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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物资招标合规性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饺子    时间: 2013-4-24 10:39
标题: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物资招标合规性探讨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物资招标合规性探讨
2013-04-23


    摘要:作为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以投标并中标的形式成为电力工程施工项目承包方,其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的物资采购活动,是否受国家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约束?其在企业内部施行的物资招标活动是否合规?加强对此的理解与研究,进而按照正确合法的程序开展物资招标采购活动,将对电力建设行业依法治企具有重要意义。

    一、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限额标准的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个方面,对必须依法招标的范围作了界定。
    2000年,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布并施行。其中第二条明确电力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第七条又从限额标准明确了建设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
    2005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实施。其中第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中标项目中所需物资采购是否为必须招标项目
    依据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签订的承发包合同,中标后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所需物资的采购,是否必须遵守以上法规,达到限额标准是否必须依法强制招标呢?
    首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联系工程建设项目实际,笔者认为,法律所指“招标人”即依法必须招标限制的主体,应是项目建设的投资方,即项目业主。目前,电力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方大部分为中央大型国有企业,无论从项目性质还是资金来源,均符合法律“招标人”特点。其所进行的服务采购、工程招标、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以投标形式从建设投资方(即业主方)取得承包方资格,其报价和投标方案的中标均通过竞争完成。作为承包方,按照与项目业主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除甲供(建设投资方即业主方提供的物资)和“暂估价”形式提供的物资外,其他工程所需物资的采购由施工企业自行解决,它不直接使用国有资金,应视为完成中标项目施工活动的企业行为。
    另外,除对“暂估价”形式有规定外,目前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承包企业的其他物资采购行为并未明确规定“必须招标”。这是因为:其一,强制招标的目的之一就是利用竞争机制提高投资使用效益,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已经是通过投标完成了竞争从而取得了工程承包方资格;其二,在我国,工程施工承包企业面临着降本增效、工期压缩的实情,而采购是有成本的,依法招标采购项目更是需要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如果施工承包企业的物资采购活动严格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程序进行,势必对成本、工期等项目的目标管理控制造成影响;其三,物资供货商与长期合作的投标企业均给予了长期的供货优惠。应该说,法规给第二层面施工承包企业(相对于第一层面的建设投资方而言)的物资采购留有一定的自行采购空间。   

    三、专家观点
    中国国际招标网社区总版主王毅青老师认为,电力建设施工项目如果不属于暂估价达到规模的施工承包企业的物资采购,就不用必须招标,但是如果选择招标,有可能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指导委员会委员陈川生老师针对施工企业工程建设的物资采购活动作了说明:暂估价不一定都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暂估价达到规模应当依法强制招标。此外,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采购,无论是否是暂估价,业主都可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综上,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工程物资采购活动,除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暂估价达到规模外,其余情况不属于依法强制招标范围,更不受强制招标规模标准限制,但是招标主体可以自愿选择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四、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物资自行招标易与法律法规脱节的操作
    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实现物资的集约化管理,越来越多的电力施工企业在物资采购活动中,采取了集中招标采购,有的企业还专门成立了集中采购中心或是招标中心,对属于工程施工承包企业采购的大宗物资实行招标采购。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据此,即便是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要采购人选择了招标方式,就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但是,招标作为一种专业的采购方式,在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实际的操作流程中有许多容易出现与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尽一致的地方,归纳如下:
    (1)邀请招标没有按规定发出投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没有按规定包括评标标准、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等;
    (3)招标文件没有按规定避免出现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即避免指定型号或厂家的情况;
    (4)招标文件的澄清没有按规定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5)投标文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没有按规定拒收;
    (6)开标没有按规定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7)没有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8)评标成员的名单没有按规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9)评标没有按规定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0)在确定中标人前,没有按规定避免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1)中标人确定后,没有按规定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五、思考与建议
    上级主管单位在审计中有疑问,或供应商对招标采购方式质疑时,物资招标采购人员应给出合理而充分的解释,避免引起法律纠纷。
    1.了解必须招标的范围。明确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工程物资采购除暂估价形式外,其余不属于必须依法强制招标的范围。
    2.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并存。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及物资特点,灵活运用多种采购方式,比如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但凡是明确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3.结合现有法律法规要求,订立企业的采购规范。对于法律法规程序设置的缺陷,应结合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工程物资采购的实际情况,规范企业的采购管理程序。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代兆明  隋大红    作者单位: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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