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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9部委第23号令:恶意弃标不再有“利”可图 [打印本页]

作者: wjjst    时间: 2013-4-2 13:23
标题: 9部委第23号令:恶意弃标不再有“利”可图
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为例,其第58条的原规定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注:这种替补制给了一些投标人可乘之机:即第一名弃标会给第二名中标的机会,而第二名的价格一般又高于第一名,此时第二名往往怂恿第一名弃标,并愿意将差价的一部分给第一名作为好处。
而修改后的条款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3-4-6 09:32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这种说法也需要量化,如果说是投标报价 招标人的预期差距较大,应该 也不会成为中标候选人的啊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4-7 12:55
主要还是依据条例做了修改,但如此修改是比条例更好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4-7 13:10
其实招标人在项目不紧急的情况下,客观的处理方式都是重新招标
作者: ynerbing    时间: 2013-4-7 13:25
个人认为,大力版主的说法很有建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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