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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提不合理要求酿苦果 可可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4-16 17:09
标题: 提不合理要求酿苦果 可可 【转贴】
提不合理要求酿苦果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13-04-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可可

"没想到你们公司会参与本次投标,也许是没有仔细看招标文件吧?你们公司的业绩估计不符合要求。"在某市一个网络集成建设及监理采购项目的开标现场,W公司的投标代表对Y公司的投标代表说。

虽然Y公司的实力没有W公司强,但Y公司的投标代表不甘示弱地说:"谁说我们公司的实力达不到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注册资金100万元,您大概不知道吧,我们公司在年初就办完了增资注册手续,现在的注册资金是100万元。"Y公司的投标代表本来以为这么一说,W公司的投标代表就会哑口无言,不曾想W公司的投标代表听后反而笑着说:"你们公司增加注册资金谁不知道啊,你们的业务员逢人便讲。我的意思是说你们的经营业绩可能达不到本次招标的要求。"

"经营业绩达不到要求?"听到这样的话,Y公司的投标代表马上紧张起来,并随即打开随身携带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翻看,忙碌半天终于找到资质要求的相关内容。果然,除了注册资金之外,还有几项资质要求他没有太注意。

仔细研究之后,Y公司投标代表发现有两项要求他们公司达不到:供应商须在本市行政事业单位中具有8个单项合同金额为2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业绩;投标人在本市设有总部或分公司,必须具备不少于40人的本地技术支持人员。这样的结果让该投标代表大吃一惊。

可能是因为公司最近参与投标的项目比较多,前几天领导给他本次采购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时,他以为领导肯定都看过了,就没有很仔细地研究,而是专心地准备其他项目。同时,他以为这个预算只有100万元的项目资质要求应该不会太高。

事有凑巧,听到W公司投标代表和Y公司投标代表聊天的另一名投标供应商代表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不过这位供应商代表与Y公司投标代表一样,所在公司同样不符合要求。

这样一来,报名参加投标的5家供应商中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就只剩下3家,好在还能满足公开招标的要求。可是这种庆幸的感觉并没有维持很久,因为3家供应商不是在比谁的报价低,而是在比谁更高,分别达到92.54万元、96.86万元、97.78万元。按照预计,这个项目的中标价格应在60万元左右,预算很充足,可是现在3家供应商的报价都在90万元以上,这让采购人感觉很不爽,但又没有办法。3家供应商对这样的局面非常得意:"要不是那些小公司被挤走,我们还真不敢报出这样的价格。"

按照既定程序,评标委员会最终确定报价92.54万元的供应商中标。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不吞下这枚由不合理的资质要求酿成的"苦果"。


源自: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可可  

保存时间:2013/4/16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95143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3-4-16 17:27
呵呵 不知这个项目是几年前的还是最近一年的,如果是近一年的,那么这个招标文件制作我不说它违法,至少违规,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里“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该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果招标文件违规就不存在合法合规的结果。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3-4-16 17:36
仅就文章里给出的一些信息来看。利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规不合理的规定排除异己,剩下的三家其实是一家,这样才会出现三家报价如此集中在高价位,最终高价中标。

就我的工作经验来看,即便只剩下三家竞标,如果这三家没有串标、围标、陪标等现象,而是相互有竞争的,也不会出现文章中的那种结果。
作者: 美丽天使    时间: 2013-4-16 19:13
如果这是真实的,一定是有问题的!查[s:90]
作者: yymc1978    时间: 2013-4-17 08:48
猫腻啊,查查就知道很多问题了。
作者: mantodo    时间: 2013-4-17 09:27
这些条件不应放在资格条件里,可以作为加分条件提出。从采购人提出的条件来看,显然是具有针对性的。如果分值设置得比较高,就算其他几家供应商有资格参加投标,也极有可能得出同样的结果。
作者: mantodo    时间: 2013-4-17 09:37
标题: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仅就文章里给出的一些信息来看。利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规不合理的规定排除异己,剩下的三家其实是一家,这样才会出现三家报价如此集中在高价位,最终高价中标。

就我的工作经验来看,即便只剩下三家竞标,如果这三家没有串标、围标、陪标等现象,而是相互有竞争的,也不会出现文章 .. (2013-04-16 17:36)
这个案例明确采用的是公开招标,也就是一次报价定标,采购人也好、投标人也罢,只能就已经开标的材料进行评标,不得有任何实质更改,这既可以说是公开招标的严谨性,也可以说是其局限性。相对来说竞争性谈判就灵活得多。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4-17 12:12
不知道这位“可可”从哪里找来了这么多的故事?
作者: yuewuhen    时间: 2013-5-4 11:12
[s:89]
作者: zqxnankang    时间: 2013-5-4 11:35
采购单位,此乃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悲哀呀!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5-4 18:45
关键是投标单位之间都好熟悉哦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5-5 21:57
如果是近一年的事,那说明财政部的文件就如同废纸。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5 22:23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不知道这位“可可”从哪里找来了这么多的故事? (2013-04-17 12:12)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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