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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开标前不得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徐希鹏    时间: 2013-4-23 10:30
标题: 关于开标前不得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开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已把标书等相关资料递交,此时还没到开标的时间(差不多七八分钟内)把投影仪投放投标人的名称让其确认其单位名称是否正确,这种做法是否认定开标前泄露招标投标情况?请各位前辈指点!
    个人认为此做法不可取,但在操作中却屡见不鲜。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3 10:38
1、“把投影仪投放投标人的名称让其确认其单位名称是否正确”,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2、“不得泄露”,强调的是主观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
作者: 徐希鹏    时间: 2013-4-23 10:53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1、“把投影仪投放投标人的名称让其确认其单位名称是否正确”,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2、“不得泄露”,强调的是主观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 (2013-04-23 10:38) 
这是一个习惯性做法吧,开标时要现场投影报价情况,所以一般之前让他们确认单位名称。强调“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人员”包含代理机构人员吗?现场开标人员算工作人员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4-23 11:35
完全没有必要。投影只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人、代理机构和“热烈欢迎。。。”即可。
至于楼主的那些个,可以在开标主持词中宣布。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4-23 11:36
这个习惯做法可不咋地。
作者: yymc1978    时间: 2013-4-23 11:38
标题: 回 徐希鹏 的帖子
徐希鹏:这是一个习惯性做法吧,开标时要现场投影报价情况,所以一般之前让他们确认单位名称。强调“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人员”包含代理机构人员吗?现场开标人员算工作人员吗? (2013-04-23 10:53) 
开标前几分钟把名单放在投影仪上让投标单位确认,对名单泄露来说已经没有意义了。从实际的工作上出发,投标人都已经封标了,把名单告诉大家都已经改变不了事实了。再说投标人都到现场了,大家说不定都相互认识了,在同一个圈子里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4-23 13:50
俺可没听说这样的习惯,在开标前,时间比较富裕,可以一家一家的确认,或者让投标人登记时填写全称,或按照其封面盖章确认。
作者: water1998    时间: 2013-4-23 16:09
不得泄露的是“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人就是“投标人”了,所以这个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3 16:32
标题: 回 water1998 的帖子
water1998:
不得泄露的是“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人就是“投标人”了,所以这个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哈哈,有点意思!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3 16:53
标题: 回 water1998 的帖子
water1998:
不得泄露的是“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人就是“投标人”了,所以这个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严格说:违反了相关规定。(招法第22条,财政部18号令第26条。)法条里面还有关键的字眼“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您说的情形,属于后者的 “影响公平竞争”  
       法条这样规定,出发点是:担心不公平,或者围标串标的出现,影响了公平竞争。
       版块是政府采购,抱歉,我用招法来解释下(当然财政部18号令第3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招法第29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还没有到开标时间,投标人A,看到了投标人B、C、D参加投标(名单显示出来了),假如本次评标办法是采用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A熟知道投标人B、C、D对此类项目的一向报价习惯,投标人书面撤回投标文件,把投标报价从1000万元修改成1100万元,然后再递交。最后,投标人A中标。这显然,不单不公平,还对招标人不利。
     实践中,也有可能投标人A把投标报价由1000修改成900万元,最后中标,也显然也不公平。当然,这种不公平也是建立在投标人A对对手熟悉的情形。
     还有对招标人不利的情形,投标人A,看到了投标人B、C参加投标(名单显示出来了),投标人A撤回投标文件,不再投标。造成无法开标。这对招标人也不利。
      实践中的情形还有很多。
      我们仅仅抓住,是否影响公平竞争,主观上不要泄露即可。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4-23 17:2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严格说:违反了相关规定。(招法第22条,财政部18号令第26条。)法条里面还有关键的字眼“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您说的情形,属于后者的 “影响公平竞争”  )
       法条这样规定,出发点 .. (2013-04-23 16:53)
不打在投影仪上,这些信息就不泄露了吗?投标文件都放在桌子上,谁都能看见。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3 18:16
标题: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

