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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十行”式评审的出路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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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4-10 18:04
标题:
“一目十行”式评审的出路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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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十行
”
式评审的出路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2013-04-09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279期
分工评审方式的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 虽然它的合法性目前仍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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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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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评审的出路
■ 曹建玉
分工评审方式的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 虽然它的合法性目前仍有争议。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时间,通常都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评标的所有程序中,分配给评委的评审时间(包括审阅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一般都不会超过4个小时。在有限的时间内,如果投标供应商不多,评委就有比较充足的评审时间;如果投标供应商过多,评委们要对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仔细阅读并进行必要的对比分析,显然不符合实际。
以家具项目为例,投标文件一般都在100页-300页之间,最多有多达400多页的,按平均每家200页计算,如果有5家投标供应商,评委就有1000页的评审量,按4小时评审时间算,每分钟的评审量是4.2页;如果有8家投标商,评委就有1600页的评审量,每分钟的评审量是6.7页。与通常的阅读速度相比,这样的速度已经可称为一目十行了。
在家具项目评审中,一个资深而且熟练的专业评委,在评审时可以分清主次,抓住重点,对熟悉的企业有关内容可以一翻而过,与评分无关的内容可以不看。即使如此,认真审阅一份200页投标文件的时间,也应该不少于30分钟。如果需要进行前后对照、分析对比、质询核实,费时会更多。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家具项目投标供应商超过8家,评委将不堪重负。实际上,一个家具项目投标供应商超过8家并不少见。
综合评分法是现在常用的评标方法,评分项目中主观分的项目通常较少,多数是客观分项目,对打分的精确度要求比较高。评委必须认真阅读投标文件并做记录,对评分做出准确判断,不能出现大的偏差,更不能有漏判、误判、错判,否则公布评分时,会受到投标供应商的质疑甚至投诉。所以,项目评审中评委的评审任务是十分繁重的。
要保证高质量的评审结果,必须保证评委有充足的评审时间,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而在投标供应商较多的项目中,这恰恰成为纠结的根源。
面对多家投标供应商,评委的评审办法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是评标不限时间。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评委有充足的时间评审,从容进行分析对比,可以保证评委完全独立评审和打分,漏判、误判、错判少,评审质量高。缺点是:需要解决评委们的食宿,成本较高。通常承办机构都不愿意采用这种办法。
二是限时一个工作日。不超过一天的评审时间,已经是不成文的规则。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成本低,投入少。缺点是:评委压力大,时间太短,被迫走马观花式评审,免不了凭印象,拍脑门,错漏率大幅提高,评审质量下降。
评审时间不能增加,又要保证评审质量,分工评审顺理成章作为解围的必然选择。
三是简单分工评审。为确保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尽量减小差错率,故而将所有投标文件平均分配给评委,分头评审,集中汇总签字。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评委负担小,效率高,评审速度快,成本低;缺点是:与《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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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一诚
”
原则不符,违背了评委应当独立评分的规定。
四是有条件的分工评审。有分项评审、分类评审、分组评审等形式,初评结果提交评委会,经全体评委审查通过,形成最终评审结果。这些方式的优点是:评委负担较小,评审速度较快,差错率低,成本低。缺点是:如果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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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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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评委独立评审打分的措施不严密,会有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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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边球
”
之嫌。
比较以上办法,第四种办法既能加快评审速度,又能保证有比较好的评审质量,代理机构、评委、采购人、投标商、监督委等各方都能接受,可行性最大。
应该承认,有条件的分工评审是一种折中的选择,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如果将来有关法规能对评审时间和评委工作量作出明确的界定,问题或将不复存在。
(作者系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责任编辑 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279期
保存时间:2013/4/10
原标题: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www.cgpnews.cn/llqy/16988.htm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4-11 08:44
虽然不完全赞同该评审专家相关观点,但对该专家这种职业精神很敬佩!试问专家库里的专家们,有多少全面掌握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多少人认真看了参与评审项目的采购文件,有多少人严格遵守采购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评审,有多少人细致耐心地看了所有投标文件?
作者:
饺子
时间:
2013-4-11 09:44
学习学习!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4-11 10:14
这种分工式过去用的比较多,尤其是大的项目即使是评几天,也得分工,经常是商务一组、技术一组;或几个专家有看商务的,有看技术的,最终汇总。但是现在一般市场监督的都不会同意。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4-11 12:57
我们的评标专家承担了评标最大的工作量,却得到了很少报酬;与法律赋予其很大的权力相比又承担了较少的责任。因此会出现一目十行的现象。
如果评标专家乃至评委会的责、权、利在法律意义上达到了平衡,那么许多问题会迎刃而解。
不知道国外是怎么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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