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竞争性谈判的应标供应商在实际操作中和法律规定的不一致
[打印本页]
作者:
p_q
时间:
2013-4-19 08:32
标题:
竞争性谈判的应标供应商在实际操作中和法律规定的不一致
在我这里实际操作中,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都是看到竞标公告,自己主动来报名的。从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的竞标信息看,很多其它代理机构发布公告也是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加。
看到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按法律规定应该是谈判小组定向选择特定的几家供应商。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
不特定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是公开招标的
最显著特征
,按实际操作,我觉得竞争性谈判也具有这个特征。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4-20 08:06
实际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各地都不太一样,北京的程序供参考: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205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4-20 10:53
政府采购法中的竞争性谈判的法定程序原本就设置不合理,实践中的操作大多游离于法律规定之外。
不知有关部门为何还急于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管理办法》。
作者:
diwei3000
时间:
2013-4-20 16:50
财政部的作为有点慢
作者:
jpxrcjxg
时间:
2013-4-27 09:32
别洗它,要不是这些泥,这破车早就散架了。
作者:
徐希鹏
时间:
2013-4-27 10:04
[s:125] 认同楼主实际工作中的观点
作者:
我不想干招标
时间:
2013-4-28 15:19
重点在于谈判吧 ,在于两次报价的过程 ,这是和公开招标最大的区别
作者:
yuewuhen
时间:
2013-5-7 16:31
[s:84] [s:30] [s:56] [s:80] [s:58] [s:30] [s:90] [s:80] [s:80] [s:80]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