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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汪才华适应电子招投标,代理机构要变成管家和顾问 [打印本页]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3-4-19 14:21
标题: 汪才华适应电子招投标,代理机构要变成管家和顾问
适应电子招投标,代理机构要变成管家和顾问
2013-04-18 00:00:00                                    中国经济导报     汪才华                 



汪才华

    经过近30年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6000家左右的招标代理机构。面对电子招标投标这一技术革新,必将带来程序简化、效率提高的新局面,集中交易场所和招标人、第三方同时与招标代理机构构建的交易平台竞争的格局即将展现在我们面前,随即从事程序性服务的人员需求大量减少,现行处于竞争末端提供同质化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将面临在市场化竞争中消失的危险。对于这一涉及行业生死存亡的问题,是全行业需要共同考虑的问题。因此,探讨电子招标投标形势下招标代理机构面临的挑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代理机构与集中交易场所相比处于弱势

    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数量已经达到988个,比2011年12月增加了258个,增长率为35.5%。其中,省级建立的市场13个,地市级建立的市场198个,县级建立的市场777个。另外从政府公报显示的332个地级市来看,60%的地级市均已在2012年上半年设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可以想象,地市级全覆盖下的集中交易场所的建立将指日可待。作为事实上处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虽然《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做出了仅提供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的限制性规定)的集中交易场所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参与交易平台的竞争,很显然,招标代理机构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作为受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提供集中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场地的以事业单位性质为主的单位,掌握着其他竞争主体所不具备的资源和环节,享受着政府给予的各种拨款和优惠政策,这些都是处于被管理地位的招标代理机构所没有的。
    二是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正在使用和即将推出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已经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这些实践将为集中交易场所进一步全面推进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打下坚实的基础。而据笔者所知,至今还没有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建设的交易平台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先例。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竞争中落败于具有垄断优势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

    大型企业自建交易平台将成为趋势

    近年来,一些大型集团公司自发地建立了自己的招标采购平台。就大型企业来看,其扮演招标投标中的招标人的角色,《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6条允许其参与交易平台的竞争。
    一些大型企业的招标人往往还自办了招标代理公司,由自办的代理公司来运行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虽然业内人士对这种“内部繁衍”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平性、公正性有所争议,但笔者认为,毕竟《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对自行招标几乎没有设置门槛,也没有将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纳入竞争性招标的范围,同时也没有限制招标人或作为企业的招标人设置招标代理机构,只是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对资质申报具备的条件规定上做出了几乎一致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限制性规定。
    因此,大型企业自建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会成为一种趋势。随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正式颁布施行,大型企业将加快建设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步伐。

