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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子公司招标,属于同一集团的另一分公司是否能投标 [打印本页]

作者: duo_la    时间: 2013-4-25 10:55
标题: 子公司招标,属于同一集团的另一分公司是否能投标
各位好,新手请教:某一子公司招标,属于同一集团的子公司能否投标?投标以后中标如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投诉,是否能异议成功。

谢谢[s:80]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4-25 11:53
1、我认为同一集团的子公司不可以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LZ所说情况,我认为会影响公正性。

2、“《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中标后以这条进行投诉是什么意思?这点不是只有在履行合同的时候才知道是否有违反么?而且LZ前面说“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投诉”,后面又问“是否能异议成功”,到底是投诉还是异议?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5 12:33
可以投标,就这个进行投诉,个人认为投诉无效。(另,楼主的标题和具体描述的内容不符合,我是按照具体描述的内容作答)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4-25 12:48
关于是否能投标的问题,“《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法规里是说“可能影响”的就不能投标,但“可能”这两个字,有点主观,弹性太大了。退一步说,就算按这种“可能”达到一定承度才不能投标,而LZ这种情况,我认为是“极大可能”会影响公正性,故认为不可以投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5 13:12
标题: 回 wu·明松 的帖子
wu·明松:关于是否能投标的问题,“《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法规里是说“可能影响”的就不能投标,但“可能”这两个字,有点主观,弹性太大了。退一步说,就算按这种“可能”达到一定承度才不能投标,而LZ .. (2013-04-25 12:48) 
  关键不是这个。
  楼主的问题,即哥哥招标,弟弟投标,行不行?
  养成认真看贴的好习惯,共勉!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4-25 14:49
我一直理解的是同一集团中,其中一个子公司招标,另一个子公司想来投标。否则的话,LZ的“某一子公司招标”就纯属多余了。想问下LZ是不是这个意思?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4-25 14:5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关键不是这个。
  楼主的问题,即哥哥招标,弟弟投标,行不行?
  养成认真看贴的好习惯,共勉! (2013-04-25 13:12)
我认为“哥哥招标,弟弟投标”,一样会因为可能会影响公正而不合法啊……还不明白您的意思,请指正……
作者: 孙耀涛    时间: 2013-4-25 15:13
我认为需要区别对待,如果两个子公司的法人是一个人,则不可以;如果两个子公司是不同法人,并且子公司之间市场竞争,这个行业比较公开,我认为可以。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5 15:18
“哥哥招标,儿子投标”与“父亲招标,儿子投标”差太远了。前者,个人认为,在招投标活动中,根本就不用考虑“存在利害关系”。
     所谓的“可能影响”,前提也是建立在两者有利害关系。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4-25 15:3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哥哥招标,儿子投标”与“父亲招标,儿子投标”差太远了。前者,个人认为,在招投标活动中,根本就不用考虑“存在利害关系”。
     所谓的“可能影响”,前提也是建立在两者有利害关系。
(2013-04-25 15:18)
您认为同一集团下两个子公司之间一定不存在利害关系吗?我认为这个很难说。难道就不能有类似于“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进行投标]”的情况吗?兄弟俩,要说没有一丁点利害关系,我认为是不太可能的。

个人看法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5 15:43
标题: 回 wu·明松 的帖子
wu·明松:您认为同一集团下两个子公司之间一定不存在利害关系吗?我认为这个很难说。难道就不能有类似于“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进行投标]”的情况吗?兄弟俩,要说没有一丁点利害关系,我认为是不太可能的。

个人看法 (2013-04-25 15:36)
   兄弟俩,当然有利害关系,但是从招投标角度,关于投标人投标限制这方面,个人认为这利害关系不用考虑。
     一、法人之间是父子关系的,在我国体制内非常普及。父子关系,在立法上,都没有限制死,留了口子,即“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事实上,若真的能做到公平,也无需限制。父子关系都如此,兄弟关系,在我看来,在限制投标人投标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就不用考虑来。当然,不是父子关系,不是兄弟关系,招标人若对某投标人有倾向,造成不公平,也是受限制的。这点不用质疑。
     二、“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进行投标“,是针对投标人与投标人而言的,不是针对招标人与投标人而言的。
作者: 德尔克    时间: 2013-4-25 16:00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关键不是这个。
  楼主的问题,即哥哥招标,弟弟投标,行不行?
  养成认真看贴的好习惯,共勉! (2013-04-25 13:12)
既然是哥哥和弟弟的关系,你觉得哥哥会照顾弟弟吗?很简单的问题嘛,套法律就可以了啊!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4-25 16:3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兄弟俩,当然有利害关系,但是从招投标角度,关于投标人投标限制这方面,个人认为这利害关系不用考虑。
     一、法人之间是父子关系的,在我国体制内非常普及。父子关系,在立法上,都没有限制死,留了口子,即“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事实上 .. (2013-04-25 15:43)
1、“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进行投标”的确是针对投标人这间的,这个我在说这句话之前就很清楚,我在这句话前加了“类似于”,即类似这种情况。只是列举会有利益关系的可能性……

