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潜在投标人不等于投标人 马正红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4-21 10:21
标题: 潜在投标人不等于投标人 马正红 【转贴】
潜在投标人不等于投标人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3417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马正红   

在采购程序中,我们往往把购买或下载了招标文件、参加标前答疑会、参加现场勘查、提出疑问的供应商都叫做投标人,笔者认为不妥,准确说法应当称其为潜在投标人。在采购实践中,应区分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概念。

购买文件只是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不等于投标人,只有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才可以称其为投标人。笔者理解,所谓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采购人公布的采购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符合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可能有兴趣参与投标的供应商。

简单来讲,潜在投标人是指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资质并有兴趣参与投标的单位,也即潜在投标人是有资格但还没有正式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这个说法一般在投标截止前或开标前用到。供应商购买或下载招标文件、参加标前答疑会、参加现场勘查、提出疑问等程序,并不代表他们一定会正式投标,只有在投标截止前正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才是投标人。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关系属于部分和整体的关系。投标人从潜在投标人中产生,潜在投标人包括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名单须保密

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临界点在投标截止时间,也即开标时间,只有投标截止时间(也即开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才是投标人。开标前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是不能透露和公开的。有关法规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如抬高投标报价,或者结成共同联盟,通过提高或者降低报价等手段有意让某个投标人中标,损害采购人利益。

培育市场 提高投标人占比

在采购实践中,往往用投标人与潜在投标人的比例来反映参与度和关注度的大小。有些冷门采购项目往往存在投标人与潜在投标人的比例过低的问题。笔者觉得该比例最好在33%以上,也即一个采购项目,最好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潜在投标人真正参与投标,这样供应商链就比较完整而且竞争会更加充分,也不至于采购失败。有些冷门采购项目,投标人与潜在投标人的比例低于20%,也就是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很多,但真正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却20%不到。

笔者最近负责一个专业设备采购项目,下载招标文件的单位有30家,但开标截止前送达投标文件的只有2家,不足3家,因此采购失败。

为什么潜在投标人不参与投标呢?原因主要来自供应商自身,有供应商没有该专业设备、新供应商仅为了解行情、自身竞争力不够或利润太少、资格或产品不合强制采购要求等,因此对于一些冷门或新颖的政府采购项目,也有必要培育政府采购供应商市场,以提高投标人与潜在投标人的比例。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417日第14444版       责任编辑:lhxln

保存时间:2013/4/21
原标题:潜在投标人不等于投标人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discussion/20130417/discussion_587557.html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1 12:45
     作者是从招法的角度来理解“投标人”的,作者的解读紧扣了招法“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从招法角度来看,作者的观点是正确的。
     但是从政府采购,采用招标方式的财政部18号令第8条来看,“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显然在定义上就没有招法的严谨。
     若把“参加投标活动”,应理解为“提交了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了”,即符合“投标人的概念。后面的法条还大量出现”供应商“的字眼,难道,法条后面写的供应商不是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即不是投标人?是潜在供应商,是潜在投标人?[s:116][s:115][s:107]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3-4-21 18:50
财政部18号令第8条来看,“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
这条规章后面,还是大量出现供应商,以及大量出现供应商,可能写18号的财政部人也是糊里糊涂的!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3-4-21 18:51
财政部18号令第8条来看,“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对的,这条规章后面,还是大量出现供应商,以及大量出现投标人,可能写18号的财政部人也是糊里糊涂的! 建议修改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4-21 18:56
政府采购的方式不只是招标,所以有些个不好表述。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3-4-21 22:0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作者是从招法的角度来理解“投标人”的,作者的解读紧扣了招法“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从招法角度来看,作者的观点是正确的。
     但是从政府采购,采用招标方式的财政部18号令第8条来看 .. (2013-04-21 12:45) 
支持!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4-22 08:46
从范围上应该是,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投标人)>=投标人>=合格投标人>=有效投标(人)
招标采购最终只有一个中标人,因此真正的竞争是在投标人之间准确的说是有效投标(人)之间。一个项目无论多少人关注,多少人参加投标,真正的竞争是在最后那几个有效投标(人)之间。所以能投出有效标才是最需要培养的,我们编写招标文件的时候除了一些法规规定的必要要求的外,很多是需要根据供应商的情况来确定的,过多的不切实际的、与招标本质无关的要求,可能最终减少有效投标(人)数量,减小竞争和选择,甚至导致招标失败。政府采购中尤其是货物和服务采购,内容五花八门,投标人情况也参差不齐,招标文件也不能千篇一律,要根据情况变化,有关这个要求在财政部18号令第二十二条有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2 09:23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从范围上应该是,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投标人)>=投标人>=合格投标人>=有效投标(人)
招标采购最终只有一个中标人,因此真正的竞争是在投标人之间准确的说是有效投标(人)之间。一个项目无论多少人关注,多少人参加投标,真正的竞争是在最后那几个有效投标(人)之 .. (2013-04-22 08:46) 
    本人不是太明白版主跟帖的意思,特别这个:“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投标人)>=投标人>=合格投标人>=有效投标(人)”以及“政府采购中尤其是货物和服务采购,内容五花八门,投标人情况也参差不齐,招标文件也不能千篇一律,要根据情况变化,有关这个要求在财政部18号令第二十二条有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继续请教版主,麻烦版主解读下。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2 09:53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
从范围上应该是,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投标人)>=投标人>=合格投标人>=有效投标(人)
招标采购最终只有一个中标人,因此真正的竞争是在投标人之间准确的说是有效投标(人)之间。一个项目无论多少人关注,多少人参加投标,真正的竞争是在最后那几个有效投标(人)之间。所以能投出有效标才是最需要培养的,我们编写招标文件的时候除了一些法规规定的必要要求的外,很多是需要根据供应商的情况来确定的,过多的不切实际的、与招标本质无关的要求,可能最终减少有效投标(人)数量,减小竞争和选择,甚至导致招标失败。政府采购中尤其是货物和服务采购,内容五花八门,投标人情况也参差不齐,招标文件也不能千篇一律,要根据情况变化,有关这个要求在财政部18号令第二十二条有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本人不是太明白版主跟帖的意思,特别这个:“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投标人)>=投标人>=合格投标人>=有效投标(人)”以及“政府采购中尤其是货物和服务采购,内容五花八门,投标人情况也参差不齐,招标文件也不能千篇一律,要根据情况变化,有关这个要求在财政部18号令第二十二条有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继续请教版主,麻烦版主解读下。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3-4-22 10:4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本人不是太明白版主跟帖的意思,特别这个:“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投标人)>=投标人>=合格投标人>=有效投标(人)”以及“政府采购中尤其是货物和服务采购,内容五花八门,投标人情况也参差不齐,招标文件也不能千篇一律,要根 .. (2013-04-22 09:53) 
很好理解吧,我懂了![s:125][s:125]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2 11:04
标题: 回 carvon 的帖子
carvon:很好理解吧,我懂了![s:125][s:125] (2013-04-22 10:41) 
哈哈,版主不在,那我先请教您!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4-22 11:35
标题: 回 carvon 的帖子
carvon:很好理解吧,我懂了![s:125][s:125] (2013-04-22 10:41)
那请您先解释解释!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2 11:36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从范围上应该是,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投标人)>=投标人>=合格投标人>=有效投标(人)
招标采购最终只有一个中标人,因此真正的竞争是在投标人之间准确的说是有效投标(人)之间。一个项目无论多少人关注,多少人参加投标,真正的竞争是在最后那几个有效投标(人)之 .. (2013-04-22 08:46) 
   版主跟帖的“第二段”,应该是回答作者的问题吧,而不是说“供应商、投标人”这个问题了,是吧?
       晕,我还停留在“供应商、投标人”这个问题上。
作者: 祝子    时间: 2013-4-28 16:41
待富者=富者?啥记者啊......还需要长篇大论吗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4-28 17:03
简单来讲,潜在投标人是指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资质并有兴趣参与投标的单位,也即潜在投标人是有资格但还没有正式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这个说法一般在投标截止前或开标前用到。供应商购买或下载招标文件、参加标前答疑会、参加现场勘查、提出疑问等程序,并不代表他们一定会正式投标,只有在投标截止前正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才是投标人。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关系属于部分和整体的关系。投标人从潜在投标人中产生,潜在投标人包括投标人。



