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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释义关于对资格预审的说明 [打印本页]

作者: 李安傅    时间: 2013-4-10 19:03
标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释义关于对资格预审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对投标人的限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释义: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所谓控股关系,见第八条释义。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事业单位。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两个单位在同一标段或者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容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现象,影响竞争的公平,因此有必要加以禁止。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潜在投标人负有主动披露其可能存在本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义务,不主动披露构成弄虚作假。二是本条第2款规定不适用于资格预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可以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参加资格预审,但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具体选择方法,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关于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可以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参加资格预审,大家有没有不同意见呢,这样为什么就不影响公平了?对于其它潜在投标人而言,只来一个单位,潜在投标人数量有减少,可以增加入选的可能吧?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4-11 14:08
我认为释义里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在招投标环节中,最激烈的竞争并不在于资格审查环节。释义里说“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也就是说,在资格审查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中最多只有一家可以通过(具体的可按资审文件规定的方法)。所以,就算资审时采用的是有限数量制,也不会剥夺其它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的权利,在这方面来讲,也算是相对公平的。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4-11 15:33
楼上的解释非常清晰,可能楼主误解了法规的含义,以为参加投标的明确一个,但是通过预审的可能好多个。对于单独一个项目的预审,不存在这种问题。

但是也有可能是社会上搞的预选承包商,这样就会影响公平了吧。如果100家单位参加年度预审,有限数量,录取50家,其中80家有各种连带关系,那剩余20家的通过几率就小多了,这样的情况如何看待呢?
作者: maolinfan    时间: 2013-4-11 16:54
提醒大家注意,上述《释义》中对《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解释,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相抵触。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4-11 17:00
标题: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提醒大家注意,上述《释义》中对《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解释,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相抵触。 (2013-04-11 16:54)
也有点道理……
作者: 李安傅    时间: 2013-4-13 10:53
标题: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提醒大家注意,上述《释义》中对《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解释,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相抵触。 (2013-04-11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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