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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货物是否可以指定品牌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夜已成风    时间: 2013-4-24 11:54
标题: 政府采购货物是否可以指定品牌问题
实施条例规定采购货物不可以指定品牌,商标等,但如果这批货物生产商不多,且质量参差不齐,那是否可以指定若干个品牌,这样以来提高了采购产品的质量,也没有指定某个单一品牌,可以吗
作者: 徐希鹏    时间: 2013-4-24 14:58
可以在招标文件列为参考品牌并注明此品牌为参考品牌,投标人在详细阐述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说明时,应注意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中的工艺、材料、货物标准和参照品牌以及文字说明,并无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可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者文字叙述,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4-24 17:59
1、已经是“生产商不多”,且“质量参差不齐”,要是再列举几个较好品牌,要求投标产品达到以上标准,那不是没有人来投标吗?这就是变相指定品牌了。
2、建议LZ可以考虑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形式,那样也许会采购到更合适的产品。

个人见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4-24 20:59
  1、不太认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是规范政府采购的法规”的观点。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自然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条例32条中关于不得指定品牌的规定,适用于政府采购中的招标投标活动。
  2、不太认同“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某种品牌并指明该品牌为参考品牌”的做法。这一做法同样违背了条例的相关规定。
  3、可以提炼这些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特征,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具体的要求。但技术要求和参数的设置应当合理,不能设置一些与合同的履约效果和项目的运行效果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标准或条件,否则仍有违背公平原则之嫌疑。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 夜已成风    时间: 2013-4-24 21:27
赞成楼上观点,还是不指定或不泛指某些品牌比较保险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4-24 21:35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1、不太认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是规范政府采购的法规”的观点。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自然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条例32条中关于不得指定品 .. (2013-04-24 20:59)
嗯,个人表述的确不严谨,少考虑了一种情况,多谢指正……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4-25 12:37
在货物采购中指定若干个品牌肯定属于以不合理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无论是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都是有禁止的规定。楼主要加强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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