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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 [打印本页]

作者: hzyhx    时间: 2013-3-22 11:14
标题: 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
一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显示有效期已过,而原件中有效期已顺。请问碰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直接否决该投标文件?还是澄清,结合原件认定为有效标?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3-22 11:17
评标以投标文件为准,原件不是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作者: jsjxq001    时间: 2013-3-22 14:17
应以投标文件为准,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3-3-22 15:54
那“原件备查”有何目的和用处?
招标文件难道就没说清楚?
原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是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的?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3-22 16:05
原件备查,只是对复印件模糊不清,或是专家对复印件有疑问才会看,大多时候都不看。
从上面写的资料来看,复印件显然很清晰,根本就没必要看原件。
作者: shirlley    时间: 2013-3-22 16:14
我觉得咱们搞招标的不能只搞形式主义,既然原件都没问题了,复印件可能只是拿了之前复印的,这不影响实际质量啊,最多也就澄清一下得了。如果因为这个就否决投标文件,那也太形式了。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3-22 16:22
标题: 回 shirlley 的帖子
shirlley:我觉得咱们搞招标的不能只搞形式主义,既然原件都没问题了,复印件可能只是拿了之前复印的,这不影响实际质量啊,最多也就澄清一下得了。如果因为这个就否决投标文件,那也太形式了。 (2013-03-22 16:14)
赞同,我们严格要求投标的目的是为了给招标人找到好的投标人,产生好的项目成果。如果一味的因为细枝末节而废标,造成损失的只能是社会利益。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3-22 16:23
评标以投标文件为准,补充的内容不得改变实质性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3-22 16:27
期待这种问题,能有一个较为统一点的答案;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3-22 16:56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怎么不统一呢?
作者: chenbt    时间: 2013-3-25 10:24
标题: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赞同,我们严格要求投标的目的是为了给招标人找到好的投标人,产生好的项目成果。如果一味的因为细枝末节而废标,造成损失的只能是社会利益。 (2013-03-22 16:22)
赞同,不能本末倒置,专为走程序而走程序,体现不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价值。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3-25 11:02
我的个人意见 :

【安全生产许可证】之类的证件,是主管部门颁发的凭证;任何其他部门的行为,都不能改变其中表达的情况意见。

招标投标和评标,只是核实是否有此类证件,以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比如,压力容器制造要求三类,你只能做一类);

如果,发生问题,应该可以澄清;如果,投标人疏忽,导致出示过期的许可证复印件,而投标时出示延期的许可证正本,应该可以接受;正如楼上网友说的那样,

5楼:【我觉得咱们搞招标的不能只搞形式主义,既然原件都没问题了,复印件可能只是拿了之前复印的,这不影响实际质量啊,最多也就澄清一下得了。如果因为这个就否决投标文件,那也太形式了。 】

6楼 :【赞同,我们严格要求投标的目的是为了给招标人找到好的投标人,产生好的项目成果。如果一味的因为细枝末节而废标,造成损失的只能是社会利益。】

人家已经出示正确的正本了,你还把人家“废标”?!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3-25 11:17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我的个人意见 :

【安全生产许可证】之类的证件,是主管部门颁发的凭证;任何其他部门的行为,都不能改变其中表达的情况意见。

招标投标和评标,只是核实是否有此类证件,以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比如,压力容器制造要求三类,你只能做一类);
....... (2013-03-25 11:02)
看来以后投标,投标文件中什么证书都不用放,只要带着原件,给评标专家看一下就行了。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3-25 11:22
标题: 回 chenbt 的帖子
chenbt:赞同,不能本末倒置,专为走程序而走程序,体现不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价值。 (2013-03-25 10:24)
程序不合法,结果会合法吗?
体现招标代理价值,不是通过违法行为来体现。
作者: cchtall    时间: 2013-3-25 11:27
废与不废我觉得皆合理,关键是如何做到合理的同时又合法。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25 11:29
      任何法律问题都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得以解决。但公共利益不能够仅仅凭某个人的单独意思私自就能决定,当然也不能够完全由政府一方即予以决定,所以才有了民事主体如何来参与公共利益的决策程序问题。显而易见,凡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任何一种办法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但有程序规定终究就比没有程序规定要好得多。因此,公权力的行使往往就成为了程序性的问题。
       可以说《招标投标法》也主要是一部程序法,我一直以为,程序法是经济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最大保障。一部完善的程序法可以使一项重要的决策失误率降到最小处,也可以使经济管理完善化,并使产生腐败的漏洞降到最少程度。
          摘于:中国著名法学家教育家江平教授在陈川生老师编著的《评标专家指南》(第二版)再版序言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25 11:38
标题: 回 cchtall 的帖子
cchtall:
废与不废我觉得皆合理,关键是如何做到合理的同时又合法。
      有一定道理。
    但个人倾向于否决其投标文件。在评标阶段,要不否决其投标文件,唯一途径就是评标委员会启动澄清机制,对原件进一步核对(当然不能说启动了澄清机制就能不会因此而否决投标文件)。但在评标委员会看得很清楚,其证件过期的情况下(而不是看不清楚到底有没有过期),评标委员会也无权利、也不会启动澄清机制。
    招标文件的"原件备查",什么情况下有可能需要"原件备查",应该写得具体点。可能更加合适。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3-25 11:51
我的参考意见有一个前提:楼主说,【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显示有效期已过】。

这种许可证原先是有的,为什么有效期过了?是被撤销了,还是没有办理延期?还是疏忽?如果,评标委员会认真工作,就会提出澄清,而不是简单的“废标”了之。

记得,还有例子,许可证书,由主管部门出示证明,正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那,又该怎么办?

