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青:为什么要报名?预审吗?
如果有规定报名时间,而且还有报名截止时间,肯定不能一起开标了。不如不规定报名程序。 (2013-04-22 09:24)
wu·明松:现在有些地方的有些部门监管的公开招投标项目,必须要有现场报名环节而不能直接购买标书(特别是还没有进行电子化的项目),不管是预审还是后审。所以这个环节,也不是说代理想取消就可以取消的。 (2013-04-22 10:07)
zzj0102:试着解答您的问题:
1、个人认为是可以。
2、个人开标时间无须延迟,因为招标法24条的规定是“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请注意“开始发出之日”与“发出之日”的区别。个人认为,只要您在之前已经有招标文件售出,那么招标文件的“开始发出之日”就 .. (2013-04-22 15:47)
wu·明松:
1、关于是否延长开标时间,我认为还是得看具体情况。假如开始报名当天就开始发售标书,原计划从开始发售之日20天后开标,按LZ的情况,则是20-(原发售标书5天+3天延期)=12天。最后一天获得标书的人,就没有机会提出答疑了,这对部分潜在投标人明显不利。国家规定最少20天的等标期,又规定发售文件必须5天,还规定疑问需开标前15天提出并答复,若刚好定在开始发售文件后20天开标,最后获得标书的人就没有时间提答疑了,但是这样做不违法,却不合理。所以,这个规定本身就不是很严谨,只能在实际操作中把握好。
wu·明松:
1、关于是否延长开标时间,我认为还是得看具体情况。假如开始报名当天就开始发售标书,原计划从开始发售之日20天后开标,按LZ的情况,则是20-(原发售标书5天+3天延期)=12天。最后一天获得标书的人,就没有机会提出答疑了,这对部分潜在投标人明显不利。国家规定最少20天的等标期,又规定发售文件必须5天,还规定疑问需开标前15天提出并答复,若刚好定在开始发售文件后20天开标,最后获得标书的人就没有时间提答疑了,但是这样做不违法,却不合理。所以,这个规定本身就不是很严谨,只能在实际操作中把握好。
zzj0102:招标法关于20天等标期的规定,只是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言的。
招标投标法体系中,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设置了不同的程序要求,而且监督的严格程度也有不同。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 (2013-04-23 09:46)
ylsft: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案例中的,延期延长的是报名期,从没延长时间之前已经有5日的报名期了,所以,仍然认为,不用再延长开标时间的。
“案例中的,延期延长的是报名期,从没延长时间之前已经有5日的报名期了,所以,仍然认为,不用再延长开标时间的” |
?哪些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
lixshan:同意总版主的观点。
个人认为ylsft 前辈的问题是令很多人都头疼的事情。本身就是要能法律的范畴内,如何令不合法的实际操作能够得到合法的解释。很纠结的事情。
所以,个人认为这件事就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不要再考虑是否公平了。
这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该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 .. (2013-04-25 11:20)
学以致用: 就您提供的情况:“案例中的,延期延长的是报名期,从没延长时间之前已经有5日的报名期了,所以,仍然认为,不用再延长开标时间的”
这结论下得有点绝对了!
(2013-04-25 09:16)
学以致用:还是不严谨,有漏洞 (2013-04-26 08:22)
ylsft:再改:案例中的延期,延长的是招标文件发售期,是从原公告中招标文件发售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延长的,如果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没有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议,且有至少三家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就可以按照既定程序开标,不用延长开标时间。这样呢?
(2013-04-26 08:27)
学以致用: 还是不严谨呢! 暂不考虑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有效,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这些情形,只针对您提出的问题。 (2013-04-26 08:57)
学以致用: “报名”(也是您说的“出售”招标文件)时不足三家。不足三家,即有可能是没有潜在投标人“报名”,或者1、2家潜在投标人“报名”。当没有潜在投标人“报名”,意味在原定“报名”期,没有发出第一份招标文件。
&nb .. (2013-04-26 09:36)
ylsft:请看后面的跟帖,如果还不能让您有所判断,需要再说明什么你说?我会及时补充。 (2013-04-26 09:56)
ylsft:《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指的是招标文件发售期的第一天也就是开始的时间 .. (2013-04-26 09:55)
学以致用:
其实社区类似的帖子很多,您看看后再思考下!
ylsft:人生最最痛苦的事情,不是人活着钱没了。而是,一个问题讨论来讨论去,却没有一个最终的答案。 (2013-04-26 12:04)
ylsft:呵呵;客气了,我也是去年4月17日第一天接触这个行业,以前只听说过招投标这几个字而已。千万别称我为前辈,会让很多人笑话的。工作的原因,同时也是我们这边对招投标知识了解匮乏的原因,造成很多该出现的、不该出现的问题,接二连三的发生。所以,我发疑问帖多一些,遇到的犄角 .. (2013-04-26 08:06)
沈律师:
仅延长报名时间(招标文件发售期),开标时间可以不变。
学以致用: 其实社区类似的帖子很多,您看看后再思考下!
(2013-04-26 09:59)
从招标文件正式发出的第一天算起”,您写成了第一种可能了)。 |
招标人保险起见,以发售期(招标公告明确发售期的情形)最后一天开始计算20天(一般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哈,特殊的不说)来明确投标截至时间,以保证不违反招法的规定。 |
当发售期最后一天都没有“发售”出第一份招标文件,或者不足三份,这属于我在之前提到的另一个极端的情形了,可看看前面跟帖。 |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招标公告载明招标文件发售期的,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以招标文件发售期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20天来明确投标截止时间 |
(针对:一般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哈,特殊的不说。不一定是20天啊,超过20天即可以哈。),以保证招标不违法且招标公告明确、完整! |
这不属于无谓的探讨! |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
ylsft:看后的观点:
我相信立法的目的是对一些问题的明确,而不是引起争议,争议都是大家对立法目的猜测引起的。那么该条法律确立时立法者应该是有一个时间起点的,按照我们目前的理解,我们可以分为三种可能:
1、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的第一天日期开始算起。
2、从招标文件正式发出的第 .. (2013-05-07 09:02)
ylsft:现在想想,利用排除法,排除第三条的理由不是很充分,容我再行考虑。 (2013-05-0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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