2、法规不是针对“父子关系”在招投标中留了活口,其根源是对“影响招标公正性”进行了限制,在这种前提下,就不管是父子关系还是兄弟关系,或是有没有直接关系,只要是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就是不行……

个人看法……[s:315]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5 16:55
《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立法的出发点,是要解决“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利害关系的,投标人要不要受限制”,用你的话来说,就是“利害关系”是根源,而不是“影响投标公正性”是根源。
   因为存在“影响投标公正性”,是条条、处处都受限制,而不是只针对利害关系人之间才涉及到“影响投标公正性”,才提出要限制。
   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若招标人自律,严格依法依规招标,就算投标人是自己的儿子,也不存在限制投标的说法。
   再退一步,正如大伙说的,这“影响投标公正性”有的时候很难认定。
   父亲招标,儿子来投标的情形,在中字头的招标人、投标人是常常可以见到的。所以,我才有哥哥招标,弟弟来投标,......
作者: yang503503    时间: 2013-4-25 17:06
《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
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我觉得是否影响招标公正性不能主观的以”与招标人属于同一集团就一定存在影响招标公正性“,是否影响招标公正性应有客观事实,如在集团的授意下,一子公司去投标,招标人提供方便等等,所以一概以
与招标人属于同一集团就不能投标是过于绝对的。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3-4-25 17:41
莫非楼主是想投诉,在找依据?
发表点自己的看法,《条例》第三十四条称:“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在使用这一条款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利害关系,二是可能影响。
第一:“利害关系”。楼主所说的利害关系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同属一个集团,所以认为他们相互之间有利害关系。现在国内的有些集团公司业务非常广泛,下属公司的专业化分别也非常明显,其相互之间的业务可能不存在重叠或关联。如果你说两者之间有利害关系,必须有足够的证明,比如是否为同一法人,是否存在管理或隶属关系,是否存在业务联系等。
第二:“可能影响”。从楼上几位的讨论来看,大家对“可能影响”的理解不同。有个成语“疑邻偷斧”大家都听说过,如果我们站在猜测的立场上来看问题,很可能和实际的情况完全背离。司法上有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怀疑就应该去收集切实的证据,不能臆测。就楼主所说的情况,招标人与投标人只有在存在利害关系的前提下才有影响公正的可能,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就没有法条中所说的“可能”。极端一点来看,就算存在利害关系,也要证明其存在影响公正的“可能”才能适用这一法条。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4-25 17:43
标题: 回 yang503503 的帖子
yang503503:《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我觉得是否影响招标公正性不能主观的以”与招标人属于同一集团就一定存在影响招标公正性“,是否影响招标公正性应有客观事实,如在集团的授意下,一子公司去投标,招标 .. (2013-04-25 17:06)
我也认同您这个观点,但主要是现实中,很难找到有力的证据证明子公司之间有或没有影响招标公正的利害关系。这样,在执行的时候,就会有一个从严还是从宽的问题。这条没有明确,争议就会一直存在……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4-25 17:5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立法的出发点,是要解决“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利害关系的,投标人要不要受限制”,用你的话来说,就是“利害关系”是根源,而不是“影响投标公正性”是根源。 .. (2013-04-25 16:55)
我明白您的意思。我想,我们最初看法稍有不同,可能主要在于“是否存在影响公正的利害关系”本身的界线太不明确了。也许我们都走入了两个极端……我再好好思考一下……谢谢指点
作者: duo_la    时间: 2013-4-26 13:39
多谢各位实在不好意思,我没写清楚。子公司招标,与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另一家公司是否可以投标,如中标后被投诉说存在利害关系影响招标。
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实在太难定义
作者: duo_la    时间: 2013-4-26 13:46
我提这个问题的根源是,现在企业改制,集团公司拟成立两个子公司,其中一个子公司主要营运管理,另一个子公司是原来的一个部门,主管某一业务。如果改制成另个子公司,负责主要营运管理的子公司招标,如果另一子公司不能投标,可能会经营困难。所以我们现在的建议是不将另一业务部门分出去成立一个子公司,那就可以运用条例第九条,采购人能依法自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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