不是说,投标文件里,什么都不出示,只等着出示正本……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3-25 12:11
还是程序问题,记得在投标报价修正这个问题上,我也多次不厌其烦地强调“什么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才能、才会启动澄清机制”。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3-25 13:13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我的参考意见有一个前提:楼主说,【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显示有效期已过】。

这种许可证原先是有的,为什么有效期过了?是被撤销了,还是没有办理延期?还是疏忽?如果,评标委员会认真工作,就会提出澄清,而不是简单的“废标”了之。

记得,还有例 .. (2013-03-25 11:51)
证书有效期过了,和没有这个证书,有区别吗?
正因为评标委员会认真工作,才会废标,不废标才是违规的。
不要说是疏忽,投标人怎么不疏忽到忘记放投标函?
作者: hzyhx    时间: 2013-3-26 09:13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我的参考意见有一个前提:楼主说,【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显示有效期已过】。

这种许可证原先是有的,为什么有效期过了?是被撤销了,还是没有办理延期?还是疏忽?如果,评标委员会认真工作,就会提出澄清,而不是简单的“废标”了之。

记得,还有例 .. (2013-03-25 11:51)
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已办理,但投标人忘了把延期的那页给放到投标文件里去了。
作者: hzyhx    时间: 2013-3-26 09:19
而且当时因为这个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问题导致两个评标结果。1、第一中标候选人2、做无效标处理
作者: 黄牛    时间: 2013-3-26 10:19
这个问题说的很现实,情理来讲可以接受,但作为招投标来说这个问题就比较客观,既然原件不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那就是说备查的原件不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两者出现冲突时应该是以投标文件为准。
作者: papahu520    时间: 2013-3-26 10:55
应该可以澄清,澄清的内容可以作为评标工作的依据,如果投标人符合条件并没有弄虚作假行为,不应该废标。个人认为!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3-26 11:15
我认为原件未过期应该是在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才去做的复核工作,关键是要区分好节点。正常以书面为准是没有错误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3-26 11:55
再谈投标文件的复印件问题:

投标文件之所以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无疑是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确保使用中的安全。这个许可证,代表了有关设备和措施和管理等诸多方面,是主管部门颁发的凭证。人们注意了凭证;但是,更应看重其代表的内容。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此类证件,可能说明“没有”;判定“不合格”还算情有可原。

投标文件由于投标人的忽视,放进未延期的许可证。这说明,其原来是有许可证的。但是,没放,是被撤销?还是没办延期?还是放错了?难道评标委员会不应该澄清,也就是弄清楚吗?参看21楼楼主的补充。

简单的“按照程序”处理,等于简单的把人家“废标”,那样,是不尊重投标人,也是对评标不够负责的做法。

实际上,等于越权,不承认有关部门颁发的正本。

一次投标,涉及方方面面,涉及诸多问题。投标人不可能全对,没有任何错误。就像招标师考试一样,没有100分!

而是否允许错误,允许什么样的错误,是否允许澄清,是否接收其澄清,有很多问题要研究。

再者说,否定了这个投标人,对于招标人有什么好处呢?

是不是减少了一个不是心目中的潜在投标人?会不会由于没有竞争导致“招标失败”,等等问题,都是要考虑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qing520qing    时间: 2013-3-26 23:25
很明显,以投标文件为准,做废标处理!
作者: 本大胆    时间: 2013-3-26 23:45
个人意见,应该澄清,问明复印件原件不一致的理由,至于对其理由认可程度,又专家把握~~
作者: liuc    时间: 2013-4-8 11:54
看来实践中是以废标处理居多,招标文件也会把这种情况当作实质性偏离吧。遇到过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图省事,把很久以前复印的营业执照拿来用的情况,招标文件要求营业执照要“通过年检”,后来被废标了。其实这种情况到底算是形式不符还是实质不符合?各有各的道理吧。
作者: wjjst    时间: 2013-4-8 12:08
“复印件是过期的,而原件在有效期内”之类的“不一致”不应视为招标文件中的“原件和复印件不一致”,这里存在偷换概念的问题
作者: huangjh    时间: 2013-4-8 14:42
[s:89]  [s:89]
作者: mantodo    时间: 2013-4-8 16:27
如果没有原件备查,肯定以复印件为准(哪怕复印错误);有原件备查的要求,其目的就是核实投标人的真实情况(往往要求提交原件备查的是采购人认为比较重要的项目,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合同等),招标文件有要求,投标人又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当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支持原件有效,不予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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