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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想问一下,资金来源为中央投资及地方财政配套,地方政府可不可以将一个工程类招标 [打印本页]

作者: 本大胆    时间: 2013-3-28 23:08
标题: 我想问一下,资金来源为中央投资及地方财政配套,地方政府可不可以将一个工程类招标
一水利工程,中央拨款给水利厅,水利厅拨款给地方财政,而地方政府将其作为政府采购来对待,这样可否?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3-3-28 23:27
政府采购工程实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这是《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
作者: 本大胆    时间: 2013-3-28 23:32
询问此问题的初衷是为了解决下面的问题:
此项目的监理标开了两次只有1家响应报名,招标失败,那么:1.如按普通工程类招标,按照《某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2次招标失败后,经审批部门(这里审批部门是水利厅)审批,可由招标人指定承包商。2.如走政府采购程序,招标失败后该怎么办呢?选择竞争性谈判?只有1家企业报名;选择询价采购?只有1家报名;那能不能走单一来源采购呢?还有此项目的监理标究竟是按照1的规定执行,还是2的规定执行呢?
我都糊涂了,谢谢各位指点。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3-3-28 23:44
1、《某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否是地方性法规?
      如果不是,则不能作为水利批准不招标的行政许可依据。

      2、监理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不能纳入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批准不招标应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决定,这里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部门,即发改委。据我所知,水利最多只能批初设,并非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4、您所说的水利项目,多半有发改委的批复文件,建议您查找一下。
作者: 本大胆    时间: 2013-3-29 00:02
谢谢。
1.此管理办法,是这个省出台的关于水利工程的管理办法按说是属于地方性法规。
2.为什么监理不能纳入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服务的采购项目?有没有什么依据?
3.省级水利工程的立项审批由省水利厅立项审批。
现在乱就乱在,水利厅要求按照水利厅的规定执行招标,当地政府要求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招标。水利厅已经批准可以直接指定承包商,但是当地财政部门不承认水利厅批复,要求还得进行3次招标,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支付代理费。我勒个去!
作者: 本大胆    时间: 2013-3-29 00:10
再问一下,除地方性法规外,有没有规定几次招标之后可以直接指定的文件?
作者: 本大胆    时间: 2013-3-29 00:19
我都服了,这是《此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办法》其中一条关于不招标的条款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用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我真服了,看看第三条,我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能知道响应招标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没法操作啊~~~
作者: 幽冥太子    时间: 2013-4-9 16:11
呵呵!我们做了一年的水利项目了!专门做水利的!
我们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的。水利部有水利的专门招标程序,这个是不能按照政府采购进行的。
对于政府采购,一般小项目我们都不愿意做。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3-4-10 12:06
(1)政府采购有广义、法定、狭义三个层次(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一页),既然是中央拨款的,就属于广义的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的配套规章规定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单项估算价达到200万或总价达到3000万元的必须招标。若你们的水利工程达到了上述额度和你们省里所规定的额度,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招标。水利工程招投标有专门的规定(参见上述《1200问》第五章第十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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