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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9部委第23号令:淘汰了“废标”这一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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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jjst
时间:
2013-4-2 12:24
标题:
9部委第23号令:淘汰了“废标”这一提法
前两天根据9部委第23号令修改招投标方面的12个文件,其中有一点变化给我较深的记忆:那就是修改后的文件统一将“废标”这种提法改为“否决其投标”,同时也删除了“无效标”这种提法。想起以前同行问我的问题:“无效标、废标、被否决的投标有什么区别?“现在看来不需要再思考这个问题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4-2 19:56
很多人说“废标”这词主要是为显示权威和地位。
张嘴“废标”,闭嘴“废标”很让人讨厌滴。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4-2 22:48
修改后让人更容易接受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3-4-3 08:06
无效标、废标、被否决的投标有什么区别?“否决其投标”让人更容易接受[s:56]
作者:
twotigers
时间:
2013-4-3 08:54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
很多人说“废标”这词主要是为显示权威和地位。
张嘴“废标”,闭嘴“废标”很让人讨厌滴。
(2013-04-02 19:56)
是这样,还含有歧视的味道。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3 12:15
这个问题从2012年2月1日开始就不存在了。不管是从《实施条例》的法条,还是每次《实施条例》的宣贯教育,还是在社区跟帖,我们总能见到有人不厌其烦来纠正“废标”一词。
作者:
hbzt
时间:
2013-4-3 12:39
[s:84]
作者:
招标资深专家
时间:
2013-4-9 11:01
同样的意思,用更柔和的词语来形容
国家职能在转变,一个好的苗头
作者:
haoqiqi
时间:
2013-4-9 14:44
[s:56]
作者:
bentliy
时间:
2013-4-24 12:34
[s:69]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4-26 08:22
不是我等愚钝,实是天朝变化太快啊;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3-4-26 10:05
概念不清,语焉不详的习惯用语应该剔除![s:125]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4-26 12:08
我已经习惯用否决投标 这个专业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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