不打在投影仪上,这些信息就不泄露了吗?投标文件都放在桌子上,谁都能看见。
   哈哈,欢迎讨论!
   没有认真看沙发和9楼的跟帖吧?!
   主观上不要泄露就是了,就如有些网友说的,大伙都认识的,难道我们要求他们蒙面来交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或者开标前在开标会议室等,他们互相认识,造成所谓的“泄露”,那不是你的错!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你把投标人的名称全打出来,在屏幕上显示出来, 那是你的错!你主观上泄露”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3 18:27
标题: 回 徐希鹏 的帖子
徐希鹏:这是一个习惯性做法吧,开标时要现场投影报价情况,所以一般之前让他们确认单位名称。强调“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人员”包含代理机构人员吗?现场开标人员算工作人员吗? (2013-04-23 10:53)
     当然!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4-23 21:28
作为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完全没有必要这样做
作者: yymc1978    时间: 2013-4-23 23:34
我到想问问大家在实际工作中,有没有真碰到过在开标前撤回投标的事情。然后再修改报价后再投标。
我到碰到过明知只有3家单位投标单位报名,有1家单位就是坐在下面,拿着标书不递交标书,让那个项目流标了。
作者: water1998    时间: 2013-4-24 08:48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严格说:违反了相关规定。(招法第22条,财政部18号令第26条。)法条里面还有关键的字眼“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您说的情形,属于后者的 “影响公平竞争”  )
       法条这样规定,出发点 .. (2013-04-23 16:53)
1、如何界定以及谁来界定“影响公平竞争”?
2、上述例子更多的是对招标人不利的情形。
    我个人也不赞成这种做法,但是不能说他违法法律规定,实践中可以有很多方法代替这种做法,但是如果硬要说违法了法律规定,略显牵强。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3-4-24 09:19
你就按部就班的书面签收就可以了,电脑名字可以先打起来,但是不要投影出来,开标时间一到,立刻投影上墙不就可以了吗,为什么要节外生枝呢
作者: 徐希鹏    时间: 2013-4-24 15:02
标题: 回 yymc1978 的帖子
yymc1978:开标前几分钟把名单放在投影仪上让投标单位确认,对名单泄露来说已经没有意义了。从实际的工作上出发,投标人都已经封标了,把名单告诉大家都已经改变不了事实了。再说投标人都到现场了,大家说不定都相互认识了,在同一个圈子里的。 (2013-04-23 11:38) 
您说的我都明白,这是惯例,没问题的,在实际操作中到现在为止没有单位提出质疑,假如某天提出来怎么处理,此举是否合法或者合规?
作者: 徐希鹏    时间: 2013-4-24 15:0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严格说:违反了相关规定。(招法第22条,财政部18号令第26条。)法条里面还有关键的字眼“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您说的情形,属于后者的 “影响公平竞争”  )
       法条这样规定,出发点 .. (2013-04-23 16:53) 
你的解释很合理,有这样的担心,就是想拿出这个小细节来和大家探讨下
作者: 徐希鹏    时间: 2013-4-24 15:06
标题: 回 water1998 的帖子
water1998:不得泄露的是“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人就是“投标人”了,所以这个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2013-04-23 16:09) 
没开标之前都不能称为投标人吧,毕竟在这之前可以撤销招标文件
作者: 徐希鹏    时间: 2013-4-24 15:07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俺可没听说这样的习惯,在开标前,时间比较富裕,可以一家一家的确认,或者让投标人登记时填写全称,或按照其封面盖章确认。 (2013-04-23 13:50) 
有的项目有几十家,现场可能没有那么多时间,当然提出这细节只是想请教大家在具体细节应该注意什么?
作者: 徐希鹏    时间: 2013-4-24 15:08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完全没有必要。投影只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人、代理机构和“热烈欢迎。。。”即可。
至于楼主的那些个,可以在开标主持词中宣布。 (2013-04-23 11:35) 
问题是投影单位名称是在开标前,这样的细节问题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4 15:30
标题: 回 徐希鹏 的帖子
徐希鹏:有的项目有几十家,现场可能没有那么多时间,当然提出这细节只是想请教大家在具体细节应该注意什么? (2013-04-24 15:07) 
  晕,关投影仪,就一个按键,off键,很难啊?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4 15:45
标题: 回 徐希鹏 的帖子
徐希鹏:

没开标之前都不能称为投标人吧,毕竟在这之前可以撤销招标文件
    我以前也是这样认为的,但是,根据法定投标人的定义,认真思考下,得出的解释如下:
《招标投标法》第25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得招标信息或投标邀请书后,收受(购买、下载)招标文件,并编制投标文件。
参加投标竞争: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对订立合同正式提出要约。
  也就是说,提交了投标文件,他叫“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后,他又变成了“潜在投标人”了。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潜在投标人到了投标地点,但还没有交投标文件,他若看到您通过投影仪显示的投标人名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他也可以做不提交投标文件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选择。
  (有时间,我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自己的疑问。)
    个人意见,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4 15:48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你就按部就班的书面签收就可以了,电脑名字可以先打起来,但是不要投影出来,开标时间一到,立刻投影上墙不就可以了吗,为什么要节外生枝呢 (2013-04-24 09:19)
    对,在开标前,你可以在输入电脑,但是不要显示。so easy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4 15:5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以前也是这样认为的,但是,根据法定投标人的定义,认真思考下,得出的解释如下:
《招标投标法》第25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得招标信息或投标邀请书后,收受(购买、下 .. (2013-04-24 15:45) 
晕,抱歉,写错了
(有时间,我再对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出自己的疑问)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4 15:57
标题: 回 water1998 的帖子
water1998:

1、如何界定以及谁来界定“影响公平竞争”?
2、上述例子更多的是对招标人不利的情形。
    我个人也不赞成这种做法,但是不能说他违法法律规定,实践中可以有很多方法代替这种做法,但是如果硬要说违法了法律规定,略显牵强。
  1、对于“影响公平竞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每人心里都有一把秤。我相信,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属于影响公平竞争,您自己也能判断个大概。
  2、当有利害关系人对此投诉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认定这情形是否“影响公平竞争”,若被认定是“影响公平竞争”,即被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处罚条款。
  3、很开心看到跟帖的网友,当然包括您和我,都不赞成这种不规范的,搞不好惹事上身的做法。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4 16:38
    本人乃政府采购门外汉,没有一次编制过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一次参加过政府采购的开标会,没有一次参加过政府采购的评标。
   对于,招法的招标活动,我没有一次编制过招标文件,没有一次编制过投标文件,仅参加过一次开标会,没有一次参加过评标工作。
    所以,跟帖回答问题的时候,估计已大伙的实际工作经验有偏差,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4 16:40
   本人乃政府采购门外汉,没有一次编制过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一次参加过政府采购的开标会,没有一次参加过政府采购的评标。
   对于,招法的招标活动,我没有一次编制过招标文件,没有一次编制过投标文件,仅参加过一次开标会,没有一次参加过评标工作。
  所以,本人跟帖回答问题的观点,估计与大伙对法条的理解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偏差。
  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徐希鹏    时间: 2013-4-25 08:5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晕,关投影仪,就一个按键,off键,很难啊? (2013-04-24 15:30) 
是想让他们确认投影上的单位名称对不对,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以后的解决方案就是麻烦点对照投标单位公章确认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4-26 09:23
对不对的看公章。没有必要投影出来。前几分钟也是“前”,就不要没事找麻烦了。
作者: 镇采    时间: 2013-4-26 10:22
支持楼主“个人认为此做法不可取”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3-4-26 11:48
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在投影里展示
作者: haoqiqi    时间: 2013-4-28 16:45
可怕,学习了,这些小动作也可能引起大浪呀!
作者: 徐希鹏    时间: 2013-5-3 10:45
标题: 回 haoqiqi 的帖子
haoqiqi:可怕,学习了,这些小动作也可能引起大浪呀!
 (2013-04-28 16:45) 
这些确实是一些小动作,开标时经常遇到,不过确实没有接触过质疑投诉的,所以只是有这个怀疑
作者: 徐希鹏    时间: 2013-5-3 10:49
标题: 回 chinabaohan 的帖子
chinabaohan: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在投影里展示 (2013-04-26 11:48) 
只是一些习惯性小动作,像楼下所说,不过有些项目包数、家数比较多,确实很难做到单位名称完全正确,当然在唱标时可以提出错误,这时就会显得工作人员不细心,监管人在场的话,代理机构会比较难堪,所以这些小动作在现实开标中经常看到和发生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3-5-15 10:20
标题: 回 yymc1978 的帖子
yymc1978:我到想问问大家在实际工作中,有没有真碰到过在开标前撤回投标的事情。然后再修改报价后再投标。
我到碰到过明知只有3家单位投标单位报名,有1家单位就是坐在下面,拿着标书不递交标书,让那个项目流标了。 (2013-04-23 23:34)
您说的这两种情况我都遇见过,很精辟,目前我们通常做法,投影仪打出项目信息、招标纪律,只有到会议程序到开标唱标时,才会切换到开标记录表中,而且唱标为签到正/逆顺序,单位也是现场录入。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5-22 09:3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本人乃政府采购门外汉,没有一次编制过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一次参加过政府采购的开标会,没有一次参加过政府采购的评标。
   对于,招法的招标活动,我没有一次编制过招标文件,没有一次编制过投标文件,仅参加过一次开标会,没有 .. (2013-04-24 16:40)
实际操作的不一定懂法,不合法的不一定会曝光。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9-19 13:58
标书递交登记表不是一样都看见。。。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9-19 15:29
报价不是有开标一览表吗?为什么开标之前就要用投影仪确认呢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9-19 17:21
这个老帖子值得讨论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6-9-20 10:37

投标截止时间前核对投标供应商的习惯很好,最好以投标文件的公章为准,根据购买标书的名单比对即可,不建议现场打投影。在供应商递交文件签到的时候就比着投标文件的公章核对,而且实践中也往往会发现一些问题:

1.来递交投标文件的经常是助理,会出现签到时公司名称书写不全的问题,应以公章为准。

2.来递交投标文件的可能是供应商在当地的分公司工作人员,那么签到比对可以甄别一下本次投标主体到底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既往也发生过拿总公司的资质投标,文件是分公司做的扣的也是分公司的公章。但是签到的时候乱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9-20 11:40
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开标前,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接收投标文件后按照投标文件上的公章核验一下,唱标前提示一下,让投标人在唱标时自己核验一下屏幕,不仅是名称还有报价什么的,这个时候其实时间最宽裕,投标人多屏幕即便需要滚动显示,一页至少也可以显示5,6家,在唱别人的时候其他家报价的时候都可以核验,为什么一定要单独占一个时间段做这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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