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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投诉 怎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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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youzi
时间:
2006-11-23 09:07
标题:
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投诉 怎么“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政府采购部门提出质疑和复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部门的答复不满意的,质疑人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内以适当的方式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随着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程序研究的深入,维权意识的提高,政府采购方方面面必然面临新的考验,反映供应商维权的投诉行为与案件必然也会随之增加。我们分析许多投诉案件时发现,有些投诉行为完全可以在事先做好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有效避免。
其中,对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中引发的投诉问题较为普遍。其中包括:信息发布不科学、谈判内容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不符、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数目不满三家即开标、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应允许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等一系列问题都可能引起相应供应商的投诉。并且,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一旦遭遇投诉,处理起来很困难。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6-11-23 09:28
程序上和资质上的投诉成功率最高。
其次是文件中的漏洞,有些招标代理做文件不细致或论证的不充分给投标人以机会。
最难的是投诉评标。除非掌握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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