    招标代理机构应拓展业务应对挑战

    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变革必将带来传统招标方式下工作效率的提高和程序性、流程化工作的减少,招标代理的市场化需求随之下降,同时使招标代理机构面临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垄断法定招标项目电子交易平台和大型企业自建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带来的挑战。招标代理机构如何应对这些挑战?笔者有以下一些建议。
    ——开拓中小型企业电子招标投标市场。
    电子交易平台的构建需要几年的时间和动辄上千万元的投入,而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其招标采购并不具有上述特性,又无法投入巨资和专业人员、设施来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笔者认为,这方面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招标代理机构应借《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第一部分:交易平台技术规范》出台的“东风”顺势而上,尽快打造中小型企业电子招标投标的交易平台。当然,交易平台的搭建在建设之初肯定会遭受市场冷落的困境,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一定的心理准备。毕竟当交易量不大的时候,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数量有限,点击量、影响力也有限,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待交易量、人气上升后,电子招标投标的集中效益、规模效益、后台数据挖掘的效益才能真正得到体现。
    ——尽快实现交易平台下游业务的对接和行业、专业电子招标投标模板的建立和积累。
    与集中交易场所建立的交易平台作用不同,如何实现自行招标和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内部的管理系统与交易平台进行对接,如何解决招标文件的差异性,特别是不同行业和特性招标项目的技术部分的差异性,是需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去考虑的问题。这就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要建立或对原有的办公软件进行改造,实现OA办公系统或企业ERP(企业资源计划)与交易平台的无缝对接,避免一个招标采购项目需要在不同系统输入多次带来的时间效率损失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应抓住电子招标投标数据对接、共享相对更加便捷之机,不断充实招标模板,向专业精而深的方向发展。有条件的,可以将这些对接产品和招标模板形成知识产权向市场销售。
——拓展招标投标咨询业务。一些从事自行招标的招标人有很多招标咨询业务。这种咨询业务既包括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的宣贯和招标文件编制技巧、典型案例解析等知识的培训,也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标段划分、潜在投标人市场情况分析、异议质疑处理、特定专业评标专家的选取、招标文件审查等实践操作事项的咨询。这种咨询业务还可拓展到为招标人单独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等。
    ——向管家型、顾问型的招标采购服务方向拓展。
    在2012年招标投标行业峰会暨电子招标投标发展论坛上,与会代表已经提出电子招标投标就考虑提供配送、仓储、商务谈判等供应链全流程的“管家式”服务。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应该考虑围绕提升项目全生命周期价值为业主提供顾问式的服务,不单考虑招标采购的一次性费用,还要考虑运行、维护、报废等费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海济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 yt忧蓝    时间: 2013-4-19 15:56
[s:90] [s:30]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4-19 16:08
祝贺楼主的文章发表 !而且,被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及时转发!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95363

另,楼主的文章,能否继续跟帖在:“纸质媒体”汇总一文 ?
作者: anny-8000    时间: 2013-4-19 16:28
电子招标投标市场还在推广阶段,各地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操作模式都不一样,要统一整合还是一个比较漫长的阶段。[s:125]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3-4-20 07:50
电子招标是大趋势,招标代理机构功能必将弱化
作者: 饺子    时间: 2013-4-22 13:22
学习一下!感谢LZ分享!
作者: duo_la    时间: 2013-4-25 11:12
随着电子网络的发展,电子招投标是大势所趋,但同时会面临同质化问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将会转向精细、专业方向。
作者: 徐希鹏    时间: 2013-5-8 09:13
[s:89]
作者: yuchunsong    时间: 2013-5-16 19:49
既然弱化是大势所趋,从事咱们行当的同仁们应该及早健身,谨防淘汰。尤其是刚入行的新人,加强自我修养才能真正扎下根基
作者: maolinfan    时间: 2013-5-29 09:06
电子招标推出,并非意味“招标代理机构要变成管家和顾问”。说“顾问”还贴点谱,因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是为招标人提供代理服务,类似于“顾问”,不管是否推出电子招标,这一功能都不可或缺,但说“管家”或是“管家婆”则欠严谨,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委托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民意开展业务,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招标代理机构“永远成不了管家”。

