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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9部委第23号令:通过预审的联合体被固化 [打印本页]

作者: wjjst    时间: 2013-4-2 13:05
标题: 9部委第23号令:通过预审的联合体被固化
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为例,其相关条款修改前为:
第四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修改后为: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3-4-2 13:51
zhigei只给一次机会
作者: cgibin    时间: 2013-4-3 08:26
这个规定,不够人性化了。。。万物都在变,只要对招标人有利、并征得招标人同意,何 乐而不为呢![s:90]
作者: yangzl    时间: 2013-4-3 10:11
初衷应该是通过了资格预审的就对其发出投标邀请。增减、更换成员的就没有进行资格预审,是这个情况吧。
作者: pictxt    时间: 2013-4-3 10:42
标题: 回 cgibin 的帖子
cgibin:这个规定,不够人性化了。。。万物都在变,只要对招标人有利、并征得招标人同意,何 乐而不为呢![s:90]  (2013-04-03 08:26) 
目前的情况,与其人性化不如死板板,如果都不能变通,很多问题就不是问题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3 12:05
   那是可招性分析不到位造成的,《实施条例》和23号令关于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相关规定,是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的。
作者: 徐希鹏    时间: 2013-4-10 10:11
[s:80]
作者: 新手1    时间: 2013-4-10 11:01
招标人的权利被剥夺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4-10 16:28
联合体还真的不能变。
1.资格预审合格相当于身份已定。
2.后来再变相当于预审没用。
3.换联合体成员对招标人来讲存在风险。
俺觉得这条应该是很有必要。
作者: sszixl    时间: 2013-5-3 11:38
减少人为干涉,是件证明联合体一般最终会成为扯皮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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