楼主这句话的第一句话指具备相应资质不严谨,其实不具备资质的也有可能购买标书参加投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4 22:53
    先提一个问题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按照法条表述的理解,在具体政府采购活动中,只有我们常说的中标人、中标供应商才能叫“供应商”???[s:108][s:107][s:92][s:98][s:98][s:98][s:98][s:98]
     
     按照上述的理解, 《招标投标法》中的“投标人”是否应该这样定义: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人提供(完成)招标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s:106][s:95][s:94](《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4 22:58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不是15楼这样想当然去理解“供应商”概念的,《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一条是解释、明确“谁”可以成为供应商。
     若是如此,请问潜在供应商是何方神圣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4 23:21
    从政府采购,采用招标方式的财政部18号令第8条来看,“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
     若把“参加投标活动”,应理解为“提交了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了”,即符合“投标人”(第29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的概念,也就是说不参加投标活动的,不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叫潜在投标人?
     再看财政部18号令。
     第3条第3款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描红的“供应商”怎么理解?因为这是第3条,第8条才定义:“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
      还有,在第8条后面的法条,大量出现针对“供应商”的法条,这“供应商”不是“投标人”,是何方神圣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4 23:24
   还有可恶、可笑的
       第2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4 23:2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还有可恶、可笑的
       第2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
    还有,在财政部18号令中,法条一下子”采购人“,一下子”招标人“,不把您搞晕,我就不是财政部18号令。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4 23:3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还有可恶、可笑的
       第2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

     在法条中, ”单位“一词用的可恶、可笑。
    第39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若是采购人自行采购,第39条,你说有多么拗口啊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4 23:34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这两项,我是百思不得其解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4 23:37
 还有业内行家发现的:
   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4 23:43
  怎么理解第36条的”应当“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5 22:0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先提一个问题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按照法条表述的理解,在具体政府采购活动中,只有我们常说的中标人、中标供应商才 .. (2013-05-04 22:53) 
  “中标供应商”改为“成交供应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5-6 08:24
政府采购很多名词都考虑兼顾招标和非招标方式,而且目前招标采购行业有关名词也没有特别统一的国家规范,所以大家看法律尤其是一些规定、办法等,以不影响理解为限,如果发现有影响理解的情况请及时提出。
另外建议我们在编写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时,尽量保持一致为好。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6 09:23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
政府采购很多名词都考虑兼顾招标和非招标方式,而且目前招标采购行业有关名词也没有特别统一的国家规范,所以大家看法律尤其是一些规定、办法等,以不影响理解为限,如果发现有影响理解的情况请及时提出。
另外建议我们在编写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时,尽量保持一致为好。
     在没有修订、修改前,也只能如此。
     另: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后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这是《政府采购法》的法条,具体规定。例如投标人、采购人等名词,都在法律中找到定义,不能说没有特别统一的国家规范(我理解法律也属于规范的一种,而且是效力最高的规范)。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