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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采购人如何定义 [打印本页]

作者: duo_la    时间: 2013-4-25 11:00
标题: 《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采购人如何定义
《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采购人如何定义?
为何用“采购人”,而不用招标人或其他?
自行建设中自行,分公司自行有能力完成,是否能不招标?
谢谢[s:80]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4-25 12:02
1、采购有多种形式,招标只是其中一种。只有在利用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时,才称之为“招标人”,招标人是与投标人对应的。如果采用其它形式采购(如询价、竞争性谈判等),就称之为采购人,参与竞争的单位或这个称之为“供应商”。总之“采购人”是一个更大的范围,包括了“招标人”。

2、《条例》第九条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的项目,可以不招标。既然不一定走招标,那肯定是称之为“采购人”更合适。

3、若分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营业执照,在法律上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则不适用于“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这一条。所以,若母公司没有资质和条件,只有子公司有,是不能算是“自行建设”的。

个人见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4-25 12:31
标题: 回 wu·明松 的帖子
wu·明松:1、采购有多种形式,招标只是其中一种。只有在利用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时,才称之为“招标人”,招标人是与投标人对应的。如果采用其它形式采购(如询价、竞争性谈判等),就称之为采购人,参与竞争的单位或这个称之为“供应商”。总之“采购人”是一个更大的范围,包括了“招标人 .. (2013-04-25 12:02)
   基本到位!
    楼主看看释义吧!
       释义中还提到了:采购人不仅要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采购人仍应进行招标。
     针对一些“怪胎单位”提出的
作者: duo_la    时间: 2013-4-26 13:49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采购人仍应进行招标。
”这个是否是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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