 的帖子
mecca:
现在我国在处理废标的问题上,是“废标满天飞”,真有“滥杀无辜”之嫌。这种做法对招标人是不利的,多一个投标人就多一个选择,何乐而不为呢!为何要动不动就按被标处理呢?对于公正、明智的招标人应争取更多的投标人进行竞争!只有这样才能使招标人选择具有能力、有实力、高效率和能够完成合同任务的承包人,又能获得最为经济的标。
多一个投标人固然多一个竞争,但又何尝没有可能是多一个不公平的竞争呢?举个例子:某次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要一份正本两份副本,结果一个投标人少提交了一份副本。按你的观点,这样的投标可以不否决,因为副本仅仅是正本复印或复制而成,顶多让其复印一份并由其自己承担费用即可。但其他投标人都递交了两份副本,这样的投标不否决,你觉得对其他投标人公平吗?招投标活动还严肃吗?
作者: mecca    时间: 2015-9-30 09:46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多一个投标人固然多一个竞争,但又何尝没有可能是多一个不公平的竞争呢?举个例子:某次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要一份正本两份副本,结果一个投标人少提交了一份副本。按你的观点,这样的投标可以不否决,因为副本仅仅是正本复印或复制而成,顶多让其复印一份并 .. (2015-09-30 09:07) 
一般招标文件均规定用文字和数字表述投标价格,如果不一致时,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而不能用废标处理。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了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和按废标处理的条件。而且在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据上述规定,结合该问题,我认为都是不能按废标处理的。因为这些文字表述,只能说有明显文字错误。应允许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现在我国在处理废标的问题上,是“废标满天飞”,真有“滥杀无辜”之嫌。这种做法对招标人是不利的,多一个投标人就多一个选择,何乐而不为呢!为何要动不动就按被标处理呢?对于公正、明智的招标人应争取更多的投标人进行竞争!只有这样才能使招标人选择具有能力、有实力、高效率和能够完成合同任务的承包人,又能获得最为经济的标。
我的回答还有歧义么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6-7-7 10:36
以大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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