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j0102: 首先,任何项目的实施和运行都有风险,招标投标活动毫无疑问也有风险。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失败的风险应当由招标人自己承担,而不应当由投标人来承担。正如投标人投标被否决的风险应当由自己承担一样。
其次,招标人为保证招标活动不致失败,在招标过程中把风险 .. (2013-04-22 21:30)
wu·明松:承诺函的内容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故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就没有缔约过失之说了。(试问各位大哥,能否这样理解?) [s:80]
(2013-04-22 21:41)
曹锦江:投标保证金不能达到保证投标的目的,投不投是投标人的权利。 (2013-04-22 21:56)
学以致用:哈哈!不对!看其四最后一句话。 (2013-04-22 23:00)
学以致用:楼主没提到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2013-04-22 23:01)
wu·明松:
我表达有误。原意是我认为这根本就没有达成缔约,跟缔约过失扯不上一点关系,重点是我前面那句话,是否可以这么理解?
学以致用:没有形成缔约?这句话貌似就不成立。
本案中,其实有了两个“过程”,两件事,一个就是招标投标之间过程,一个是提交承诺函的过程。(偷工减料了,不严谨,您明白即可)
zzj0102总版主提到的第四点,说的是第二个“过程”。承诺函,即约定,其实等同 .. (2013-04-24 16:30)
305911:
场景延续:事实上不来投标的单位知道招标人耗不起,一定要修改评标办法以利于他中标,否则将不来投标。从合同法看,似乎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素已经具备。当然不同的案子审判结果都可能不一样,特别是民事案件。另,投标保证金此时应该起不到作用;承诺函也并没违法吧,当然前置条件是招标人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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