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明松:关于是否能投标的问题,“《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法规里是说“可能影响”的就不能投标,但“可能”这两个字,有点主观,弹性太大了。退一步说,就算按这种“可能”达到一定承度才不能投标,而LZ .. (2013-04-25 12:48)
学以致用: 关键不是这个。
楼主的问题,即哥哥招标,弟弟投标,行不行?
养成认真看贴的好习惯,共勉! (2013-04-25 13:12)
学以致用: “哥哥招标,儿子投标”与“父亲招标,儿子投标”差太远了。前者,个人认为,在招投标活动中,根本就不用考虑“存在利害关系”。
所谓的“可能影响”,前提也是建立在两者有利害关系。
(2013-04-25 15:18)
wu·明松:您认为同一集团下两个子公司之间一定不存在利害关系吗?我认为这个很难说。难道就不能有类似于“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进行投标]”的情况吗?兄弟俩,要说没有一丁点利害关系,我认为是不太可能的。
个人看法 (2013-04-25 15:36)
学以致用: 关键不是这个。
楼主的问题,即哥哥招标,弟弟投标,行不行?
养成认真看贴的好习惯,共勉! (2013-04-25 13:12)
学以致用: 兄弟俩,当然有利害关系,但是从招投标角度,关于投标人投标限制这方面,个人认为这利害关系不用考虑。
一、法人之间是父子关系的,在我国体制内非常普及。父子关系,在立法上,都没有限制死,留了口子,即“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事实上 .. (2013-04-25 15:43)
《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
可能影响 |
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
我觉得是否影响招标公正性不能主观的以”与招标人属于同一集团就一定存在影响招标公正性“,是否影响招标公正性应有客观事实,如在集团的授意下,一子公司去投标,招标人提供方便等等,所以一概以 |
与招标人属于同一集团就不能投标是过于绝对的。 |
yang503503:《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我觉得是否影响招标公正性不能主观的以”与招标人属于同一集团就一定存在影响招标公正性“,是否影响招标公正性应有客观事实,如在集团的授意下,一子公司去投标,招标 .. (2013-04-25 17:06)
学以致用:《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立法的出发点,是要解决“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利害关系的,投标人要不要受限制”,用你的话来说,就是“利害关系”是根源,而不是“影响投标公正性”是根源。 .. (2013-04-25 16:55)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