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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县一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涵盖了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设立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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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镇采
时间:
2013-3-22 17:05
标题:
县一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涵盖了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设立依据是
县一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涵盖了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设立依据是
如题,现在各地出现一批又一批的县一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涵盖了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其设立依据是什么?
无论政府采购法的第十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
还是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都是规定只有设区的市一级才能设立啊。
作者:
hbzt
时间:
2013-3-26 14:28
[s:72]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3-3-26 15:37
只能说他们,他们建立的 不是 “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也不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因为没有比个统一的标准去评价或衡量,所以没有冲突。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3-26 18:06
没有依据;可能也不需要依据。
正如楼上网友说的,不是
统一规范
的,那就没有限制吧 ?!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讲,不允许县级甚至村级建立“公共资源中心”啊 ?……
作者:
江南虹霓
时间:
2013-3-26 19:4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中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以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是否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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