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j0102: 回楼上的,应该是“第二个权利没有”吧?
另:对于非强制招标项目,个人意见是:不能选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为中标人。
(2013-04-26 18:38)
michale_wolf:我们本地,不管是什么样的项目,是必招的还是非必招的,只要走了招标程序,就按照必招的来。
同样,非必须招标的项目,你可以不招标;但只要打了招标旗号,就没的商量了。 (2013-04-27 15:32)
学以致用: 这样,大大挫伤了自愿招标的采购人积极性,而且增大了行政以及各方成本,貌似很正规,其实........
个人认为,不值得推广!
(2013-05-05 00:03)
michale_wolf:这是政府部门定的,我只能执行。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既然自愿招标,就要遵守游戏规则,要不就别招标。对于私人来说,只是找个单位来做而已,不招标,可以找最好的单位,但是价格要业主去谈,价格较高是肯定的;招标,排名第一的,可能不是最好的单位(承担项目肯定没问题),但 .. (2013-05-06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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