电子招标推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由过去“重程序过程、轻能力建设”而转变为提高职业能力素质建设,把重心转移到如何为招标人提供优质服务方面上来,特别是提高对招标项目合同管理和风险预判、防范能力,把招标采购的功用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简单的走走程序。这些年我始终认为,招标采购机构和人员的能力,应该远远高于项目管理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具体负责履行合同的人员能力,因为招标投标的核心在于对合同管理主要内容的“预设计”和“风险预防”,进而才能服务于经济建设。但招标代理制度的设计,导致了许多从业者单纯认为招标代理就是“走程序”而忽视自身“能力建设”,长此以往,势必会让“电脑”取代,这是大家都不希望看到的。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3-5-29 09:23
这些年我始终认为,招标采购机构和人员的能力,应该远远高于项目管理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具体负责履行合同的人员能力,因为招标投标的核心在于对合同管理主要内容的“预设计”和“风险预防”,进而才能服务于经济建设。但招标代理制度的设计.
就您上述一段话来说,我认为招标代理对于“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来说,处于项目管理中很小的一环,理论上是应该和“设计”一样属于高智力活动,对造价和项目的影响很大,地位和重要性应该高于“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但从实际来看,小而散、“夫妻店”式的大量招标代理存在的现状,不可能做到这点。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5-29 11:32
夫妻店早晚要垮台,而且很快。只是还有市场而已,即还有单单为了给人走个程序滴。。。。。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3-6-3 20:52
招标代理属于业主委托方,业主自行招标,还是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交易中心的权利过于大。从目前形势上看。政府已经插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业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作者: nice_juan    时间: 2013-6-5 17:16
那考招标师以后有可能会演变成为招标咨询师了?[s:90]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6-5 17:27
标题: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电子招标推出,并非意味“招标代理机构要变成管家和顾问”。说“顾问”还贴点谱,因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是为招标人提供代理服务,类似于“顾问”,不管是否推出电子招标,这一功能都不可或缺,但说“管家”或是“管家婆”则欠严谨,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委托范 .. (2013-05-29 09:06)
招标师的能力,可能暂时无法达到建造师、监理师、造价师的水准,因为在本人看来,招标投标的理论体系建设尚不成熟,很多操作上的问题甚至连技术/管理标准都没有,和建造师、监理师、造价师根本无法相提并论,住建部的其他设计类证书我就不说了,那基本都是技术类证书,管理几乎不做要求,而招标师一个脱胎于管理、法律法规、实际操作的职业,怎么能和以上几个“师”相提并论?起码暂时看来是可笑的,但是今后是否能达到,我希望能!但必须能够吸引更优秀的人才加入其中,共同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才可能实现!
作者: zbdzbd    时间: 2013-6-5 20:17
[s:125]  [s:125]
作者: yuchunsong    时间: 2013-6-17 20:57
标题: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电子招标推出,并非意味“招标代理机构要变成管家和顾问”。说“顾问”还贴点谱,因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是为招标人提供代理服务,类似于“顾问”,不管是否推出电子招标,这一功能都不可或缺,但说“管家”或是“管家婆”则欠严谨,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委托范 .. (2013-05-29 09:06)
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招标的本质是合法合理完成业主采购意愿的服务过程和行为。电子化的强势摄入和政府采购市场的侵略行为已经极大的压缩了招代的生存空间。政府连制定标准文件这种小事都要亲历亲为。各种招标代理协会就沦为人大类似的“名义”立法机构。
代理行业真是越来越规范,也越来越无趣
作者: yeziap    时间: 2013-6-19 11:57
对自行招标几乎没有设置门槛 这话不赞同,首先自行招标办法对适用范围就卡住了绝大多数项目的自行招标,该文件适应范围是国家发改委审批项目,而绝大多数项目到不了国家发改委层面。对国企而言,审计对自行招标查的很严格,而企业自行招标需要办理的手续往往是没人搭理的,省发改委怕担责任。当然,大型央企是牛气一些。
作者: sdwf    时间: 2013-7-14 11:19
大势所趋,提前准备应对!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3-7-14 19:56
标题: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电子招标推出,并非意味“招标代理机构要变成管家和顾问”。说“顾问”还贴点谱,因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是为招标人提供代理服务,类似于“顾问”,不管是否推出电子招标,这一功能都不可或缺,但说“管家”或是“管家婆”则欠严谨,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委托范 .. (2013-05-29 09:06)
“管家”一词,我最早的提法是“保姆”
作者: ansx    时间: 2013-7-15 16:03
就本人粗浅的理解,对招标代理机构而言电子招投标的推行的意义远不如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里要求市级以上政府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电子招投标法要求建立的电子交易平台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而言是减少投标成本、简化招标程序的物理工具,但是政府所谓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也就是目前由各地纪检监督部门主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在意识层面或政策层面给错综复杂的招投标管理又增加了一个混乱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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